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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我国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时间:2021-03-30 00:00: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金稞杰(1993-),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王秒(1994-),河南永城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摘要: 在就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的今天,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空白逐渐显现,本文从劳动者出发,阐述现阶段我国劳动保障法律制度核心保障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就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加以分析,对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 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完善
      中图分类号: D66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6035(2014)07-0029-01劳动是劳动者神圣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对社会必须履行的义务。给劳动和劳动者以劳动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关系国计民生,关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其本身又涉及众多法律元素,且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社会文明程度诸多要件息息相关。
      1现阶段我国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劳动者劳动权的保障:劳动是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获得生活生存必需资源的重要途径,集权利与义务于一体。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而目前的情形存在着诸多不适应: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以来,我国的政治形势、经济体制、劳动者面对的劳资关系构成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法》的某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情况;由于社会的发展,劳动保障已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众多领域,远非现行《劳动法》能够涵盖,现行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与错综复杂的社会情况不相适应;某些原有的法律条文已不能起到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权,产生负面作用,与实际情形不相适应。
      1.2劳动报酬权的保障: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然而,由于经济基础的薄弱或人为恶意拖欠工资,制约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使很多劳动标准在实践中成为难点,损害了劳动者的报酬权。难点一,困难企业拖欠工资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难点二,部分企业拖欠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难点三,部分企业由于行业特点或季节性生产经营,使新工时制度推行阻力很大;难点四,私营服装、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实行计件工资制,计算标准不尽科学合理,多有压资情况,侵害了职工利益;难点五,建筑、基础工程中存在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劳动报酬权实现中的难中之难。
      1.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的保障:应该看到,我国的劳动职业安全卫生保护面临相当严峻的形势。由于种种原因,女工集中的企业和工种,法律规定的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在中西部地区的一些民营企业还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明显滑坡,职业病的情形也不容乐观。劳动安全事故的特点是:重特大事故呈上升趋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一些地区不严格执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特别是矿难事故、水灾事故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情况严重。我国劳动安全生产的现状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2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分析
      2.1加大劳动立法力度:基本建立起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谐统一,能够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使得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做到真正有法可依。特别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的加快及在可预计的期限内颁行,对于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会进一步趋向完善。
      2.2统一劳动法制:目前地方立法权力过大,使得整个国家的劳动法体系杂乱无章,劳动法制很不统一。另外,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劳动法规种类繁多,数目浩大。但其中绝大多数已经自动失效或被宣布废除,在现行的劳动法规中也有一些内容已经不再适合现实情况,难以继续施行。因此,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现行劳动法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和审查,将已经失去时效的规定加以删除,需要修改和补充的规定及时修订,以保证现行劳动法规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3推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对于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工时制度、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相继出台,在劳动保障领域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要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具备强有力的监察执法保障,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施效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要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求基本适应。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全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普遍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起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对所有投诉举报依法办理。
      3结语
      更好的生存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和谐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国家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基础和前提。为了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不断推进经济建设发展,一方面国家制定大量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条例和实施细则是基础是前提。其次作为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更要依法行政,发挥主导作用,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实现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以及人民劳动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保证。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 1997
      [2]韩延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 2001(6).
      [3]郑爱青.法国劳动合同立法的启示[J].法学杂志,2002(9).
      [4]董保华.《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1年,第三期,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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