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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杂谈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研究

    时间:2021-03-27 20:09: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大学生兼职成普遍现象,但权益遭到侵犯也频繁发生。本文分析了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此本文建议废除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区分大学生兼职种类及用人单位性质以分别适用现行法律。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技能教育、建立健全高校勤工俭学管理制度、发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缺陷;措施
      一、大学生兼职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大学生兼职已成普遍现象,据调查,六成以上大学生受访者做过兼职[1]。但大学生在校外兼职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比较普遍。有学者对山东省部份高校805名兼职大学生的调查中发现有65.6%的大学生承认曾有过被侵权经历[2]。大学生兼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不清
      从法学理论上讲,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是合格的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应由《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来保护[3],另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是与雇主形成雇佣法律关系,应由民法、合同法调整[4]。在司法实践中,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定性也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援引的法律规范也不同。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不清,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带来不确定性。(二)大学生兼职的渠道混乱
      大学生大多通过网络、中介、传单、小广告及介绍的方式寻找兼职机会,而通过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兼职结构相对较少,兼职渠道的混乱易导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大学生兼职容易遭受来自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的诈骗,如,骗取保证金、押金,以各种名义乱收费,扣押学生证、身份证等侵权现象频发。(三)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无保障
      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工作时间没有得到严格限制和监管,存在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工作环境无保障等问题,国家标准工作时等规定在大学生兼职中被流于形式,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四)大学生兼职的报酬、保险无保证
      由于大学生兼职普遍时间较短且分散,流动性也比较大,兼职所得报酬较低,甚至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兼职报酬得不到及时、完全的支付情况时有发生。在兼职过程中,基本保险得不到保障,出现工伤等人身损害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二、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缺陷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在法律上主要存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模糊,大学生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缺失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法律规范的适用模糊
      如前文所述,大学生兼职在法律定性上不清,导致在解决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犯时适用的法律规范冲突。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对大学生兼职行为进行法律定性。但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对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人身保障以及维权都有消极影响。因为法律的不完善,大学生在兼职维权中出现法律适用的模糊,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对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不当。(二)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的不足
      据对陕西大学生兼职调查,面对权益遭受的侵害47.27%的大学生选择主动与对方交涉双方协商解决,21.21%的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9.09%的求助政府相关部门,或找家人他人帮忙,有11.72%的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只有3.03%的提起仲裁或通过法院解决[5]。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淡薄,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消极退缩的态度,认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麻烦,不想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大学生的维权能力也不足,导致权益受到侵犯却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三)劳动市场以及高校相关管理机构的不完善
      虽然随着《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市场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规范,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不能很好的受到保障,在大学生兼职中体现则更为明显。高校相关管理机构的不完善也对大学生兼职维权有较大影响。目前,各高校基本上都设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但实际上大多都是针对校内兼职,对大学生的校外兼职管理得较少,并且在法律人员的配置上也不健全,这就导致对大学生兼职渠道的管理、兼职情况的了解以及兼职维权的帮助上发挥的作用较小,没有充分保障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三、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措施(一)修改和完善立法,准确适用法律
      在立法层面,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未否认大学生(已满十六周岁)的劳动主体资格,根据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论,大学生兼职行为可以与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委规章,其效力低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且在时效上也与现行服务型政府不适应。因此,在市场经济极大发展的现在,应该废除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上规范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并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
      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区分大学生用工性质对大学生兼职行为适用《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主体,应当适用民法相关法律规范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
      在司法程序中,也应该考虑大学生兼职的特征,减少劳动仲裁等前置程序,以小额诉讼或简易程序等方式增强大学生兼职维权的期间和便捷,为大学生兼职维权提供高效、及时的法律救济。(二)加强对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技能教育
      在学校教育上,高校应该注重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教育,特别是法律知识的教育,要让大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树立权利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另外,需要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和维权技能。让大学生在寻找兼职机会时,能够辨认用人单位的资质、信誉,了解兼职的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学会防范基本的合同风险,在权利遭到损害时,能够选择恰当有效的维权方式,并学会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三)建立健全高校勤工俭学管理制度
      大学期间学生的时间安排相对自由,很多大学生出现过度兼职的现象。因此,高校有必要对大学生勤工俭学进行管理,以学生勤工俭学中心为平台,建立健全管理、帮助和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为勤工俭学中心配备就业指导教师和法律教师,为大学生提供兼职指导和法律咨询、帮助;第二,建立大学生兼职管理系统,合理安排大学生兼职时间,管理大学生兼职情况;第三,建立兼职信息网络平台,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兼职信息,兼顾校内、校外兼职,拓宽大学生校外兼职的途径;第四,积极扩展校外实习基地、产学研基地的发展,将兼职与专业知识结合,做到学有所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五,严格把关校外兼职用人单位的资质和信誉等,为大学生兼职提供可靠的保障。(四)发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与维权的作用。人社部应加强对招聘大学生做兼职的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严格规范聘用大学生兼职的程序,加强聘用期间的监督,保障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和工资标准。针对大学生兼职时间短、分散、流动性大等特征原因,要求用人单位为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提供工伤保险,保证其兼职期间人身受到伤害能得到有效救济。为大学生设置绿色通道,并与高校勤工俭学中心建立直接联系,以快捷、有效的解决大学生兼职劳动争议,避免大学生因维权影响学习生活。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六成以上受访者做过兼职,20%大学生生活不够花[EB/OL].http://Edu.people.com.cn/BIG5/n/2013/0829/c1053-22730875.html,2013-8-29.
      [2]张祖庆,李铁梅.大学生兼职期间法律保障探析—以陕西大学生兼职调查报告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3]秦伟,李慧.谁动了我们的奶酪—大学生兼职维权现状及兼职体系探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0(11).
      [4]李鸿建.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2006(12):66-70.
      [5]邵芬,赵元松.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3):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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