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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叶中涉嫌“剽窃”案开庭

    时间:2021-04-09 00:00: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5月12日,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周叶中等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32法庭开庭审理。
      此案第一被告周叶中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曾荣获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第二被告戴激涛则是周叶中的弟子、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第三被告为人民出版社。
      近年来学术界学者因涉嫌“剽窃”引发纠纷者难以胜数,但最后走上法庭的并不多见,故此案备受关注。但法院此次仅准备了一个只有八个旁听席位的小法庭,很多希望旁听的人士未能进入。
      第一被告周叶中并没有到庭,只是委托了律师代理其出庭。庭审历时七个小时,一直到晚8点50分才结束,未当庭做出判决。
      
      案情
      
      此案原告王天成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1989年至1992年曾在北大法律系任教。目前为自由撰稿人,并担任北京正本文化传播公司的总经理。
      王天成自称,他一直致力于共和、民主、宪政领域的学术研究,并于1999年6月和12月撰写了《论共和国——重申一个古老而伟大的传统》(下称《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一次夜半对话》(下称《再论共和国》)两篇论文,于2000年11月发表在“公法评论”网。
      2005年11月,王天成偶然购得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的“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中周叶中、戴激涛合著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下称《解读》)。该书出版于2005年9月。王阅读后认为,《解读》大量抄袭了其《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中的内容,且全书谋篇布局照搬了他的论文框架。据其统计,《解读》一书中,共有46处大约5000余字涉嫌抄袭他的论文。
      今年3月15日,王天成来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控告周叶中、戴激涛以及人民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法院当日立案。
      王天成在起诉状中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周叶中、戴激涛侵犯其著作权且具有主观故意;被告人民出版社推出“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丛书,自应了解这一领域的学术状况,并对入选作品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但其仓促出版《解读》,且冠之以“法学名家经典”的盛名,表明该社同样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就《解读》一书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天成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解读》一书,在国家级报刊、大学学报和知名网站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相关合理费用人民币240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方逐一进行了答辩。由于第一被告周叶中未到庭,他与第二被告戴激涛联合写了一份答辩状,由代理律师当庭宣读。
      周、戴二人在答辩状中称,从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均未对“剽窃”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就本案而言,两被告所著《解读》与王的论文虽有少量近似之处,但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解读》并非剽窃。另外,原告所称的“抄袭”46处并不属实,有一个地方确实出自王的文章,但在交给第三被告人民出版社的书稿中已经做了注释(后被第三被告删除);有五处表述不一样;有20处是借鉴和参考其他人的论文和著作;还有21处是公知的历史知识和通说,按照学术界常规可以不加注释。
      答辩状称,原告诉称的46处“抄袭”在《解读》一书中不构成实质内容和主要部分。因此,一、二被告认为侵权不成立。
      第三被告人民出版社也委托了律师代理出庭。代理律师答辩认为,第三被告不存在主观故意。被告作为一家国家级的知名出版社,与作者签署了著作权协议,不能要求编辑注意每一个出处与细节。法律只要求合理注意,并未要求绝对注意。
      
      证据与辩论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为了支持自己的意见,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
      原告王天成及其代理律师总计向法院提交了18份证据,其中包括原告所写两篇论文,第一、二被告所著《解读》一书,涉嫌抄袭的内容清单等。清单中指出,原告所列举抄袭的46处,共有5290字,其中与《解读》书中的所列文字雷同程度达到了95%以上。此外,原告方还举证《解读》涉嫌抄袭别人的著作。
      原告方开庭前向法庭提交的证人名单原有三位,除将王天成《论共和国》一文收入三联书店出版的《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一书的编辑王焱教授,还有北大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和网上法律评论人“十年砍柴”。但后二者被法庭拒绝接受,理由是他们的证明事项和证言内容,与法庭归纳的侵权争议焦点并无关联。
      据《财经》记者了解,原告王天成去年11月发现自己的论文存在被人“剽窃”的嫌疑后,于当年11月23日,在新语丝网站刊发了质疑文章《博导还是博盗》,文章同时还发给学术批评网以及武汉大学。11月26日,王天成再度发表公开信,明确提出要求周叶中等人承认“剽窃”事实,公开道歉。但周叶中等始终没有正面给予回应。
      与此同时,网络上关于周叶中等涉嫌“剽窃”的话题成为热点。12月26日,贺卫方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公开发表《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贺在文中指出了几个问题:首先,备受争议的《解读》一书,实际是在周叶中的学生戴激涛的硕士论文的基础上写成的,而争议发生时候,戴已经是周门下的博士研究生;其次,除王天成,还有一些其他学者的论著在《解读》中被“剽窃”,也未加任何注释标志。
      第一、二被告则向法院提供了近110份证据,其中提及20多篇论文,其内容均与王天成的论文有相似之处,以此证明《解读》一书与王天成的论文无关。但原告方指出,这些证据中的16篇文章是在王天成论文之后发表的,且其中有九人在文章中注明借鉴过王的论著。第一、二被告的代理律师据此反驳说,这也不能证明周、戴“抄袭”了王的文章;即便存在“抄袭”,也是“抄袭”别人,与王天成无关。
      第三被告人民出版社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包括周、戴二人《解读》一书的原书稿,以及戴激涛与出版社签订的出书合同等。经法庭审理查明,原书稿中确实有六七处注释指向王天成的论文,其中还有两处注释明确注明引自“天成”。但《解读》正式刊行时,这些注释都被删除。第三被告的代理律师辩解,这是出于编辑技术考虑而删除。
      对此原告方律师驳斥:“为什么别的注释不删除,非要删除这几个?”同时原告方指出,虽然原书稿有个别注释表明引自王天成的论文,但不能以此说明第一、二被告没有侵权。因为抄袭多达46处,哪怕有一处未注明也是抄袭,就是侵权。
      庭审至晚上7点55分,质证结束。原、被告各方针对什么是“剽窃”;别人引用了王天成文章,周、戴又引用别人文章,是否构成对王天成著作权的侵犯;《解读》中一些基本比喻都与王天成论文中一样,是否构成“剽窃”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庭审结束前,审判长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和解,原告王天成当即表示不同意和解。
      庭审结束后,第一被告的代理律师以及第二被告戴激涛均拒绝了《财经》记者的采访。第三被告人民出版社的代理人告诉记者,人民出版社出版这套法学名家经典丛书,原本打算出一二十本,作为一个品牌来经营。没想到刚出到第三本就出现了著作权纠纷诉讼,原计划可能要落空了。
      该代理人指出,人民出版社出版这套丛书,是充分考虑到周叶中在中国法学界的名望,才选择请他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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