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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商事法规颁行的背景、影响及评价

    时间:2021-04-10 20:04: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清末一系列商事法规是在绅商阶层的形成、重商风气的兴起以及全国上下认识到制定商事法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背景下颁行的。近代商事法规奠定了中国商事法制建设的基础,提高了商人的法律地位,促进了近代民族资产阶级的形成,但由于执法和司法环境的局限,使得清末商人的营商环境仍然十分艰难,商事法规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有限。
       [关键词]商事法规 背景 影响 绅商阶层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06-0088-08
      
      自战国秦汉以降,虽然商人在传统中国社会上一直很活跃,但在“荣宦游而耻工贾”的文化氛围中,他们的社会地位始终居四民之末。宋代文人陆游在家训里告诫子孙“无论如何,然不可不读书。贫则教训童稚以给衣食……仕宦不可常,不仕则农,无可憾也。但切不可迫于食,为市井小人之事。”[1] 甚至到了明初,“(洪武)十四年(1381年)上加意重本抑末,下令农民之家穿紬纱绢布,商贾之家只许穿布;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紬纱。”[2](P289) 在生活服饰上做出这样的分别,商人地位的低下可见一斑。这种抑商的风气到明末清初才开始有松动的迹象。据崇祯本《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七云:“徽州风俗以商贾为第一等生业,科第仅在次着”;而雍正二年(1724年)山西巡抚刘于义在奏折中说:“但山右积习,重利之念甚于重名。子孙俊秀者多入贸易一途,其次宁为胥吏。至中材以下方使之读书应试。”然而,商人地位的真正转变则发生在20世纪初期,随着绅商阶层的形成,重商风气的兴起,以及清政府一系列商事法规的颁行,使得商人的法律地位有了显著的提升。然而,近代商人在“商业救国”的语境下,虽然社会地位较之传统社会大为改善,但由于清廷急功近利,立法时间仓促、法律内容简陋,加之执法和司法环境没有明显的改善,商人营商环境仍然十分艰难,各项商事法规所发挥的作用也相当有限。
      
      一、清末商事法规颁行的社会背景
      
      (一) 绅商阶层的形成
      在传统中国,社会制度并没有在权力和财富之间开辟出一条双向通道,往往是有权者可以凭借权力寻租而致富,但有财富者却未必能获得权力。那些掌握大量社会财富的商人,由于受到重农抑商、崇本抑末观念的影响,社会地位长期以来都比较低下,处于“四民之末”。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了清末。当时的社会制度不允许商人们拥有进入政界的合法权利,同样也不允许官员有充分的合法权利来进行雄厚的资金积累。
      直到19世纪中叶,随着全球工业化浪潮席卷东来,商人的地位才得到了明显的改善,① 并逐渐形成了一个具有新的社会态度和价值观的社会阶层,这个阶层既包括买办和商人,也有博取功名的士子和社会地位较高的官绅,在当时,这个阶层被称之为“绅商”阶层。由于兴办实业上的成功,使得他们在当地甚至全国名声显赫,取得了法律所没有赋予给他们的社会声望和地位。例如,当时商人集团中较为著名的有以经营钱庄和票号为主的山西商人、足迹遍及全国的徽州商人、名声远扬的江淮盐商以及广东行商等等,它们在全国既享有盛誉,又受到政府的重视和扶持,因而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这些绅商阶层与传统的商人阶层所不同的是,他们不但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在社会经济领域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与当时的政治权力结合在一起,活跃在政界和思想界,与清朝的各级官员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在绅商阶层里,既有先具备功名地位再从事工商业者,也有先具有商人或买办身份又复厕身官僚行列的人。前一类的代表有孙家鼐、陆润庠和张蹇。① 他们都是曾经获得传统社会最高科举功名的士大夫,后来又转而从事一向被视为“贱业”的工商业,由此可见,当时社会已经由轻视工商业向重视工商业的风气转变。而后一类的代表则有胡光墉、盛宣怀等人。胡初为银号商人,后因协助官军剿灭太平军有功被授予官职,人称“红顶商人”。而盛宣怀的事业则更为轰轰烈烈一些。他先后帮助李鸿章、张之洞“佐理”洋务,其势力遍及轮船、电力、纺织、冶炼及银行业务,并曾获实授邮传尚书等高级官衔。这些人亦官亦商,在政界、商界双栖,地位和身份既特殊又复杂。他们大多数都熟悉中国官场的种种陋习,具有周旋于官府必不可少的丰富经验和技巧,这使得他们颇能见信于官府,并能在必要的时候争取官府的支持和保护,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对官府的决策施加一定的影响。
      
