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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时间:2021-04-06 12:03: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1980年9月28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选举暂行实施细则》是我省第一件地方性法规。三十年来,在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截至2009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260件,现行有效的179件,批准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05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涵盖我省经济、社会、文化、政权建设等各个领域,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吉林,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经济建设方面的立法,保障和
      推进吉林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重点突出经济立法,三十年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基础产业、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先后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个体工商户、建筑市场管理、道路运输、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农村水利管理、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等条例。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我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保障和推进吉林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如1998年通过的《吉林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从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加强了对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政治建设方面的立法,保障和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省人大常委会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立法。三十年来,在发展基层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方面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县乡两级人大选举实施细则、行政复议条例、预防职务犯罪、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条例。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推进基层民主发展,促进行政体制改革,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如2004年通过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促进了我省基层民主建设,为广大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产生、管理村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加强文化建设方面的立法,保障和
      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民族振兴的重要支撑,文化的发展进步反映着社会的文明进步,推动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省人大常委会注重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面的立法,在弘扬中华文化、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等方面制定了吉林省文物保护、文化市场管理、职业教育、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等条例。如1987年通过的《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21年来,对保障全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法在我省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使我省成为全国首批“普九”的省份。
      
      加强社会建设方面的立法,保障和
      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省人大常委会在突出经济立法的同时,注重加强社会建设方面的立法,在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等民生热点问题方面制定了劳动力市场管理、食品安全、药品监督、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条例。如2006年通过的《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是全国第一件也是目前惟一一件肉类屠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促进我省肉类行业健康发展,保证肉类食品质量,让全省人民吃上“放心肉”起到了重要作用。
      
      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保障和
      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我们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三十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先后就我省各个自然区保护、节约能源、城市绿化、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松花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如1996年1月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是一个开全国之先河的决定,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2000年11月,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在全省境内实行无限期禁猎。目前,吉林省野生动植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已达28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均呈增长趋势,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23.26 万公顷,占全省面积的11.9%。
      回顾三十年来的地方立法实践,我省在加强地方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坚持科学立法,注重提高立法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立法,关键在于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突出的位置,把开展法规后评价作为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创新和探索。2005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评价组,通过召开有关部门和行政执法相对人座谈会以及查阅有关贸易计量的行政处罚案卷等方式,开展了对《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的立法后评价工作。经过评价,各方面反映出一些经营者通过擅自改装计量器具,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新的违法行为比较突出,对有的违法行为“过罚失当”,处罚力度小等问题。根据这些后评价意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常委会还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方面的工作制度,使立法程序更加完善,立法技术更加规范。
      ——坚持全面贯彻立法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基础,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省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做到立法主体法定、立法权限法定、立法程序法定。在立法中特别是从严审查有关涉及行政执法权力的规定,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对原有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许可的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废止地方性法规2件,取消或修改了38件地方性法规中50项行政许可,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地方性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任务,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又集中开展了法规清理工作,这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使立法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次法规清理范围是1980年至2008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部地方性法规,重点对2003年以前制定并且没有做过系统修订的地方性法规,从法规规定的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衔接不够、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权已下放而法规未修改、法规操作性不强等五个方面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全理性、适用性进行全面、集中的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修改内容不多的可以集中分几个批次,修改内容较多的需要全面修订的可以列入立法计划和规划。
      ——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围绕中心,突出地方特色,开展地方立法。无论是立法的选项,还是法规具体内容,都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立法来规范、调整、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效性。制定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也坚持紧密结合实际,把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或加以细化,或加以补充完善,使之更加符合我省的发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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