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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议》演变史略

    时间:2021-04-11 12:00: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的律疏制定是形成《唐律疏议》的最为关键的一步,没有这一步就不可能有《唐律疏议》。唐玄宗开元时期的律疏删缉则是形成《唐律疏议》的又一关键步骤,正是在这次删缉中,《唐律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基本定型,之后唐朝适用的律疏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唐朝灭亡之后,《唐律疏议》的适用并没有停止,因此,在传抄和适用中,也还发生过一些变化,但这些变化都甚微末,总体而言,《唐律疏议》还是延续了开元以来的形态。有学者认为后世所传诸本《唐律疏议》有可能是从《宋刑统》演变而来,还认为《唐律疏议》各律的篇目疏议是元朝以后好事者所添加,其实这些都是不对的,于理于据均很难成立。
      [关键词]《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宋刑统》
      [中图分类号]D929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4)02006807
      《唐律疏议》是唐朝著名法典,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关于这部法典的制作年代,学术界已经纷扰多年,近年我也就此发表了《仁井田陞等〈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及其在中国的学术影响》《所谓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的新证》①两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顾和探讨。本文则是在这两文基础上对《唐律疏议》演变过程的描述,同时也是对《唐律疏议》制作年代的进一步回答。
      一、《唐律疏议》的初步形成
      作为一部法典,《唐律疏议》与古今中外的其他法典相比是有其鲜明特色的,这个特色就是它不仅是法条的有规则排列,同时也是法条解释的集合,这种法条与法条解释的集成就构成了《唐律疏议》与众不同的最大特点。《唐律疏议》的最初形成是在唐高宗时期,当时唐朝已经有过三部法典,一是唐高祖时期制定的武德律,该律“大略以开皇为准”,“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②;一是唐太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共“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该律编纂历经10年,化生为死,“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③甚多,唐朝刑法制度于焉基本定型;一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法典永徽律,该法典颁行于高宗即位不久的永徽二年(651年)。对于这部法典的编纂,史书几乎没有记载,应该只是对贞观律的些微调整,内容不太可能有大的变动,所谓“今之典宪,前圣规模”④。从武德律到贞观律再到永徽律,尽管法典明明俱在,可在学习和适用的过程中仍然产生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⑤。自唐太宗贞观六年(632年)起,唐朝在国子监设立律学,专门教授法律,培养法律人才,科举也设立明法的考试科目,以选拔在律学学习中的优秀人才,但由于当时只有作为法条集合的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而没有对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的统一解释,所以导致明法考试缺乏统一的标准。
      其次是“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②③[唐] 长孙无忌、李绩等:《唐律疏议》卷1《名例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也就是说,由于缺乏对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的统一解释,司法部门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以至于同样的犯罪,判决结果却极为悬殊,有的大理寺判为死刑,而刑部则处以流刑,有的州判为徒刑,而县则判为杖刑,等等。
      面对这种情况,永徽三年(652年),高宗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降纶言于台铉”②,命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守尚书右丞刘燕客、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负责编纂一部对永徽律的官方法律解释。一年之后,经过“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的辛勤努力,“迈彼三章,同符画一”③的法律解释编纂完成,共三十卷,时名律疏,后人也称之为永徽律疏。
      第12卷第2期岳纯之:《唐律疏议》演变史略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4月
      对律疏或永徽律疏,我国学界长期以来一直将其等同于现存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应该说,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因为各种文献都记载律疏或《唐律疏议》的作者就是长孙无忌,这与上述长孙无忌编纂律疏的记载极为相符。更为重要的是,尽管永徽律疏我们今天看不到了,但通过各种方式我们可以推知它与《唐律疏议》大部分内容都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旧唐书》卷50《刑法志》曾记载了贞观律的大概:“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笞刑五条,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大凡二十等。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奏请,议定奏裁。流罪已下,减一等。若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流罪已下,亦减一等。若七品已上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减一等。若应议、请、减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听赎。其赎法:笞十,赎铜一斤,递加一斤,至杖一百,则赎铜十斤。自此已上,递加十斤,至徒三年,则赎铜六十斤。流二千里者,赎铜八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者,赎铜九十斤;流三千里者,赎铜一百斤。绞、斩者,赎铜一百二十斤。又许以官当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犯私罪者,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见任。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又有十恶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十恶者,不得依议、请之例。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亦听赎。八十已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这些内容无疑为永徽律疏所继承,而同样我们都可以在《唐律疏议》中找到。古代日本有《养老律》,该律是以唐朝永徽律疏为蓝本编纂而成,《养老律》虽然完本不存,但尚有残篇传世,将《养老律》残篇与《唐律疏议》相比对,我们发现大部分内容都是相同的,而不同部分也大都是由于中日两国国情不同,日本根据自己的情况作了适当调整 参见仁井田陞、牧野巽:《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译文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20世纪,敦煌吐鲁番出土部分唐代法制文书,其中有一些可以断定是或疑似永徽律或永徽律疏,包括Дх.1916、3116、3155号名例律断片、S9460A号名例律断片、Дх.1391号名例律断片、大谷8098号擅兴律断片、TIVK70-71号擅兴律残卷、大谷5098、8099号贼盗律断片、大谷4491、4452号永徽诈伪律断片以及P.3690号职制律疏残片,还有的尽管可以断定不是永徽律或永徽律疏,但其内容基本同于永徽律或永徽律疏,如P.3608、3252号职制户婚厩库律残卷,将这些敦煌文书与《唐律疏议》相比对,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内容都是相同的。正是因此,可以说,永徽律疏的制定使《唐律疏议》得以初步形成,没有永徽律疏也就没有后来的《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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