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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荣誉权性质的归属问题

    时间:2021-04-10 12:03: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周晶菁(1991-),女,汉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摘要:民法调整对象中的身份关系,不仅仅包括亲属法中的身份关系,还包括除亲属法以外的身份关系,如知识产权中的身份关系。本文认为荣誉权则属于亲属法以外的身份权关系中的权利。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中,身份权是一种期待权,在公民出生、法人成立时,将来可能会实现的一种权利。在身份权关系中的权利的实现,都需要特定身份出现,荣誉权的实现得益于特殊身份资格的获得,而人格权则不需要。虽然荣誉权属于人格关系中的权利还是属于身份权关系中的权利,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是本文通过对古代中外荣誉与身份的联系的历史回顾,以及荣誉权性质的分析,认为荣誉权应该划入身份权关系中。
      关键词:人身权;身份权;人格权;荣誉权;名誉权
      从法律历史的发展来看,法律中只是出现荣誉一词,荣誉权起初并没有在法律中出现。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权利是人们得以生存的基础,荣誉权作為一种民事权利纳入法律中,也受到更多的保护和关注。同时有关荣誉权的案例也受到了重视。被称为“全国首例荣誉权官司”—于洪东诉今日中国出版社一案。(于洪东在珍宝岛战役中因突出表现被授予一等功,但今日中国出版社却在一本标明“战争状况属实、真实历史回顾”的字样的文章中,将于洪东的个人史况和功绩写在了冯某身上。)现在,荣誉权虽然得到了明确的立法保护,但是自从《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它的归属问题就一直存在着争议。
      在深入分析荣誉权的性质之前,我们先来了解荣誉到荣誉权的发展史。
      一、荣誉到荣誉权的历史演进
      在古希腊民法中,公民的身份因出生或者因授予而取得。在因授予而获得公民身份的方式中就与荣誉有关。比如:奴隶可以基于卓越的贡献而被法律授予公民的身份。①在罗马法中,身份分为正身份和负身份。正身份中的市民、家父等特殊身份并因此受益,享有自由权、市民权。负身份的人如奴隶、属员,他们可以因荣誉的获得而取得正身份,享有其权利。②由此可见,荣誉的得到会引起个体身份的特殊,早期的荣誉就与身份有关。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也同样仅仅有荣誉的规定。在《唐律·名例》篇的“八议”制中,其中议贤、议能、议功、议勤四议与荣誉有关。官员具备四议后会得到很高的褒扬和尊重,同时是一种特殊身份的象征。③纵观中国古代法律历史的发展,虽然未对荣誉权做出规定,但是在一定程度折射出因荣誉而获得一定的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近代各国法把荣誉权划入了立法。从荣誉权的民法典划分模式来看,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非物质利益的保护模式。把荣誉权放在民事权利的客体中进行立法。例如,《俄罗斯民法典》中规定“非物质利益:指生命权、名誉权、姓名权、健康权、荣誉权、迁徒自由权、私生活权、著作权和其他非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赋予公民的专属的非物质权利。”④二是一种侵权责任模式。即把荣誉权的保护置于侵权责任法中加以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的1382条、1383条则是对民事主体的荣誉、姓名、名誉、自由、隐私等受到侵害后的立法保护。三是将荣誉权划入人身权中。这种模式分为人格权规制模式与身份权规制模式。例如,“1978年《匈牙利民法典》中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身体、荣誉、肖像、名誉、姓名、尊严、自由、隐私等。”⑤此为人格权立法模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为身份权立法模式。⑥
      不管是对有关荣誉的规定,还是对荣誉权的法律规制,都是对荣誉演变成荣誉权这一民事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同时也是对因荣誉而产生特殊身份、因特殊身份产生身份权关系中的权利的保护。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荣誉与身份有着密切联系,这为荣誉权权利属性的划分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荣誉权的概念及归属的解析
      (一)荣誉权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公权力的国家,一个主体获得某种荣誉往往意味着公权力对其的认可,所以在我国民法中也作出了荣誉权的明确规定。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荣誉权的法律特征:1.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及其产生的利益。荣誉本身是一种评价,也是一种具体称号。如三好学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等。因荣誉而获得的精神与物质利益以及对利益的所有权则是荣誉产生的利益。2.荣誉权是一种期待权。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在以身份权为基础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3.荣誉权具有继受取得性、稳定性。荣誉权是人们后天经努力取得;往往也伴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物质利益;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剥夺。这些都是人格权所不具备的特点。⑦
      (二)荣誉权的归属分析
      荣誉权的归属问题法学界说法不一。以张俊浩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荣誉权与人格权都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统成为尊严型人格权。⑧有的学者认为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荣誉权不是主体固有的,同时不是主体始终享有的,它是一种身份权。⑨还有一种是双重说法。他们认为荣誉权既属于人格权,同时也属于身份权。但身份权是其基本性质,只是在某种意义上反映社会对某一民事主体的评价,具有人格方面的因素。⑩我认为荣誉权属于身份权关系中的权利。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荣誉权属于身份权的观点。
      首先,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中有所体现。民事权利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权利。民事权利中的一种分类:既得权与期待权。这种分类是以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后者是指民事主体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事实发生才能实现。
      从前边荣誉权概念及特征来看,不难判断荣誉权本质是一种期待权。而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平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该权利的取得是法律提前规定而取得的,不需要任何条件;身份权虽然也是每个公民、法人等都可以取得的权利,却不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等都能必然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仅仅在民事主体通过一定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身份后,才会产生某种身份权关系中的权利。由此看来,人格权是既得权,身份权则是一种期待权。所以,荣誉权也属于身份权关系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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