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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金秀瑶族石牌习惯法之违法规制探析

    时间:2021-04-06 16:02: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gxyj/gxyj201004/gxyj20100423-1-l.jpg
      [摘要]本文从现有的金秀石牌文及石牌话分析入手,归纳出石牌习惯法之违法规制的主要内容,分析其成因及局限性和进步性,解析其与当代国家法的冲突,并提出了相应的看法和建议。以期更好地辅助国家法构建和谐稳定社区。
      [关键词]石牌习惯法;违法行为;惩处方式;村规民约
      [作者]李远龙,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照宇。广西民族大学民社学院硕士研究生。南宁。530006
      [中图分类号]C9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4-0132-008
      
      石牌习惯法,是瑶山群众在长期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世代沿袭的强制性行为规范,以石牌为外在主要表现形式。金秀石牌习惯法起初是通过石牌头人口耳相传沿袭下来,后来写在纸上或者刻在石头上以世代相传,金秀一带至今还流传着“石牌大过天”、“老班怎么说,我们就跟着怎么做”的说法。金秀石牌习惯法作为瑶山本土法治资源的一种,历史上抵御外来匪盗侵扰,整治内部违法行为,给瑶山民众打造了一个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空间。新中国成立后,石牌习惯法并没有消失,继续发挥规范作用影响着瑶山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其先为政府制定的团结公约及其补充规定所吸纳,后以村规民约的新形式出现,在自己力所能及的领域内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配合国家法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社区。
      
