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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检察工作人民性的首要价值目标和主体标准

    时间:2021-04-06 12:04: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必然要求检察工作坚持人民性,然而人民性的首要价标目标和主体标准是什么,学者们各持己见。笔者拟采用比较分析法,对比中国特色检察权与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权的不同特点,进而详细阐述检察工作人民性的首要价值目标主体标准。
      [关键词]检察工作人民性;法制统一;诉讼监督;首要价值目标;主体标准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根本政治属性,在党领导下的检察工作应当具有并充分体现人民性。研究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是对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基础理论性之探讨,也是对当前检察工作坚持群众路线所做的理论论证。本文拟从检察工作人民性的首要价值标准和主体标准为视角,对检察工作人民性展开探讨。
      一、检察工作人民性的首要价值目标
      检察工作人民性的价值标准所要研究的是检察工作追求什么样的价值目标,使检察工作具备人民性。笔者认为,检察工作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包括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等方方面面。其中,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检察工作具有人民性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
      (一)检察工作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取决于检察权的性质以及构架检察权的理论依据
      1.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下,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我国检察工作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运用检察权监督和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职责。检察权的根本属性是法律监督,首要目标是维护法制统一。在我国的宪政框架下,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平行设立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下,通过行使程序启动权的方式制衡行政权和审判权,从而使得已有法律在一定区域内得到普遍而严格的适用和遵守,使得行使行政权和审判权时恪守法律至上和平等适用法律的精神。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检察机关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然而,笔者认为法制统一性优先于法的正义性而实现,法律首重其安定性。“正义和和目的性是法律的第二大任务,而第一大任务是所有人共同认可的法的安定性。”①那么,为什么化解社会矛盾的价值目标不能优先于维护法制统一而实现呢?这是因为,法治社会必然要求,人情不能向法律妥协,不能为了化解矛盾纠纷而违反法律,执法办案一定是正确适用法律与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机统一。
      2.英美检察制度下,检察权的诉讼性决定了检察工作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是追求指控犯罪和保障被告人权利。英美检察制度下的检察权,从检察权的性质上看,诉讼性是其根本属性。警方直接指控犯罪存在专业性不足的突出问题,于是警方雇请律师专司指控犯罪,久而久之形成了永久性地受雇于警方、专门代理其出庭的律师群体。②后来这一群体被赋予检察官的身份和职权。可见,英美检察制度中的检察权实际上是单纯的控诉权,是被与辩护权平等武装的一项权力。这一诉讼性决定了其检察工作是以追求指控犯罪和保障被告人权利为首要价值目标。在这种价值目标支配下,英美检察官有充分的权力实现与被告人的“认罪交易”,而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公平正义则放在其次的地位上了。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犯罪人一旦充当污点证人便会同罪不(同)处罚,而检察官却默许这一显然有违法制统一和公平正义的做法。
      3.欧陆检察制度下,检察权的控权性决定了检察工作所追究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实行诉讼分权。欧陆检察制度下的检察权,是为防范法官恣意与警察滥权而奋斗。“创设检察官之根本构想,本来在于防范滥权,更具体而言,乃在刑事司法的范围内,援引以权力约束权力之原理,通过追诉、审判权力分立之方式防范法官恣意,其后兼有节制警察滥权的功能。”③虽然,检察机关也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律意志贯通于整个诉讼程序,但这一法制统一的目的并非设立检察权所要直接实现的目的,而是在实行诉讼分权、制衡审判权兼及警察权过程中附带实现的。欧陆检察制度中,制衡审判权兼及警察权是检察活动的根本目的,统一适用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是其间接实现的目标。在这种价值目标支配下,检察官一般只对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却不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抗诉。因为,检察官对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已经有效实现了对审判权制约。而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抗诉,不能说不是基于维护法制统一的首要目的。正是因为欧陆检察制度将维护法制统一放在了次于诉讼分权价值目标而实现的位置,所以,其一旦实现了诉讼分权,就不再关心维护法制统一了。这正解释了为什么欧陆检察机关不拥有类似我国的审判监督抗诉权。
      可见,在我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检察工作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这一点既不同于英美检察制度下的检察工作追求指控犯罪和保障被告人权利为首要价值目标,也不同于欧陆检察制度下的检察工作追求制衡审判权兼及警察权为首要价值目标。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实现了人民意志的全面性和力度优于指控犯罪保障被告人权利和实行诉讼分权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各自的立法权限,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行使立法权。我国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整体意志。事实上,这一凝结在规则之中的人民的整体意志,不仅相对于各个个人的意志是独立存在的,而且在本质上要求个人意志服从它。而个人意志天然地具有不愿服从他人意志的本性,这与法律要求人们服从的本性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因此,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督促手段促使人们服从和遵守法律,并对违法者予以制裁。在我国,这一督促职能被赋予了检察机关。这一督促过程,就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制统一的过程,是促使个人意志服从整体的人民意志的过程。与此不同的是,英美法系检察制度下,以指控犯罪和保障被告人权利为首要价值目标,促进和实现的是被告人的局部意志;欧陆检察制度下,检察权作为行政权在司法系统的代表,以追求制衡审判权兼及警察权为首要价值目标,促进和实现的是强化行政权的局部意志。虽然二者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实现人民意志,但其范围上是片面的、局限的,力度上是薄弱的。据此可以认为,在我国,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和实现的是人民整体的意志;英美和欧陆检察制度下,追求指控犯罪和保障被告人权利以及制衡审判权促进和实现的仅仅是人民局部的意志,或者说此二者促进和实现的人民整体意志的力度不如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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