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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证明的电子签名法律地位如何

    时间:2021-04-07 16:05: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现在各地房屋登记交易部门开通了自助查询、自助缴税功能,甚至部分地市出现了自助证明机,但电子印章的效力和使用效果又如何呢?
      法律没有规定的证明属于无效。此电子证明会有争议,创新需依法,否则行政行为无效,后果将不堪设想。
      在不动产证书里面加芯片,然后每次用加密方式进行写入他项权证的内容,这样完全可以代替他项权证。手机可以验证内容,有防伪效果。带芯片的不动产证只要靠近电脑,电脑就自动调出该证的内容,不需要再人工调出了。
      法律并没有限定证明的形式。
      严格依《电子签名法》放在第三方平台即可,可参见财政部的电子发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查询登记簿的证明和电子登记证明是有区别的。这条是关于电子或纸介质登记簿的表述,不是电子证明书。不动产登记权证有明确的规定和记载要求,包括印制的方式、方法和技术。行政部门之间属于信息共享,无所谓格式。
      不动产权证书与证明载明的信息来源于不动产登记簿,随着“重簿轻证”观念的日益宣传推广以及电子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证明被接受应该只是时间的问题。
      银行都可以用卡代替存折,我们也可以用电子证明来代替不动产登记证明。
      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全面的,公众以及服务机关使用起来不方便,出于便民的考虑,将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择其要而载之,便利社会经济流通运行。
      个人认为以后的趋势会取消发证环节,记载于登记簿就完成了登记,权利人可以随时自助打印,就像坐高铁一样,自己打印车票,也可以不打印车票凭身份证直接上车,丢了再打印一张就成了,也不用再申请补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九条就是电子证明存在的法律依据之一,逻辑是:证书证明不是可以单独存在的,其来源于登记簿,最终走向社会经济流通。
      现实生活中,老百姓手里不抓点东西心里不牢靠,况且登记簿公信力也需要树立。
      老百姓拿一个证明在手里,其实也没啥问题。这个信任是指法律上的信任,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任。
      这个不反对,但不要把注意力完全放在证书证明上,电子的也是可以接受的。目的是便民,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形式可以是多样的。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形式化和仪式化也很重要,不能庸俗化。所以还是要回到立法上好好地去推敲一下。
      查询的电子签名,有没有办法让使用单位解读后直接关联数据库解读,核实真伪。仅仅是证明权属,应该还有解决办法。
      政府应该有一个可以认证电子签名的机构。
      档案查询结果与电子证书还是有区别的,否则规则就乱了。电子证明书是趋势,但不能自我发明。
      在取消很多证明的大环境下,查询的网络化势必成主流。
      说的太对了,互联网化是未来发展趋势,大势所趋!
      点评
      《电子签名法》中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不得使用电子签名,是因为涉及权益巨大。出具查询证明等完全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目前杭州、日照等城市都在查询证明方面使用了电子印章,并未出现问题。
      随着政府大数据库的不断推进,下一步纸质证明的需要将越来越少,數据的电子流终将取代纸质证明,对证明的真伪核实必将在互联网实现。依据国务院“放管服”的精神,采用安全验证的自助查询、自助证明设备都将会大行其道,完全是在合法前提下发展的便民之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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