      一、石牌习惯法之违法规制的主要内容
      
      (一)石牌习惯法所规制的违法行为
      1、侵害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
      侵害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杀人、绑架、强奸、拐卖等。石牌不但规定杀人属违法行为,还区分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故意情形如“不准打锁杀人,不经报,无有银钱按(接)过,要犯石排(牌),法律究办。”(《金秀、白沙等五十一村石牌》)。过失情形有“若系械斗,误会打伤打死人命,男名赔偿三百六十两,女命赔偿二百四十两”(赵本《罗乡七村石牌》);械斗中,一方经常会绑架对方成员为人质,并以此作为要挟来达到自己目的,而人质的扣留往往会进一步的激化矛盾。于是,就有石牌禁令:“女人不得捉;兄弟不得捉”(《罗运等九村石牌》);为了保护过往商户及本地瑶山群众的人身安全。关于抢劫,石牌规定:“如有客(汉)、状(壮)、瑶人,生意为(钱),担货出外,入瑶,在我石排(牌)各处小路抢劫,见知即报,起团追捕。”(《金秀、白沙等五十一村石牌》),“拦路抢劫,他犯三十三天,他犯三十三地”(《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强奸侵害了妇女权益,石牌严厉禁止该类违法行为。如“强奸妻女”(《滕构石牌》),“何人去奸人妻,打死众(奸)夫,一会(概)划平,不容情”(《桂田等十八村石牌》);拐卖针对的主要是妇女,石牌规定:“如有客匪拐带女人,过石排(牌)瑶山地方,石排(牌)何人见知,报石排(牌)同心协力追捕拦回,解石排(牌)究办人匪。”(《金秀、白沙等五十一村石牌》)
      2、侵犯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有:偷盗、敲诈勒索、私吞公款等。偷盗属石牌习惯法重点打击对象之一,石牌所规定的禁偷财物可谓五花八门,田中作物、水中鱼类、家畜禽类、活人衣帽、死者坟墓等等,无所不及。如“入屋偷盗财物衣裳杂物,查出证据,即要填赃,按罪轻重惩处…各户所种十二生产。二十四(气节)生理,在地在田,如有贪心偷盗者,查出证据,惩处白银十二两”(赵本《罗乡七村石牌》)。甚至,走小路或乱入田地也被视为贼盗之举。如“大路任行,并大山;小路乱行,包米地乱人,为贼。子(我)瑶开炮打死莫怪”(《两瑶大团石牌》);关于敲诈勒索。石牌也有规定,如“有外来飞天油火”,平地风波,不准赐世(私自)食用。若有情明,众捆拿送官究治”(《桂田等村石牌》)。也有转化而成敲诈勒索行为的,如“调处不下捉人,限定三朝七日,要请父老调处明白;过了三朝七日不请父老,作为勒索方法”(李本《罗乡七村石牌》);另外,凡属公共款项,石牌严禁私吞。如石牌罚款,用于开石牌会议或祭祀村社活动或吃石牌饭,故有“请老不许食银”(《门头、下灵、黄桑三村石牌》),涉及其他公共款项的,如“各口口户理长之人,为□□□□令之钱,各为各村社庙众用,不准瞒骗”(《桂田等村石牌》)。
      3、危害社区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有:通匪、勾外打内、请外判事、同态复仇、播鬼放蛊,通匪为石牌习惯法另一重点打击对象。据现有资料考证,土匪自道光年间才开始猖獗,为了根除匪患,石牌严格治理内部,打击里通外匪行为。“凡我瑶知有窝藏匪类,一经查出,公同众议,将产冲(充)公,无贻后悔”(《六段、仙家漕、老矮河三处石牌》)。若知道有匪情却隐匿不报者,日后要受石牌究治。若有土匪来犯却不到场者,也以匪论;谣民讲究团结,见不得“勾生吃熟”行径,如“招生食熟,一会(概)划平,不容情”(《桂田等十八村石牌》);假如请外人判事,就给让外人插手本石牌事务的机会,所以该行为被石牌明令禁止。如“石牌有事,不得请别人”(《三十六瑶七十二村石牌》);旧时瑶山,械斗时有发生,但冤冤相报何时了。于是,石牌制止同态复仇:·t不得扶(复)仇妄拿,以昭公允”(《六拉村三姓石牌》),“前冤不得后报”(《坤林等六村石牌》);瑶山群众传统观念认为,世间存在“蛊毒”巫术,可以用来害人,若认定某人为“播鬼’’或“放蛊”者,当即除掉,绝不手软。
      4、破坏社区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行为
      破坏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有:毁坏田产、牵打牲畜、乱挖水圳等,如“何人有事莫打禾苗田亩百勿(物)可也”(《坪免石牌》)、“牛不得乱牵”(《罗运等九村石牌》)、“堰坝不得乱播(翻)”(同上)等。破坏生活秩序的违法行为有:重婚、通奸、族外婚、乱代婚、未婚生子等违反传统婚姻习惯的行为,以及不尊不孝、赌博吸毒、挑事生端、乱讲禁忌语等。比如,清代《滴水、容洞等四村石牌》规定:“招第二老婆,犯一百二十两”;《互助等村石牌》规定:“犯奸情罚肉三十斤,并酒饭”;《桂田等十八村石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族间通婚,规定共祖不过五代不得婚配、姐妹两代不得婚配等;《藤构石牌》规定未婚生子者处以七十三两至八十四两金重罚;“赌博、洋烟主……再有行为如何非事,准十二月法重本<十>大元洗罪”(民国《六巷石牌》);蛮横行事、滋生事端之举为石牌所不齿,如“不得乱昨(作)横事,莫怪石排(牌)”(《坪免石牌》);金秀瑶山有很多禁忌,乱讲禁忌话语,轻则遭训斥,重则挨打遭罚。
      5、危及社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瑶山群众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放火烧山、滥伐林木、乱捕水产等有害自然生态的行为属石牌禁行之列。如“纵火在山,放火于沟,毁坏山场,破坏森林。他犯大法,他犯大罪”(《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至山中生柴,石排(牌)以下,不得乱砍。何人不听,众村罚银十二元”(《六拉村三姓石牌》)等。为避免水产资源遭到破坏,同时也为了限制“山丁”,长毛瑶石牌对捕捞的方法、地段、期间等都做了规定,违犯即罚。
      6、损害石牌权威的违法行为
      石牌头人判案要讲理不讲人情,即所谓“入理不入情”,若顾私违理,必受石牌究治。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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