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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行政法角度谈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及具体实施策略

    时间:2021-04-02 20:02: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针对权力运行问题中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做出了进一步强调。并且,报告还指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将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范化;政务;司法
      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必然要求
      政府享有、掌握的信息是具有公众性的,应当与公众、法人、社会组织共享。保障公众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为公众的知情权与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是相对应的,承认公众知情权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就是为政府设定了信息公开的责任。在政府信息方面,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除了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政府的其它信息都应当向公众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政府职责的重要方式,国家制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规划,这些法规、规章都由政府负责实施,由政府执行。“政府不仅要履责,而且要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履责”。只有信息公开,公众才能支持和理解相应的政府行为,才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度和执行力。因此,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促使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同时,信息公开也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公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作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我国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服务于人民,一个能广泛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的政府,才是广受人民支持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能从制度上保障公众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保证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加符合人民意志。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自我革命、自觉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权力要接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或者必然导致腐败和滥权。只有阳光、公开的政府,依法行政、高效运作的政府,才会得到公众的信任和肯定。政府信息公开为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政府创造了条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增强政府行政透明度,能够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政府信息公开是衡量政府行政能力和工作作风的重要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既要看它的发布量,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是否健全、有效,更要看信息公开所带来的社会发展成效,看公众的满意程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望值在不断提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既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平台,也对政府信息公开程度提出了挑战,因此,制度供给的要求和管理创新的要求都应当也必须将政府信息公开提到议事日程。
      二、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
      (一)有序扩大公开主体范围
      目前,我国的信息公开主体范围过窄,与国际通行的信息公开做法不相符。根据国际通行的“所有公共权力事务信息均应公开”的要求,应当公开的公共信息范围不仅包括行政信息,还应该涵盖所有公共权力运行部门以及法院信息和司法信息、社会组织信息、一些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以及党务信息等等。因此,扩大信息公开主体范围,是加快推进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环节,应逐步把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都纳入公开主体范围。
      (二)科学界定免予公开事项
      就一般意义来讲,信息公开范围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免予公开事项的多少。目前有关免予公开事项的规定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免于公开事项规定不全,无法涵盖一些不应公开的事项。鉴于这种情况,应对免予公开事项的规定作出调整。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相关部门应当对那些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初步的列举。对免予公开事项范围的设定,既要避免范围过宽招致非议,也要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把应当不公开的事项纳入其中。
      (三)制定《信息公开法》
      我国现行的信息公开制度是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规定组成的。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位阶和权威性相对较低,同时它只能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出规定,无法也不能涉及其他领域,导致该制度不能涵盖其他公共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要求对其有更加健全、完善和层次更高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涉猎的领域很多,远远超过了行政范畴,我们可以看到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规定的一些内容有许多方面远不是政府能做的。因此,我们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法律,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信息公开法》,这样,既能够加大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力度,也能够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四)健全信息公开救济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是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矫正和救济。但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救济模式在实践运行中往往受到体制和权力模式等因素的影响,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实际救济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当今世界各国在信息公开立法中普遍建立了司法审查机制,通过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侵犯公众知情权或不公开信息进行监督,对公众的权利进行救济。
      (五)加强信息公开的组织体系建设
      首先,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其次,设立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即设立一个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监督与信息公开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可以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非常繁重,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可以监督《信息公开法》的实施情况;再次,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问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三、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对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实现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也是形成良性的干群关系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仍存在诸多制约性问题,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加以补足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商晓帆.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看政府信息资源建设[J].图书馆学研究,2006,11:61-62+77.
      [2]董萱.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思考[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19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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