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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与美国联邦制比较及欧盟联邦制推进阻力探析

    时间:2021-04-05 20:04: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09年12月1日,被誉为欧盟宪法的《里斯本条约》正式生效运行,按《条约》推选出欧盟第一任总统和第一任欧盟外长,这是欧洲政治联合的又一次大推进。欧盟表现出越来越多的联邦制国家特征,但从欧盟的制度运行、成员国主权让渡、联盟的权力合法性、文化融合等方面分析,欧盟是不可能演进成为一个“规范”的联邦制国家的,或者说,这一愿景将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关键词:欧盟;美国;联邦制;阻力
      中国分类号:D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0)08-0105-03
      
      曾有学者说,欧洲的版图是在战争的铁砧上锤出来的。自17世纪初期近代意义的民族国家形成开始,欧洲经历了一系列争取本国利益,强调国家主权、民族精神的战争,向我们昭示着欧洲各国要求独立和维护主权神圣的执着精神。然而近代以来,欧洲却一路高歌联合协作,一体化的程度不断深化、范围不断扩大。随着2009年欧盟宪法《里斯本条约》的生效,欧盟第一任“总统”和第一任“外长”的推举产生,欧盟的政治联合似乎已经到了不能再推进的地步,是否这一国家间联盟组织正迈向或者说已经成了概念上的联邦制国家?笔者在本文中将欧盟与世界上第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作一比较,进而考察欧盟的联邦制度运行和渗透情况。
      
      一、欧盟与美国联邦制度特征比较
      
      1 宪法——美国宪法的至高无上与欧盟的曲折和模糊。1787年,美国颁布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各州让渡一定主权成立了美利坚合众国,如果国家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行动发生冲突,那么国家的权力至上。并明确禁止州政府行使某些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200多年来,正是对宪法至高无上的保存,奠定了美国联邦制和其他政治制度稳定运行基础和根本。欧盟制宪可谓一波三折,2004年,欧盟25国首脑签署了欧盟首部宪法《欧盟宪法条约》,但先后在法国和荷兰遭到全民公决否决,制宪之路中断。2007年6月签署、预计2009年1月生效的欧盟宪法《里斯本条约》,因为捷克一直的反对,到2009年12月才生效运行。再看至上、相称、辅助、无歧视的四原则,其辅助和相称原则要相比至上落实的好得多。内容方面,其中确有对成员国权力的约束条款,且划分明细,但较之一般的国家宪法方显单一化,虽然包含着欧盟某种程度的超国家权力,事实上是兼具国家法性质又显示出国际条约的作用,而其条约性质更加明显。
      2 横向分权——美国三权分立与欧盟的四权分立。美国的开国元勋继承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是为巩固美国独立成果,防止出现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美国总统制定三权分立是其首创。一直以来,美国联邦制度的稳定发展不能离开三权分立的原则,保证了权力制衡和公平公正。欧盟为了充分尊重成员国利益,实行了更为细致的四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决策和司法四个方面,这其中确有存在权利交叉的情况,但依旧保证了细化明晰。欧盟的立法机关是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的一个直选议会机构。行政机构为欧盟委员会,也是欧盟的议事决策机构。欧盟的决策机构包括理事会、理事会欧盟理事等7个分支机构组成。欧盟的司法机构是欧盟法院。事实上,欧盟的这种分权形式显示出一种明显的“政府间主义”,具有明显的国际组织的性质,而其行政效率欠佳,其各机构职能的规范化权威性还存在很大争议。
      3 纵向分权——美国的“自上而下”分权和欧盟的“自下予上”让渡。美国联邦权力运行更具联邦“分权”给各州的倾向,是各州基于“邦联”缺陷的自愿“降格”,美国历史上不乏联邦“放权”和“回收”各州权力的政策交替现象,而不论“放”还是“收”,联邦政府的主动性都比较大,各州虽拥有自己的宪法,财政等权力,但是在外交、安全防务等核心权力上,各州的主权还是具有“有限性”。欧盟则不同,成员国均为成熟稳定的主权国家,有成熟的政制体系建设,而欧洲联合的历史,不过半个多世纪,《里斯本条约》中有限制成员国权力和欧盟“宪法”至上原则的规定,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欧盟的权力来源是各成员国的“让渡”,它不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质,出于成员国自愿,或是需要符合本国人民意愿,欧盟权力的获得显得不那么顺利。联盟以共同体方式行使成员国让渡的部分权能,其政府合作性要大于其权威组织性,其纵向分权虽有制度规范,操作上则更有协调合作的性质。
      4 政党政治层面——美国的两党制度和欧洲层面的政党匮乏。在美国,有着历史悠久的两党轮流执政的传统。而其他不足以进入执政竞选的政党,也都活跃在各类政治活动中,参与表达着政治活动和政治诉求。19世纪60年代以来,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人主宰了选举活动。200多年的美国历史中,两党互相竞争,争取选民,参政执政。欧洲国家也有着长期的政党历史,但欧洲层面的政党,起步晚、发展慢、作用发挥的小则构成其特点,欧洲议会层面的政党活动非常局限。欧盟成员国的竞选活动更像是“本国的选战”,但这样的选举又似乎不影响各国国内政治,因此欧洲选民并不十分关心这一活动。现今欧洲层面的政党有欧洲人民党,也称欧洲民主党,另一个是欧洲社会党②。欧洲层面的政党发展还不成熟,不能像单个主权国家那样,在本国发挥重要作用,表达政治愿望和政治诉求,这一重要的政治中间力量在欧洲的匮乏是欧盟国家意义缺失的重要指标。
      
      二、欧盟不会迈入“欧洲合众国”
      
      基于欧盟同美国联邦制度特征的比较,从中考察欧盟现阶段的联邦性质和联邦制程度,可以看出欧盟现今引进的联邦制度虽相对全面细化,但不论欧盟的制宪还是联盟机构规范化,都不会一定带来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联邦制国家。其阻力将来自于难于协调的成员国利益,也会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主要是欧盟国家内部存在着以下五组矛盾。
      1 欧盟法律条约明晰化和落实模糊化的矛盾。欧洲一体化推进的50年,从来没有制定过宪法,但这次的制宪,并不是没有头绪和思路的,欧洲联合的过程中,一直有完善各种关系和协调利益的条约不断出台。《里斯本条约》作为欧盟宪法,对欧洲联盟的方方面面作了规定,包括权力划分和机构设置,决策机制的改进,虽然删去了对欧盟旗帜、徽章等国家特征描述的条款,但增加了对人权、欧洲公民的权力权责的规定,可以说是事无巨细,具备了一个国家宪法的所有特征。然而,它虽然充分彰显着国家组织的性质,但在维护权威和至高性原则的同时,也避免不了其弹性和柔性特征,仍是在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下实行,与成员国家维持着较为松散的关系。他所建立的不是一个集权的、权威的政治体制,而是营造了一个模糊地运行方式,还有可进可退的弹性范围。它的落实和执行,虽有决策机制的改进,例如一些问题上不再是“一致通过原则”,而是“多数有效原则”,但仍然不能根本上改变其需要保证“合法性”“有效性”的内部要求。既不能否认它的宪法性质,也不能忽视它的国际条约性质。而这两者的结合和矛盾性,是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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