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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西部大开发的西藏法律制度创新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31 12:05: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文章论述了西藏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实现政策法制化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对在大开发过程中如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提出有关政策。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法律制度;创新
      
      西藏实施西部大开发十年来的成就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创新和法治环境的建设。长期以来,西藏各级党委和政府牢牢把握三个既定目标不动摇,市场经济、依法治藏、科教治藏,这三者相互呼应,相互作用,缺一不可。西藏在实施西部大开发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环境改造工程”,而在这“环境改造工程”中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又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核心工程。
      一、西藏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实现法律制度创新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
      第一,法治保障、立法先行是西藏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迫切要求。西藏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全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市场经济模式形成并逐步成熟、改革开放逐步深化的大背景中进行的。可以说,西藏经济大开发中一切行为和具体运作都应纳入中国市场经济发育和发展的范畴,也是西藏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的又一重要战略步骤。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以竞争为核心的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前提,是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它是规范市场游戏的法则。西藏在实施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对于市场运作法治化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进一步完善民族地方立法。将优惠政策,即竞争中的优势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从而使这些转化成法律、法规的政策成为一种资源,来让市场主体公平地享受。从另一层面上讲,政府在大开发中的作用主要是充当法规的制订者和法规执行的指导与监督者。从而在真正意义上,使政府在西部大开发中完成职能和角色的转变。所以,西藏法治建设的权力机关如人大、政府及各类政法机关应当在西部大开发中充分发挥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为西藏实施西部大开发营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第二,西部大开发是“三步走”发展战略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西藏实施西部大开发不能离开这个大背景。我们必须认识到西藏实施西部大开发所面临的条件与过去不同,它的显著特点是“向以市场开发为导向的战略转变,也即被纳入了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范畴。与以往的单纯的政策倾斜和援藏项目完全不同,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如资金的获得方式,除了中央财政的加大投入,主要渠道应是社会投资(区外、国外的),而这将完全按市场规则流动和配置。
      综上所述,西藏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必须为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所以,决策机关的工作重点还是要从西藏的基本区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加强法治建设,实现法律制度创新尤为重要,它对西藏的大开发产生了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西藏在实施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实现法律制度创新的战略意义
      改革开放30年多来,中央对西藏实行了一系列的特殊灵活政策,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依赖和保守疆化思想的影响,使得西藏形成不了政策优势。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招商引资的政策,落实不力,难以形成对内地资金、人才、项目等有吸引力的政策法律环境。笔者认为,究其原因和针对的办法有:一是执行力度不够,执行者主要靠国家推动,如果要变这种被动为主动,就必须要把这些政策制定为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其固有的强制性。二是有些政策本身就带有很大的指导性,操作性差,而法规的特点就在于它既有实体性又有程序性,它能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依市场法则来为大开发提供法律服务。三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检查和监督,执行者权责不分,奖惩不明确。而法规的执行则情况完全不同,它规定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四是政策执行中的差别对待。这点正如张庆黎同志在全区经济座谈会上所讲的,“由国内各省、市来西藏打工的,搞贸易的、开饭店的等等,搞差别待遇、歧视性待遇,既不利于西藏的事业,也不利于西藏人的‘声誉’”。如果这些政策创新成了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市场主体受到差别对待,而竞争在一种不正当、不公平的环境中进行,他们就能够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来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西藏在实施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实现法律制度创新的措施
      第一,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西藏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首先,建立并积极实施依法行政公开制度,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要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使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其次,按照有利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合理调整政府职能,既要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又要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事情真正交给社会、交给企业、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交给群众。另外,坚持把“公开”作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一个总原则。西藏地方立法要坚持行政审批法治化,充分体现改革的精神,积极适应与国际接轨的形势,做到管而不死、治而不乱,该管的管好,可管可不管的一律放开。
      第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深化国企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的法制创新。张庆黎同志在全区经济工作座谈会闭幕时的讲话中指出:西藏经济结构不台理、不完善。第一产业的发展不充分,第二产业差距更大。主要应该通过发展,改变传统的经济结构。要通过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改变这种格局,建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配置合理的新格局。西藏必须要迅速向“多元经济结构模式”转型。而且,在大开发过程中,发展第第二、第三产业也要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另外,西藏在深化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大多数国有企业未完全扭亏为盈;企业管理模式陈旧,未实现科学化、程序化;资产产权不明晰,法人制度不健全,权责不明确,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和竞争机制,现代企业制度尚来完全建立起来。
      所以,西藏要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本途径是大力发展区内经济,尤其是加工业、制造业和第三产业。适当减少能源和原材料的生产规模,增强西藏工业产品竞争力,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努力使西藏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质从“我有什么卖什么”的战略逻辑转变为“市场需要什么我就生产什么”。目前,西藏的国有企业都面临扭亏的重要任务,所以战略上,要从数量扩张、成本优先转变为产品差别化、高附加值化。西藏国有企业要积极发现市场、创新技术、开发产品、有效营销、培育品牌。同时,积极鼓励和吸引东部优势企业大兼并、购买、承包经营、托管区内企业。
      这些措施体现在法律制度创新方面,主要在于:一是根据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精神,重新制定和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法”;尽快制定“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办法”等,以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尽快制定“西藏自治区实施《合同法》、《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办法”,修订《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市场竞争。三是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破产法》办法”,尽快制定《西藏自治区失业保险条例》,以确保破产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四是对《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进行适当补充,对其中的优惠政策结合西部大开发的实际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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