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土地征收的主客体研究

    时间:2021-03-22 04:02: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土地征收,是指國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土地征收的主体。集体土地是土地征收的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也是土地征收的客体。
      关键词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主体 土地征收客体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77-01
      
      一、土地征收概述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行为。由此可见,土地征收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强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不考虑相对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意志,只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所有权。因此,其为物权的原始取得,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见,首先,征地的主体是国家;其次,征地的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前提是相应的补偿,关键是依法;最后,其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这就在立法层面肯定了上文土地征收概念的正确性。
      二、土地征收的主体
      由上文可知,土地征收是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展开的。在我国,土地亦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谓全民所有制是指由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则是指由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土地的征收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因此土地的征收权只能由国家享有,即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土地征收的主体。当然,尽管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土地征收的主体,但是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而他们本身是不拥有土地征收权的,作为土地需要单位,他们只能根据自己实际的用地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国家虽是征收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收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征收权。
      国家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毋庸置疑,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设用地可以分为商业性建设用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国家因公益性建设的需要而征地,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国家是否可以以公主体的身份,为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性建设的需要而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呢?
      看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这条规定来看,《土地管理法》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即国家可以以公主体的身份为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性建设的需要而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法理的。因为,国家征收土地的首要条件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若没有公共利益需要而强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显然损害了农民集体的利益,这也有违宪法设立两种土地所有制的初衷。
      三、土地征收的客体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的前提下,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因此,集体土地是土地征收的客体。集体土地是个比较抽象、宽泛的概念。为了比较准确地认识,必须对此作一番详细的讨论。
      就主体而言,集体土地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既可以是乡(镇)集体组织,也可以是村内不同的集体组织。
      就内容而言,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对集体土地作为土地征收客体的毋庸置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土地征收的客体则存在争议。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种植经营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支配他人之物的一种物权,这就表明用益物权与他人之物的所有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联系。没有所有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总之,从本质上而言,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是物上的一种负担。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是集体土地上的一种负担。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土地征收的客体。土地征收是国家获得土地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也是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作为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对无主物的原始取得,如生产、收取孳息、先占等;二是对有主物的原始取得,如没收、征收、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三是对是否有主不明物的原始取得,如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而国家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征收正好符合对有主物的原始取得这一类型。对有主物的原始取得意味着原所有人对物丧失所有权,后所有人取得原所有人对物的所有权,物上的负担也完全消失,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而国家通过征收取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后,作为集体土地负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相应消失了。当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其消失是需要集体土地所有者付出相应的代价的,这种代价可以以补偿的方式实现。当然,在征收过程中,有必要理清国家、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者三方的关系。笔者认为,国家因为从集体方获得土地所有权,因此应该对集体进行相应补偿;其次,土地承包经营者因对土地拥有用益物权,因此,应该从集体方获得补偿;最后,至于补偿顺序,本可以先由国家对集体进行补偿,然后由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者进行补偿,但为了保护农户的切实利益,更好地维护补偿费的到位,国家可以先把相应补偿费发放给农户,然后再把扣除农户补偿费后的补偿费发给集体。
      
      注释:
      陈利根主编.土地法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第64页.
      高富平主编.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7页.
      杨永芳.土地法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赵久田主编.最新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手册.中国大地出版社.2009年版.第570页.
      原始取得与抵押权.民商法律网..cn/article/default.asp?id=25333.

    推荐访问:征收 主客 土地 研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