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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水江文书中的诉讼及其交易习惯

    时间:2021-04-10 20:01: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清至民国时期,随着清水江少数民族地区林业经济的兴起及大量契约的订立,纠纷的出现亦不可避免。当地居民对于纠纷的处理,除采用民间文书的方式进行和解与调解外,诉讼亦是纠纷解决的最主要形式。清水江诉讼文书,包括“诉状”“续禀稿”“判决书”“甘结状”四种类型,在诉讼过程中起着各自的作用。而在地土买卖、林木贸易过程中,亦形成了一些有助于纠纷解决的交易习惯为当地居民所长期遵循,如“先买者得其业”“木材兑价惯例”“买主不清卖主理落”等,对当地交易秩序的维护,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
      清水江文书;诉讼;纠纷解决;交易习惯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7)06-0022-06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7.06.05
      有清以降至民国时期,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贵州黔东南清水地区少数民族订立了大量关于地土山林交易、杉木买卖的林业契约,由于商品经济的发达,在交易过程中亦出现了不少民事及刑事纠纷。当地居民对纠纷的解决,首先通过订立清白字、和息字、认错字等民间纠纷文书的形式处理,但当“自行和解”“中人调解”“寨老劝解”等民间方式仍无法平息纠纷时,两造当事人则会选择启动国家司法程序,即采用诉讼的形式,将纠纷事由向官府禀告,由国家裁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讼对于当地纠纷的解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对于清水江诉讼文书的研究,学界却少有所涉及,亦无论文专门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与论述。
      笔者查阅了《清水江文书》《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以及《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亮寨篇》等相关文献,收集了清水江诉讼文书共451篇,将其誊录、整理并分类,得出如下观点:第一,诉讼是清水江当地居民纠纷解决的最主要方式之一,文书不仅涉及的纠纷类型丰富(如山林权属、杉木买卖、山场继承分立、偷盗、诬告等),其形式和内容亦较为多样(笔者将其分为诉状、续禀稿、判决书、甘结状4大类);第二,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古代的民事纠纷属于“民间细故”,官府对于民事纠纷采取的态度是“放任”或“不加干预”的,但在笔者收集的诉讼文书中,绝大多数涉及民事纠纷,可见民事诉讼在当时的清水江地区已成为普遍现象,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当地民事诉讼观念的发达;第三,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形成了如“先买者得其业”“木材兑价惯例”“买主不清、买主理落”等形式多样交易习惯,正是由于当地居民对这些交易习惯的长期遵循,使得纠纷得以有效的解决,维护了清水江林业经济的交易秩序。
      一、清水江诉讼文书分类
      1诉状
      笔者收集的诉状共312篇。其中,书写于清代的46篇,民国63篇,时间不详的203篇。清水江诉讼文书中的诉状,其目的及性质与现代司法中的起诉状基本相同,是一方当事人因某一事由向官府起诉另一方,以求得司法救济救济的一种文书形式。其所涉及的内容亦十分多样,在民事纠纷中,包含了山林权属纠纷、山场分立纠纷、继承纠纷、杉木买卖纠纷等;在刑事纠纷中,包括了偷盗、杀人、强奸、欺诈等。诉状一般以“具禀人XXX,为……事”开头,说明控告内容的大致性质与缘由,随后铺陈展开,陈述具体案情,述及案件的事实与经过,结尾处一般论及对方当事人之行为对起诉人造成的伤害及其社会危害,最后以“只得恳乞,大老爷台前作主,沾恩施行”等语结束,说明起诉人伸鸣官府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文书1
      民姜世太、姜凤仪、姜明盛、姜恩瑞为恃恶混争串栓磕佑事
      缘我等祖父先年伙买的文斗杉山一块,地名茉书,祖父砍伐三次,历管无异。及至我等复于道光年间又卖与姜光黎砍卖,从无异议。距至去岁,我等又将此山砍伐一百余株,遭本找滥棍姜大荣勾串,伊亲姜作英与伊侄姜沛清、姜玉昌串成一局,顷起不良。请中姜光秀、向祥等向我等阻止,称说此山係是伊业,闻之骇异,不思此山我等先年係卖与光秀砍伐,原中活证,且凤仪同治元年缺用无出转,姜此山下截一股出卖与世太为业,转係大荣作中,代书卖契,内载上抵买卖之山为界,如果□□係伊业,何不书写上抵大荣之山?伊等混争□□已可概见,我等凭中调约对质,不惟卖主不同,且界址各异。且我等栽主商存,三日不磕不休,中等直斥伊非,拒中不理,赌告不休。况伊素惯磕诈,去岁有九寨难民避牲我处,在我等地界搭棚住坐,伊皆我等□为伊业磕得佃木十余,似此串谋磕佑。若不告恳质究,不独我等木植被伊拦阻,不得售卖,犹恐世人效尤,串磕成風,良民难以安居,为此告乞。
      大老爷台前作主,赏维拘究,管断施行。[1]104
      此文书是一份清代年间关于山林权属纠纷的诉状。起诉人姜世太等,为“恃恶混争串栓事”起诉姜大荣。起诉人祖遗山林一块,管业多年未有争论,而侵权人姜大荣等,“串成一局、顷起不良”,执契约与起诉人争山。经中人理论,将侵权人与起诉人所执之契约对质,“不惟卖主不同,且界址各异”,显然侵权人契载之山与所争之山不同,因此中人“直斥伊非”,但侵权人“拒中不理,赌告不休”。起诉人不得已,将此纠纷伸鸣官府,以维护自己的业权。文书的结尾,起诉人指出“若不告恳质究,不独我等木植被伊拦阻,不得售卖,犹恐世人效尤,串磕成风,良民难以安居”,说明了侵权人行为的危害性,藉以证明起诉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文书2
      具告禀人瑶光乡第九保□□□等,距城七十里
      理由:为造伪混争民事代刑事告姜家旺、姜显堂等一案,将本案请求事实理由分呈如次。
      一、目的:本案请求依法制裁。此单条木係民等亲权所有,从无与他人向共者各有另别,不料该富恶姜家旺胆敢勾串痞棍姜显堂造伪混霸,邀恳裁制,业权保证,以正江凤。关于本案裁判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事实:窃民等兄弟有祖遗杉山二块,一块名从故龙,又一块名皆从套等,二处红契朗然,历代管业无二异,百数十年不与他人争端。……殊富恶姜家旺乘机不诡,闻民等兄弟出售本得银兼本性朴实,见财起意,趁此朝风更变,造伪混霸,胆敢勾串痞棍封价,实属目无法纪,鲸吞蚕食良弱者,无天日矣。情迫不已,具告姜家旺勾串姜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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