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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黔东南从江苗族习惯法调查

    时间:2021-04-06 00:03: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贵州省从江县是研究苗族习惯法的典型苗族聚居区之一。苗族习惯法在调整婚姻、继承等纠纷方面发挥着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传承苗族文化的巨大作用。苗族习惯法的效用展现及其延续得益于苗族群众的“知识构建“和“司法性质”。在国家法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的时候,应当全面审视两者关系,以求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从江苗族;习惯法;国家法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民间文化”研究中心2007年课题(MJ07—16)。
      中图分类号:D0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0.05.024
      文章编号:1672-0407(2010)05-053-04收稿日期:2010—03—16
      
      一、黔东南从江县地理简况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位于贵州省东南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接壤,东接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南邻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西连荔波、榕江两县,北靠黎平县,居都柳江中游,总面积3244平方公里。从江县地处苗岭山区,山区面积占总面积的89.9%,境内峰峦起伏,江河纵横,山青水秀,景象万千。辖区内自然风光秀丽多姿,古迹胜景绚烂古朴,民族风情浓郁独特。
      
      二、从江的社会组织——苗族习惯法的实施主体
      
      (一)家族
      从江县苗族一般由一个至十几个姓氏聚族而居,一个姓氏一个家族。一个家族原属“尝”(各代祖宗),由于人口繁衍又渐渐分成若干“银”,从“银”又分出若干“埋”(即房族),“尝”有自己的公共山林、田土、屋基、墓地、河溪。“尝银埋”内严禁通婚。“银”以居住的地盘及位置而取名,住在半山脊上叫“银冬引”,近山冲的称“银阶”“银阶福”,往上方叫“银格摆”,往下方的叫“银格得”,往南方称“银格奶”。凡大小事以“银”为单位送礼做客。“尝”内主操持,其他“银”陪伴帮办,婚丧嫁娶亦如此。“埋”是由“银”分出来的,“埋”与“银”之间是兄弟,故有“底埋兑几”“底埋高亥”(一帮兄弟,一帮亲戚)之说。埋与埋之间按亲疏和血缘远近,遇婚丧嫁娶要各埋送钱粮布资助,以收多寡显示场面的隆重。办丧事时,整个近亲“埋”忌荤三天,只吃素菜,清汤。凡外姓迁入定居,要加入“埋”内认为兄弟,才能分享“埋”内的公有山地田土。
      (二)埋岩组织
      从江县苗族社会组织称“埋岩”(苗语额骚,骚耶,耶直),分小岩,方岩,总岩三级,以一个自然寨或数个小自然寨立一岩,即小岩,为基层组织,以数个小岩组成一个方岩,即一方的联合组织,以若干方岩联合组成一个总岩,县境内共三个总埋岩组织,即能秋囊尝、古冬整榜、依直松傩,其职能对外主要是抵御外辱和侵略,而对内是管理族内社会秩序,解决纠纷,制定和执行俗定规约,维护本族的生存和发展。
      1.能秋囊尝总埋岩
      位于加学寨脚,污牛河、污秋河汇合处,埋在一块约三亩多的草坪中,四周有苍莽古树和浓茂的树林护卫,其岩露出地面近60厘米,年代久远,它领辖的村寨是从江县的加鸠,加勉,加榜,光辉,东朗,停洞等镇,榕江的计划、加宜、大友等部分村寨,村寨中苗族人数占总人口的95%。
      2.古冬整榜总埋岩
      位于雍里乡大洞村芦笙坪旁,此岩高出地面约一米,岩顶刻有水牛脚印一个,其辖范围有大洞、大塘、宰略、傲里、令里、老寨、两料、岜沙、高加、绕等、滚玉、滚郎等二十七个自然寨,村寨中苗族人数占总人口的80%。
      3.依直松傩总埋岩
      位于西山镇大丑村和广西大年乡的高翁、果里、国里村交界处山岭上一块约一亩的草坪中(侗语称滚古坳),此处有一大一小并列的两个埋岩,并没有文字,旁边有一块石碑,上方刻有《永远禁碑》内容是关于禁止讯兵扰乱勒索百姓的禁文。其领辖有从江、黎平和广西融水、三江等四县交界处的部分毗邻村寨。
      
