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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研究

    时间:2021-03-30 16:09: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当前法治社会的到来使得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与健全,所以人们也越来越重视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与地位。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法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发展形势也非常严峻。首先最突出的就是劳动法,在劳动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原则似乎模棱两可,其中提到“涉外民事关系若干问题的解释”,此项说法对于强制性规范来说似乎过于宽泛。所以本文针对劳动法强制性规范中的问题,做出探讨研究。
      关键词:劳动法;强制性原则;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有所设定。主要表现为《法律适用法》中的第四条规定,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款直接强制性法规中予以体现,此项法律条文的发出为强制性原则作出了示范,成为了我国首次确立强制性规范的条款。但是在涉外的劳动纠纷中它的体现又涉及众多,所以如何进行规范成为了当前的首要问题。
      一、我国劳动法强制性规范的必要性
      (一)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对三种关系的有效处理
      劳动法的强制性原则将劳动者纳入到国家法律保护的范畴之中,简单来说,就是劳动人民在付出劳动成果之时,国家就是自动对其开启利益私护原则,在国际私法的进程中予以维护实施。劳动法根据性质与实施空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也是我们工作者时常会遇到的,就是老板与员工之间的关系。第二种劳动政法与处理效益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雇主侵犯了员工的利益时应受到的必要惩罚。第三种简称集体劳动法,它是对之前两种法律的解释与保护。关于这三种关系,国际上也发生过分歧。一般情况下,在欧洲的一些国家,他们将这项法律视为公法规定,只在本国范围内执行,并不会延伸到国外,所以我国的劳动强制规定在国际上产生了巨大轰动,是法律制度完善的重大体现[1]。
      (二)保障了员工的基本利益
      在从前的劳动法中,虽然规定了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员工的基本权益,但是在双方地位悬殊的情况下,员工的基本权益还是得不到体现。主要表现为,雇主通过当事人意愿自治等情况来逃避法律的执行。而强制性条款的出现则避免了这一风险,它类似于“萨维尼式”执行法则,以强硬的规定以及标准迫使雇主执行其应尽的义务。主要流程为三个步骤:矛盾产生原因分析、准确率评估、强制执行体现,这种手段看似简单,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公平事件的出现,体现了正义性原则[2]。
      二、对劳动法上强制性规范的研究
      (一)对“强制性”规范的具体阐述
      何为“强制性规范”,是我们在本文中所要讨论的首要问题。虽然在使用法中并没有对这一原则进行明确规范,但是一些专家认为,对于国际私法的强制性原则范畴只适用于解决国际纠纷与争端等一系列问题,对于国内一些劳动法矛盾,要给予新的思路进行解决。另一方面,司法界对于这种强制性也有新的了解,他们认为,强制法是对当事人意愿的一种否定,并且当事人只有执行的权利。这种思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正确的。就拿我们身边的事例为证,范某于2015年6月15号在某电视台工作,但是并没有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该电视台对其关系进行默认剔除,使得范某与该公司控股下的人力部门签订协约。范某觉得不合理便进行上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由向下属单位提供劳动力。进而根据强制性规则进行强制执行,此法律条款确保了当事人的有效权益,使得劳动人民的诉求与意愿得以实现。并且确认了范某与其下属人力单位并没有实际的关系,恢复了他与此电视台的合同。这就是劳动法下强制原则的具体实施规则,它不仅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突出,并且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于解决日常纠纷也有很大的好处[3]。
      (二)在司法实践中公共政策与强制性关系的应用
      在当前的劳动法强制性规范之中,很多人将劳动者的权益视为我国社会公共强制性权利的一种,这就使得公共政策与强制性关系发生了连接。简单来说,强制性规范使得要求当事人在法律的规范之下进行执行,是以一种肯定并且积极的态度践行。公共政策正好与之相反,它要求雇员反对雇主给予的侵害,是一种全面的否定政策。他们的实施途径虽然相反,但是目的却是统一的,二者都要求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以维护。就一个实例来说,小李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此公司规定,雇者必须是已婚并且生有孩子的妈妈,并且在3年内小李不能要第二胎。但是在入职几个月以后,小李的第二个孩子降临,向公司提出建议的时候,公司说到,当时的合同有明确规定,而小李的做法违反了相应准则,是要支付违约罚款的。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此公司的这项规定并不能够算作公共政策,但是它却对员工予以强制性规范。此公司违反了国家的劳动合同法,要对小李的权利做出基本维护并且把小李支付的违约金予以归还。所以我们看到公共政策与强制性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4]。
      (三)强制性规范与自我限定规范的区别
      强制性规范与自我限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的界定十分模糊。首先来说自我限定规范,有人认为它解决的是某一合法区域内的产生的法律效益或者结果。而意大利法律研究家认为自我限定规范与强制性规范在一定部分有重合的概念,但是它们还是分属在两个不同的区域。比如,自我限定规范适用的只是法律内部的约束性条款,而强制性规范则在劳动法的整个领域都有所触及。我们可以看到强制性劳动法内容对于人们生活的指导有着巨大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制度逐渐发展的当今社会,许多法律条款都要随着时代的进步进行改变。劳动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也是如此,在法律制定当中,我们要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精化,对强制性规范与自我限定规范的界限进行划分,打造适合社会发展的劳动法强制性规范原则。
      参考文献:
      [1]张翼飞.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法适用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范晶波.劳动监察权:法学解构与制度规范[D].南京师范大学,2014.
      [3]金瑾.我国对外劳务派遣法律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4.
      [4]王葆莳.德国国际私法中关于“强制性规范”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研究[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3,02:24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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