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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诉环境下公益诉讼主体的解读

    时间:2021-04-07 16:01: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了使上层建筑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修正案的通过,对于维护大众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有效改变环境污染的现状发挥了重大意义。但是由于这是我国首次将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我们应该承认这是我国法治化进程史上的重大进步,但我们不可否认新民诉环境下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模糊不清,范围狭窄。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新民诉环境 公益诉讼主体
      作者简介:林娜,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27-02
      最近这几年人类与自然的矛盾,买家和卖家之间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迫切需要调整以达到相互促进的目的。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进程的加快,我国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涉及各领域的法律规范逐渐完备,一系列新的改革方案大大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化道路的建设。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顺利通过,是中国诉讼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其中,在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法律条文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度提高,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暴露了不足,本文即是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有关解读。
      一、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的重大意义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条文,首次将公益诉讼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公益诉讼的重大进步和重要转折点。公益诉讼的概念或许大家知晓的不够准确,何谓公益诉讼,从字面上来推测,是无偿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准确的来讲,公益诉讼致力于维护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又指向了不特定多数人,而不是私人利益或者是个人利益,体现了国家司法部门对公民公共利益的重视。
      其次,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只针对密切关注民生的两个问题,即污染环境问题和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公益诉讼对于这两个社会热点的关注,实际上是发挥了公众监督企业工厂污染环境的作用,保障了公民的监督权力,能够有效的掌握公民的生活环境的信息。又针对近年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犯,多起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被媒体报道,比如三鹿牛奶毒奶粉事件,地沟油,苏丹红,转基因食用油,假粉丝粉条的出现,已经使我国的消费者对中国的食品安全丧失了信心,因此出现了中国人从海外代购各种商品的“购物热”。公益诉讼制度保障了大众的消费权益,当不特定多数人的消费权益被侵犯时,公众可以联合起来进行诉讼,捍卫自己的消费者权益。
      公益诉讼强调保护的是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保护范围涉及到公民的环境、教育、健康、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公益性权利。新民诉环境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具体确定的某个人的私人利益,这就避免了浪费司法资源,减少了公民滥用诉讼,恶意诉讼案件,提高了诉讼的真实性,司法效率也能得到保障。公益诉讼即使是保持群体性的权益,但是根本上还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益。
      其次,《民事诉讼法》开创性的将公益诉讼写入其中,适应了解决我国实际问题的需要,诸如食品安全问题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大大完善了我国诉讼制度,推进了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步伐,推动上层建筑更好的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化道路。
      二、对新民诉环境下公益诉讼主体的解读
      (一)相关法律依据
      在2012年8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当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条具体的法律条文当中,我们要抓住几个关键性的字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来帮助我们准确的把握公益诉讼的要领和实质。
      (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民事诉讼法》改革下的公益诉讼的主体。对于群体性权益事件的解决有了组织基础,对于公共权益的维护做出了很大的改观和进步。但是,我们不仅要承认其重大意义,还要面对这一主体规定的缺陷和弊端。关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条文当中,还没有清楚具体的解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到底是什么样的组织,到底什么样的组织才具备这样的资格进行诉讼,在起诉主体上的规定相当不明确,模糊的主体概念只能导致公益诉讼无法顺利的落实,也会导致某些机关和组织滥用诉讼权益,恶意诉讼侵犯他人的权益。
      (三)新民诉环境下公益诉讼主体模糊的影响
      说到新民诉环境下公益诉讼主体模糊的影响,那肯定是指消极影响了。关于公益诉讼所允许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范围太过于狭窄,只具体提到两种事件。一是食品安全问题;二是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对于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没有展开相关的说明,以及没有对不同程度的群体性侵权事件实施惩罚有所区分。公益诉讼不仅仅是一条法律条文就能阐述清楚的,还需要对整个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和补充,所以公益诉讼的完善空间是相当大的。尤其,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规定的十分的模糊。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到底什么样的组织才可以称之为是“法律规定”的,明明说的是“法律规定”,可是实际上看,法律条文上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我们丝毫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作为参考。这直接反映了现如今我国诉讼制度尚且还不够成熟,这也会导致某些机关和组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下滥用诉讼职权,恶意诉讼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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