      (二) 重商风气的兴起
      如果说绅商阶层社会地位的崛起,在社会上起到引领潮流的示范作用的话,那么令清朝统治者创痛巨深的鸦片战争,由于被认为是由一向漠视对外贸易所引起的,便引发了社会舆论将贸易与国家的生存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无限想象,并迫使人们去重新估量商业和贸易的作用,重商风气在全社会迅速凝聚。在当时,一些具有商业背景的人如王韬、容闳、马建忠、薛福成、郑观应、陈虬、何启、胡礼垣等人不断鼓吹新的社会价值观念,使中国人开始接受以财富确立人的社会身份这一观念。王韬批评了清政府的抑商政策,认为世界已到了通商必须在国际间进行的时代,因此,必须抛弃“崇本抑末”的思想,把工商业作为国家的生存之本。[3] (P45、380、381) 马建忠甚至把对外贸易看作求富之源。[4] (P1-2) 郑观应则将重商主义思想发展到颠峰,他提出“商战”这一概念,把发展资本主义看作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
      对工商业的社会作用评价既然如此之高,经商活动自然也就成为仕途之外另一受人尊敬的选择。于是,科举制度的威信日渐下降,传统的职业观受到挑战。在重商观念的冲击下,当时的青年人“视读书甚轻,视商务甚重,才华秀美之子弟,率皆出门为商,而读书者寥寥无几。甚至有既游庠序,竞弃儒就商者……当此之时,为商者十八九,读书者十一二”。[5] (P17) 政府官员也积极投身到商业活动中来,有些人甚至退出官场全力经商。“同光以来,人心好利益甚高,有在官而经营商业者,有罢官而改营商业者。”[6] (P672) 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之中,人们对经营商业活动的看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商人的社会地位得到了肯定。
      
      (三) 举国上下认识到商事法规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在20世纪的初期,无论是朝廷官员还是地方督抚、立宪派人士以及广大的工商业者都意识到,需要制定较系统完备的法律来调整工商业活动,保护工商业者的权利,维护国家的利益。
      1. 清朝最高统治者从欧美列强以工商立国而臻于富强的事实中获得启示,大力提倡振兴工商业。清廷上谕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以讲求。”[7] (P5013) 并意识到制定商事法规来调整商业活动的必要性,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二月上谕中提及“近来地利日益,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要求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谕令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等督抚大吏“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7] (P4388) 为了保证谕令能落实到实处,加快商事法规的制定,清廷于1903年4月谕饬设立商部,同时,“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行订商律,作为则例,俟商律编成奏定后,既行特简大员,开办商部。其应如何提倡工艺、鼓舞商标,一切事宜,均著载振等悉心妥议,请旨施行,总期扫除官习,联络一气,不得有丝毫隔阂,致启弊端,保护维持,尤应不遗余力。”[7](P5013-5014) 新成立的商部指出,没有完善的商律,工商业发展便有诸多障碍。“从前开设厂局、或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每因章程未善,不免有牵制抑勒等弊,以致群情疑阻。”[7](P5073) 清廷在另一上谕中也明确表示,亟需拟订商律,“庶几商务振兴,蒸蒸日上,阜民财而培邦本。”[7] (P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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