      三、埋岩议事——苗族习惯法的实施方式
      
      苗族以一个自然寨或几个小自然寨为一个小埋岩基层单位,每寨都有一位众望所归的中老年人尊为寨老。寨老的作用体现在——召集本寨内群众议事,执行古理规约,维护本寨的安定和睦,处理村寨内外的纠纷、祭祀、交往和娱乐。寨内除寨老以外的其他老人则加入一个小团体,苗语称“界昂达卢”“冬昂东男”,即寨内核心,共同商讨本寨事务。
      埋岩议事不定期举行,几年、十几年甚或几十年一次,古时如果遇有外来骚扰入侵,群体杀掠,处理偷盗等重大事情则随时举行。若遇紧急情况需进行埋岩议事,那么快速传递通知的方法是用一节五倍子树削成三指大,夹上鸡毛,辣椒,火炭等物,风雨无阻,传到本埋岩领管内的各个成员村寨,各寨接到信息后,即聚集埋岩议事地点,由通晓苗族古理规约的头人主持议事,民主协商。
      地区性的埋岩社会组织活动于清代较为频繁,民国时期较少进行。“依直松傩”在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举行了最后一次聚会。能秋囊尝总埋岩于清末丁未年间(1770年)举行一次议事活动,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又举行了一次。在调查中得知,因多年没有重温古理规约,从江部分地方出现偷盗,拐骗,斗殴等现象,为发扬古代遗风,维护社会秩序,加学、加牙两村寨老和群众提议,通过协商,于1985年农历八月八日在能秋囊尝举行一次盛大集会,领管范围内的各寨老均前来参加,到会有四千余人,这次议会对原来的古规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集会后,当地偷盗现象有所减少。
      凡经过埋岩会议规约作出裁决,即有“法律”一样的效力,不得违抗和抵制,这种民间组织对苗族聚居地区的社会治安、生活秩序曾经起到一定作用,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此项活动逐渐消失。当代,寨际纠纷和较大事务多由乡镇政府调解处理,但也请寨老列席,共同磋商。
      
      四、苗族习惯法的调整方式及其内容
      
      一般说来,苗族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事项,就能以理词这种形式传唱下来。从我们搜集到的理词资料看,苗族理词调解的纠纷众多,不过以婚姻、继承制度、财产纠纷等为代表。
      (一)离婚
      苗族在举行离婚仪式之前,约定时间、地点(一律在野外或分岔路口、分岔河口)由理老主持,双方数人或数十人参加,可当场对答,陈述理由,然后由理老断定曲直,以破竹筒的形式来裁决。 [1]施秉文史资料载有一则理词,记述了理老处理的离婚案件。理老拿出事先已经准备好的一节一尺二寸长的竹筒握在手中,对双方离婚当事人说:“从今天开始,从夜晚以后,水牛各下水,黄牛各上坡,各走各的路,各行各的道,今后碰在路头,将来遇在路尾,远的笑迎脸,近的相问好,不准谁生气,不准谁脸红,谁要是生气,谁要是脸红,我听我不许,我知我不依。”“你们两个情不投来意不合,怎么劝也不依,怎么说也不听,一个不愿跟一个,男人拿不得女人裤,女人着不得男人衣,只有各走各的路。男走荣华富贵,女走富贵荣华,切莫怪我们这些当事人,把竹筒划破拆散你们。”[2]理老将“离婚理词”唱完以后,用刀把竹筒划破成两半,交给男女双方各执一半为凭,以示婚姻解除。
      (二)继承制度
      为了不让嫁出去的女儿再返回娘家“当家”或分家产、田产,会请来理老规定:嫁出去的女儿一律不准再触摸娘家的锅灶。所以“榔规要牢记,锅灶不能摸,不准摸饭甑,若把理规犯,恶虎不留情”,[3]苗族地区“忌锅灶”这一婚姻习俗一直沿袭至今。“重栽新榔树,重埋新岩桩,若女不肯嫁,死守娘身旁,上山老虎咬,下河龙牙伤。议定新规约,女儿记心上,不准摸锅甑,不准进谷仓。新订榔规约,条条硬绑绑。”[4]谁违反了这种习俗就要受到惩罚:“姑娘忌甑沾锅了,姑娘忌锅沾甑了,一个砍五倍树,一个砍桦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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