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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背景下资方的态度及双方的对策

    时间:2021-04-08 20:04: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自颁布之日起就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解读法律规则的视角和立场不同导致彼此观点存在较大分歧。笔者以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的视角,从资方对新法的态度及双方的对策分析入手,试图让劳资双方全面领悟新法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资方;劳方;劳资关系;劳动争议;用工成本
      十年前华为斥巨资让员工辞职后“工龄归零”的做法是众多企业规避新法的一个缩影。这一事件及其争论的背后折射的是双方对新法的不同解读以及不同的价值诉求。
      一、资方对新法的态度
      新法旨在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非损害企业利益,资方对新法普遍持指责和质疑的态度,主要集中为以下二点。
      (一)限制了企业用工自由
      1.规章制度、重大事项须双方共决,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实现了从“企业单决”到“双方共决”的质变,这是新法的一大亮点,也是劳动法制的重大进步。
      2.必备条款有增有减,体现对劳方的保护
      必备条款有增有减使得劳动合同更加明确化更具操作性,体现了新法以显性方式保护劳方利益的价值取向,表明国家对劳方保护的决心和力量进一步加强。
      3.二倍罚金违法成本,遏制了合同被随意解除或终止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需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规定必将有效遏制企业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值得欣慰的是新法终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增大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有利于遏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合同的长期化、和谐化。
      (二)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
      1.加班加点费用支付
      新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配套法律对不付或少付加班加点费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加执法力度。
      2.社会保险费用支出
      实践中企业逃避缴费义务不缴、少缴、迟缴的现象比比皆是,非公有企业、中小企业尤为突出。新法将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再次强调了缴交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二、新法背景下劳资双方对策初探
      新法实施后企业要积极应对转变观念加强用工管理和制度改良,从以“低人工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发展模式。
      (一)资方对策
      1.主动适应新法
      承担企业公民使命,改善员工薪酬待遇,是企业的道义和责任所在,用工不规范是企业败诉的根本原因。新法实施后长期隐藏的用工“潜规则”迅速暴露出来,企业改变不了法律只能改变自己。员工为企业创造了价值,他们是企业真正的主人,也是企业最大的财富。企业调整经营心态、主动适应新法,也是对员工对价付出的最好回报。与其抱怨指责、恶意规避,不如调整心态、主动适应。
      2.优化用工管理
      新法的出台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提出了法制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实践中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新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不了解,缺乏诉讼风险意识、不注意掌握相关证据,稍不留神就会触犯法律,对此企业可从以下两点进行防范。
      (1)加强入职管理,降低录用风险
      加强入职管理为企业选才用人把好第一关。入职前,企业在不触犯法律和违反道德的前提下对求职者进行入职审查;入职后,企业与员工签订诚信就业承诺书。企业还可采用劳务派遣等新兴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通过第三方提供的劳务服务降低本用工风险。
      (2)加强在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员工在职期间企业用工管理要做到明确化、流程化、签名化。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的审理主要集中在对企业用工行为内容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因此企业的用工管理要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除了内容要合乎法律的规定外,还要经历民主讨论程序,通过宜读、签认、合同附件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企业变更劳动合同、调岗调职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要有法律依据、遵照法律程序;企业不仅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还要保留员工的签收记录。
      (二)劳方对策
      1.增强法律意识,慎重就业择业
      新法开宗明义提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为劳动者就业择业提供了刚性支持。劳动者在就业择业时要对照新法的相关规定了解企业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要主动询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和个人预期;要弄清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是否明确,是否在自己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劳动者要时刻保持审慎理性的思维,通过综合考量后选择信誉口碑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
      2.依托工会组织,敢于质询企业
      新法相关条款对“试用期、合同种类、加班、工资、押金、违约金、经济补偿金”等关键词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要熟悉新法重点掌握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关键词条款,敢就关键词条款向企业提出质询,一旦发现企业的用工行为、规章制度低于法律规定的基准线或相关条款损害其合法利益要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若个人力量不足以让企业引起重视或纠偏改过时要学会借力工会组织或职代会增加维权筹码,必要时可借助劳动仲裁甚至司法机构争取合法权益。
      3.格守职业信用,适度劳动维权
      新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留出双方平等协商的空间。大量事实证明我国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只能通过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加以适当倾斜的保护有望实现劳资关系的事实平等。适当倾斜、优先保护不是没有底线、不讲原则的盲目倾斜、绝对保护。劳动者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时要充分领悟这一原则,做到平常心态适度维权,切莫为了一己私利别有用心地恶搞企业,这样不但沐浴不到法律的阳光,反而还面临失去职业信用的危险。
      笔者以为,让劳资双方在“法”的精神下统一起来并强调保护劳方合法权益的新法合乎国际劳动立法之通则,在我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再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劳动法治不断走向成熟。双方应该多些沟通和对话,少些冷战和僵持,要充分运用政府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协商机制,确保劳资关系双赢从而回归新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功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劳动合同法要点解读》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深圳劳动保障》(内部资料),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主办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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