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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力量暗战中国《劳动合同法》

    时间:2021-03-29 12:09: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寂静了几十年的中国劳资关系问题讨论空前高涨。事实上,我们也确实看到,中国的劳资关系不仅涉及中国的劳动者利益和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产业链的全球化和公民社会的诉求,中国劳动力的边界也具有了全球性
      
      
      2007年被称为中国的劳动立法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被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议程。其中,《劳动合同法》被认为是整个“劳动立法年”中将出台的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该法律有望在6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正式颁布实施。
      与其他劳动相关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法》涉及到了劳动法理念及技术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国《劳动法》仅为劳动关系调整提供了一个空泛的框架,面对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下的劳动力市场和用工方式变化,《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已经略显无力;另一方面,中国劳动关系领域开始出现不稳定迹象,相关的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都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引起了政府的警觉。
      同时,在全球政治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中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国际方面的影响,而各个与中国事务相关的国际行为主体,也无法逃脱中国变化的反作用力。在全球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的时代,《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各种力量角逐,非常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持续增长的劳资争议
      
      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劳动争议呈现不断的上升趋势(表1)。1995—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数量跃升了13.5倍,达到44.7万件。同时,集体劳动争议大幅度增长,虽然在“总理讨薪”等政府推动下,2006年出现了明显下降,但12年中的集体劳动争议数量还是增加了5.4倍,集体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人数,一直占涉及劳动争议总人数的1/2左右。这表明劳动争议的集体化,已经成为中国劳动争议问题的一个重要特点。
      这一时期,另一个主要的变化指标是以百万劳动者为单位的劳动争议数量(表2),它反映了劳动争议在中国劳动者群体中的密度,从而揭示出劳动争议的总体影响力。在中国,每百万劳动者中的劳动争议数量同样持续快速上升,与1995年相比,2006年的劳动争议密度已经增长了12倍。
      在官方统计数据之外,涉及劳动争议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也出现了不断增加的趋势。“野猫罢工”(wildcat strike)、“集体怠工”(go-slows)和请愿上访等情况经常发生。国企转制带来的人员下岗失业,在中国很多地区引发了体制外的群体性事件;广大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开始通过各种集体行动,来主张自己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诉求和意愿。近些年在中国沿海地区出现的许多“野猫罢工”之中,农民工都是主要的参与群体。与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不同,从整体上看,农民工是一个人数及影响力都在不断上升的社会群体,而国企改革和下岗仅是一个时期内的暂时现象。外来打工者群体的不稳定,将直接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
      2005年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各职能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劳动法》执法大检查。检查中发现,中国存在严重的劳动法律执法乏力问题,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障成为劳动争议的核心。而所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在该次全国大检查中还发现,中国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20%。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将面临很多困难和障碍。
      
      由此,在《劳动法》基础上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便成为改善中国劳动关系状况和完善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规范。国家也希望通过该法律的制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一个更加符合时代需要的规则框架,建立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提高中国经济的长期竞争力。
      
      民间参与国家立法
      
      在中国,立法通常遵循行政化的立法程序——依惯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首先应由负责劳动事务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法律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然后,经过国务院法制办的修订完善,形成法律草案,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大法工委将对法律草案进行最后修改,提请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最终形成法律,颁布实施。
      然而,本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却没有完全照搬这套程序。2005年,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完成《劳动合同法》(送审稿)后,国务院法制办直接委托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组织一批知名学者,对法律送审稿进行独立的外部评价。这样,就为民间力量参与立法过程创造了条件。
      国家引入民间学术界人士直接参与立法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劳动法律的专业性很强,政府在这个方面尚缺乏相关的专家。另外,出于对《劳动合同法》重要性的考虑,国家希望能够在法律起草的前期汇集各方意见,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在学者参与过程中,各种观点和理论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2005年中后期,国内媒体公开了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论,争论双方分别以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大学为代表。有趣的是,这两个学术机构恰好是国务院法制办委托立法事项中的两个主要负责方。
      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劳动标准和劳动者保护过度,其核心还是一个国家介入市场的问题。一种学术观点主张,在劳资双方力量悬殊和各方利益代表尚不成熟时,应该通过国家积极干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标准,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另一种观点则担心国家过度干预,可能导致公权的无节制膨胀和权力滥用,最终影响市场正常运行,增加执法成本,导致劳动者法定权益无法真正落实。
      由于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进入中国投资设立工厂和企业,这些讨论不仅在中国朝野引起广泛讨论,也通过在华的各种机构传递到国际利益相关方。这其中,香港劳工组织起了很重要的信息媒介作用。它们在资助相关活动的同时,也将立法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在香港岛内和国际上进行宣传。
      在中国内地以外,香港劳工组织首先关注到了《劳动合同立法》之中的争论,香港乐施会劳工项目和香港亚洲专讯更直接介入争论,资助争论中的各方开展劳动立法问题研究和辩论,以使立法争论得以深入进行。这些工作为机构广泛参与中国劳动关系领域的实地工作和研究倡导,创造了条件。同时,借助香港特殊的地理和语言优势,不少香港机构都与国际相关组织建立有合作关系,得到这些组织的资助和支持,因而以这些香港机构为接点,也构架了一个国际化的干预游说组织体系。
      
      立法博弈的国际化
      
      2005年底,《劳动合同法》“一读”草案,最终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完成。为了更好地听取各方意见,同时也希望汇总社会上的相关争论,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6年3月将法律草案公开发布,征求社会意见。这是中国劳动法律立法历史上的又一个突破,社会各方都能够平等的表达自己意见,而不再需要通过关系渠道暗地接触立法者。
      据知,在一个月的意见征询期间,人大法工委一共收到了191849条意见,其中65%来自基层劳动者。提出这些意见的社会群体主要可以分成三类:企业及商会、民间组织和单个劳动者。
      在公开征询意见过程中,学术界的意见已经在法律制定前期得以反映,同时,作为劳动者的官方代表机构,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很多方面与政府存在关联,征集意见期之后,仍然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另外,来自基层劳动者的意见非常分散,难以形成系统的立法呼声。因此,作为一个相对稳定的行为主体,企业界提出的意见最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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