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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司法中体现的儒家思想

    时间:2021-04-10 00:02: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传统社会,儒家思想一统天下。从汉代成为正统法律思想到清代,期间不断变化完善,而到了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清王朝,儒家思想更是深入人心。儒家思想对清代的司法如政府的职责、官员的选拔和为官动机、司法程序的启动、法庭审判程序的设计、地方的宗族、行会到乡村对纠纷的解决等方面影响深远,由此可以窥见儒家思想对整个古代中国法律进程的影响,更助于我们理解中国法律史的发展。
      关键词:儒家思想;清代司法;宗族;乡村
      中图分类号:K249;D926;D929;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0-0122-03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不仅体制在吸取前人之基础上相对更加完备,对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之体现也可窥见一斑。中国自然地理环境甚为复杂,不同地区差异巨大,导致在文化上也是百家争鸣,宗教的种类繁多;在行政上实行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在文化上对伦理学和历史较为重视,儒家的思想价值压倒了一切。具体不仅表现在司法程序上,也影响着作为执法主体的清政府和官员。更为有特色的是,中国人对小群体诸如乡村、宗族的依赖性很强,所以立足于宗族、乡邻(乡村)和手艺群体(行会)的内部自治,是官方法律体制的重要延伸和扩充。这些地方自治得以成为清代法制重要组成部分的根本原因,是其成员对他们之间的信仰、规范和习惯的认可;而儒家教条则是他们伦理规范的基础,经过千年的沉淀早已深入人心,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儒家认为法律不能离开礼治而独立,法必须以礼为指导、为原则。“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先秦儒家所提倡的“礼”的首要内容。礼仪教化、亲亲尊尊的等级制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下面就主要探讨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作用。
      一、政府行为及官员选拔中体现的儒家思想
      (一)政府行为中体现的儒家思想
      作为执法主体的清代政府,和以往朝代一样,建立的哲学基础是和谐,皇帝向天负责,臣下向皇帝负责,并扩及到家长的权利,卑幼要对尊长负责。权利和责任相伴随,即统治者要负责在权利行使范围内确保和谐。因此,伦理与行政也就混合在一起了。在儒家看来,为政就是要树立好的榜样,培养百姓的善行,维持和谐。儒家学说经过汉代的修正,成为中国各朝代体制的基础。政府的官员都要受哲人伦理著作的熏陶,通过科举考试来走入仕途谋取官位。而支撑整个官僚体制的观念是:言行合于礼者,得恩赏,愚顽悖伦者,遭刑杀。可见,官员行为处事,要处处注意以儒家之礼作为标准。
      政府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宇宙中其他要素的和谐。虽然这一职责含义极广,但统治者经常通过一些消灾避难的礼仪来作为履行职责的象征。比如在适当的季节,皇帝到天坛献祭,随后作一个开犁耕耘的样子,以此来希望赢得上天保佑当年整个国家的耕种收割。其次,百姓期望统治者以身作则,言传身教,鼓励其臣民修德、勤奋、好学。比如在敬拜祖先及皇家丧礼中显示的孝行,就是皇帝在礼和孝上为臣民树立的榜样;对美德的褒扬时常要与敕令一起公布并要求全国公开宣讲。此外,政府还有一些其他的职责,比如建设维护水利工程、征集财政收入、运送税赋等。不仅如此,儒家思想在当时的远东也有着影响,这主要体现在朝贡上,朝贡制甚至规范到了细枝末节的程度,诸如使臣见皇帝的频率、次数、所经路线、贡品样式、觐见礼节等都有详细规定,他们都要遵守中国的礼节,接受中国的礼仪教化。
      (二)官员选拔中体现的儒家思想
      众所周知,要进入仕途的最重要途径就是科举考试。要成为官员,必须要经过层层考试选拔。经过县试、府试、院试可以成为秀才;秀才参加3年一次的乡试可以成为举人;乡试中的优胜者可以在来年春天参加在京城举行的会试,然后是殿试,根据考试成绩,优异者可以成为进士,有些还可以进翰林院供职,没有进翰林院的进士,可能会进入中央六部或者外放各省做官,年龄较大的或者举人,可以到州县任职。最后一项朝考,由皇帝进行最后的排名。中了头3名的进士,几乎是一个人可以得到的最高荣耀,他们本省的人们都会感到光荣;选入翰林院也是一项殊荣,对他的家族以及家乡,都是莫大的荣誉。
      虽然考试的内容总是不同的,但考试的形式总的来说都是一样的。一般来说,是要求就一些题目写几篇八股文,外加一首诗,这些主题都是选自儒家经典中的教义或官修史书。这样一来,科举考试就保证了人们对道德文章、儒家经典经久不衰的关注,成为政府统治知识分子的一个有效工具。以保证儒家思想在官员中的地位。吸引年轻人走向仕途的原因,除了个人的野心之外,更多的是对家族的责任和忠诚。他们要为家族增光并偿还家族所做的牺牲,他们在考试的过程中有许多人负债累累,至少是负了人情债,这其中就有家族的支持和牺牲。当然,官员也有自己的人生目标,就是尽可能地积聚财富,以便回报以前曾经帮助过自己的人,而各方面的人对此大多也都持承认态度。对人情、礼尚往来的重视,在此表现得淋漓尽致。
      二、司法程序中体现的儒家思想
      在司法程序的启动过程中,人人都有权向本地县官请求调查某一案件,处罚违法者,人人也有责任举报本地罪案。只有在该官员拒不立案调查时,受害者才可以径行向上级官府呈控。在诉讼过程中,小团体的重要性开始凸显,保甲制度作为一个流传下来的习惯,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原告的身份要由本地地保或坊长等人核实,各地保长要查出嫌疑犯,否则就会受到惩罚,而各地士绅也有责任将凭证据缉拿或合理怀疑的罪犯交给官府。因此,19世纪有位佚名作者谈到:“涉讼者有罪还是清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士绅,亲朋好友。”人情、礼教在此时可能比法律更有效。
      法庭审判程序的设计,除了是为了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多的还是维护县官作为皇帝在地方代表的尊严和地位,以维护皇权,维护儒家“亲亲尊尊”作为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性地位。庭审程序的模式都是以控为主,只有在应判较重刑法的情况下,才会由上级官府复核。当案子审结时,必定会至少有一个人受到惩罚,可能是被告,如果被告被判无罪,原告就可能受罚,就连证人也有受罚的危险。除了以上所述,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包括诸如司法行政不分、复核太多导致案件拖延不决、害怕被有实力的家族报复而导致有些犯罪不被追究、衙门的办事人员徇私舞弊臭名昭著等。开支大、结果难以预料、风险大、过程残酷等原因使人们普遍不愿意去启动官府的法律机器,而宁愿让其他社会组织去处理,诉讼是无奈之举。这就为地方自治提供了一个契机,也为中国人所擅长的人际、亲疏、礼仪提供了一个展示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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