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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诉权的宪法基础

    时间:2021-04-06 16:02: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文章从宪法保障诉权的理论依据的角度入手,分析诉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从而为其在宪法体系中获得制度安排。
      【关键词】诉权;宪法;宪法保障
      
      一、诉权的含义
      诉讼法学界,至今没有统一的诉权概念。诉权学说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n,时至今日,已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形成了各种不同学说,如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宪法诉权说、诉权否认说、多元诉权说等[1],各种学说至今尚无定论。《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诉权(right of action)不仅是一项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且还是一项基于某种特定事项与事实状态并超越其本身而进行诉讼的权利,亦是一项通过审判程序而使权利受到损害者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也可以被理解为支持一项诉讼请求权而出席法庭的权利。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通说认为:“我们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2]。根据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等级不同,诉权可分为广义的诉权和狭义的诉权。广义的诉权包括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和刑事诉权,狭义的诉权仅指民事诉权。本文论及之诉权指狭义诉权。
      二、宪法保障诉权的理论依据
      在现代国家,一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律争议都应当能够提交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救济,这不仅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因此许多法治国家都将诉权列为一项宪法权利,予以宪法保护。例如,罗马尼亚宪法第21条规定:(1)任何人均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而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2)任何一种法律都不得阻碍行使这一权利。意大利宪法第24条明确规定:任何人都可起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在日本,宪法中也有具体条款明确规定诉权,其宪法第3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中明确将裁判请求权即诉权作为国民的基本人权。日本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美国、法国等国家虽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诉权,但或可由宪法有关条款推导出来,或由宪法判例等方式确认。
      国际条约和公约也对此项权利作了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宣告: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承认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对这种侵害行为请求实际的救济。《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公约》第2条第3项明确规定:本公约各缔约国家承担义务:(1)保证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的任何人均享有有效的诉讼救济,即使此种侵犯行为是由履行官方职责的人所为;(2)保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或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限的任何权力机关对提起诉讼的人的权利作出审理裁判,并发展司法诉讼救济的可能性;(3)保证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对这种经承认有理由的诉讼救济给予满意的答复。《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都有诉权的明确规定。
      在法治社会,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地位,是公民行使各种权利的基石。但中国宪法却未对诉权作明确规定,只在第41条规定了“申诉权”和“控告权”。无论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角度看,还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考虑,中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诉权实为一大缺憾。我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条款,但理论上这些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当以公民的诉权为前提;否则,当这些基本权利被侵犯后,因为普通法律与宪法均无明确适当的救济途径,那么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就可能形同虚设,因为诉权是司法审判权与公民权利的联系桥梁。在此意义上,诉权是保障人民真正享有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的载体。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生活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从本质上讲,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中国宪法的第2章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诉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性权利也应该由宪法明文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专章之中。这也是中国履行国际公约的缔约义务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都应为公民的诉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以使公民诉权受到侵害后首先得以诉求法律保护。宪法规定的大部分公民权利都由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一般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使受到侵害权利得到救济。但建立对诉权的宪政保护机制还需要开展许多工作。
      虽然我国宪法未直接规定公民的行政诉权,但从理论上来讲由宪法保障诉权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受宪法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做有效的补救。”可见,把诉权纳入基本人权的范畴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识。[3]
      其次,诉权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实现宪政的一项基本内容,而宪政是以保障个体自由为目的和主要内容,宪政要求牢固确立宪法保障下的公民权利(特别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加以保护)。这就要求宪法对诉权进行规定和保护。
      最后,诉权是一种公民寻求国家终极救济的权利,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通过公民有效行使诉权由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对诉权的实际保护才能真正实现诉权的背后的实体权利。
      三、诉权的宪法保障
      加强对公民诉权的宪法保障,在当下的中国法制建设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公民诉权的宪法保障之致命缺陷是未能建立、运行起宪法诉讼制度,究其原因有观念、社会、制度等多方面。立足于现行宪法,采取宪法私权诉讼先行的方式,以彰显公民的法治主体地位,推动宪法的实施,进而逐步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是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公民诉权的宪法保障之有效途径。我认为当下主要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诉权。
      2.转变观念,提高宪法意识,扩大宪法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说,宪法是根本法,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中是可以适用宪法原则,以宪法作为根本法律依据的。从宪法的规定来说,我国宪法序言有此规定,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在这里明确指出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保证宪法的实施。一切机关当然包括法院,法院最主要的活动是审判活动,这就说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和根本的法律依据,应该可以直接适用宪法。但是长期以来,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几乎不直接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这一传统使公民在某些领域无法真正有效的行使诉权,因为由于宪法适用的缺失使一些公民的宪法权利无法在诉讼过程中找到相应的实体法依据,或是某些实体法从根本上对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作了或多或少的限制,使公民即使行使了诉权,也无获的救济可能,诉权等于虚设。只有直接适用宪法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实现。可喜的是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许多宪法学者认为该案开创了宪法司法适用的先河。[4]我们相信只要我们能改变把宪法只作为一种政治纲领的错误认识,不断提高宪法意识,把宪法作为法律来看待,我们必将进入一个宪法司法适用的时代。作为普通公民也应该积极拿起宪法武器,有效行使诉权,保护自己的权利。
      3.进一步完善宪法,明确法院职权,切实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权行使,从根本上保障诉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人民法院职权是否充分得到发挥,直接关系到诉权的实现与否。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从这一规定看法院看似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纵观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人事、财政体制,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发挥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改变现行法院层级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市县法院法官均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省级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财政经费均由各级法院先进行预算,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财政拨出专款予以保障,从源头上杜绝其他机关对审判权的无理干预。
      4.规范立法权,完善法院监督机制。应扩大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增强司法权能。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是要增设法律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5]在法治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是平等的三项权力,分属不同的机关,三者之间是互相监督、制衡的关系。我认为,我国应由人民法院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这有利于对立法机关的监督。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诉权具有宪政所追求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的理念,因而是一种宪法权利。因此,在现有宪法权利体系下对诉权进行制度安排,既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也是宪政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常怡.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欧仁山.诉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其实现途径[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4]杨海坤.宪法学基本论[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
       [5]周永坤.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黄杏(1979- ),女,湖南衡阳人,淮安广播电视大学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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