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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思想 开拓创新 高质量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时间:2021-04-06 04:03: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编者按:2008年8月17日,全省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工作座谈会在吉林市召开。现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聂文权在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如下:
      
      
      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宪政体制下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法律手段。2001年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法》,对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立法法》实施以来,全省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和完善统一审议制度,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使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从几年来的地方立法实践看,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法为民。紧紧把握促进和保障发展的第一要务,保证地方性法规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始终坚持全面贯彻《立法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努力做到立法主体法定、立法权限法定、立法程序法定,努力做到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三是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无论是立法的选项,还是法规的具体内容,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规范、调整、解决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四是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调研、统一审议的各个环节,把握并反映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把握并反映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规律。
      回顾几年来的地方立法实践,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立法为民,是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地方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
      
      一、解放思想,认清形势,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立法工作解放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放在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上。在立法观念上,要突破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常规,树立需要一个制定一个的观念,用法律、法规推动、促进改革和发展;要借鉴国内外成熟的经验,特别要重视借鉴发达省市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同时要总结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经验,并在全省推广;要从侧重制定新法规转变到立、改、废并举,依据新形势、新情况,对现有法规进行修改;立法要触及深层次矛盾,敢于和善于通过立法在矛盾的焦点上做决断;要改变重公法轻私法、强行政权力弱个人权利的倾向,将调整行政机关公共权力与公民的利益关系统一起来,寻求最佳平衡点,逐步实现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公民本位”、“市场本位”的思想转变,实现从“保护权力”到“保护权利”的转变。在立法选项上,要加强经济立法,在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上取得突破;要加强社会立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取得突破;要加强行政立法,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的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等职能方面的立法,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上取得突破;同时,还要加强文化领域和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立法;在注重立法的现实性同时,还要注重立法的前瞻性,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功能。在立法工作方法和机制上,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从法规草案主要依靠政府部门起草转变到既依靠政府部门起草,又依靠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起草,或者委托教学、科研单位起草;要整合各方面立法资源,形成合力,提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二、地方立法必须坚持的原则及要求
      
      第一,地方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立法工作中,既要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又要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自觉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要在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的前提下,坚持立法规划、重要的法规草案、法规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汇报制度,在取得党委原则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地方立法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的最突出任务。坚持立法中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如果说,执法是落实公正的过程,司法是裁判公正的过程,那么立法就是分配公正的过程。因此,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主要尺度和标志。只有让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使人民的意志得到充分反映,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法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法才能够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
      第三,地方立法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立法中的公权与私权、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尤其是要慎重设置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收费权、行政强制权。注意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我们既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权力,以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运转,又要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对行政权力给予规范、制约和监督,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第四,地方立法必须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不抵触,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我们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始终把维护法制统一放在首位,严格遵循法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做到立法主体法定、立法权限法定、立法程序法定。有特色,就是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点,注重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针对性。在地方立法中要注意妥善处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突出特殊性,充分反映地方特色。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立足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地方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特别是创制性地方立法权,要敢为人先,与时俱进,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可操作,就是法规规范明确、具体。地方性法规要从过去的宜粗不宜细,转变到宜细不宜粗上来,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使法规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地方立法必须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通过多种形式,让人民群众参与更多的立法活动。坚持民主立法,具有体现民主价值、实现民主权利、提高立法质量等多种功能。民主立法要求在立法程序上丰富民主形式,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机制,拓宽民主渠道,提高对公众立法的参与程度,让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统一审议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统一审议和专门委员会审议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专门委员会是法规案的“入口”,决定着某一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委会议程。法制委员会是法规案的“出口”,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规范性及立法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专门委员会审议的重点侧重于法规草案的专业问题及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制委员会是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规范性及各方面对法规草案提出的意见,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有关方面的意见,实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员会与各专门委员会之间虽然分工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立法质量。因此,在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过程中,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前介入,在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过程中,也要邀请专门委员会参加,以便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及时沟通,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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