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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视野下服刑罪犯同居权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21 08:03: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和谐社会视野下,服刑罪犯的同居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从理论上说,服刑罪犯同居权是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原则的依据和体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自然延伸。服刑罪犯同居权的实现是其生理上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矫正罪犯,构建和谐社会。服刑罪犯同居权的实现,要从服刑罪犯的受益面与监狱自身的实际相结合。
      关键词:同居权;和谐社会;服刑罪犯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1)03—0024—04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各个群体能够实现良性互动,整个社会表现出一种公正状态,社会能够实现安全地运行和健康地发展。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在社会主义总体框架下,社会的各成员之间,彼此关系融洽、互敬互爱,共同遵守社会法纪秩序和道德规范,追求国家持续协调发展的共同目标。在和谐社会这种理念下,作为社会成员一部分的服刑罪犯,也应毫无例外地纳入和谐社会的良性互动范畴,实现构建和谐监狱之共同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服刑罪犯的权利,尤其是服刑罪犯的同居权问题,应予以全面理解和深入研究。
      
      一、同居权与服刑罪犯同居权之概念解读
      
      从字面意思上看,同居,即共同居住,至少包含四种情况:一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在一定的场所共同居住生活;二是具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共同居住;三是不具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共同居住;四是同性者之间共同居住。当然,这里,我们仅指具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共同居住,即男女双方在一定的居所共同生活,但现实中所说的同居,是指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即以夫妻之间性生活为核心。夫妻之间具有的同居的权利,简称同居权。同居权作为夫妻之间配偶权具体内容之一,在中外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及其相關理论学说中,往往不是以同居权利而是以同居义务的形式出现的,如1947年日本修订后的民法典第752条规定:“夫妻须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1970年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夫妻相互负共同生活的义务。”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也认为:“同居义务,谓婚姻上之同居,非仅为场所之间隔,亦得成立同居……夫妻同居为夫妻共同生活之基础性要件,其义务为本质的义务,与婚姻成立同时发生,在婚姻解销前,继续存在……”这说明,同居义务,是夫妻之间的一种互负的法定义务,换言之,同居义务即为同居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修订时,对于是否规定“同居义务”,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虽然修订后的婚姻法最终没有将“同居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但不少学者还是认为:“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义务,是夫妻关系的基本表现,是婚姻关系存在并得到维持的基本条件和表现……只有这样才能与婚姻的自然属性相吻合,也才能为违反此义务的婚姻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供法律依据。”其实,不管婚姻法是否规定同居问题,持肯定说或者否定说的学者在这点上是共同的,即都同意同居是婚姻关系的应有之义。这种夫妻双方互负的义务,一方较之于另一方而言,即为权利,因此,同居义务,同时也是一种夫妻之间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支持,在几个有关法律的学者建议稿中大多主张应明确规定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同居义务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同居权。
      同居权的具体内容到底包含哪些,一直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我国夫妻同居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首要内容;二是夫妻共同寝食的义务;三是夫妻双方相互协力的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同居权的主要内容,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理解。狭义上理解,即为夫妻在形式上共同生活于同一场所;广义上理解,除狭义外,还包含:一是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三是夫妻互负扶助的义务;四是夫妻共同承担对于其他家庭生活的义务。还有学者认为,同居权是夫妻之间享有的、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身份权。总体而言,“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权利”作为同居权的重要内容还是被学者所一致认可的。
      具体到在监狱里服刑的罪犯来说,剥夺人身自由权是否必然就剥夺了同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同居权即是其中没有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之一。同居权是基本的婚姻权利,是一种基于配偶身份而相互享有的权利,属于人的一种自然权利,具有伦理价值的评价属性;而自由权属于人的一种社会权利,具有社会价值的评价属性。故而,人身自由权并不能涵盖同居权。只不过,服刑罪犯的同居权利在现实中难以实现,同居义务也难以履行(而其配偶同居的权利与义务也只能处于同等地位)。因此,对服刑罪犯而言,同居,作为互负的权利与义务,其本质上应该属于一种奢求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其与配偶间因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产生,由于执行刑罚使得同居权利的行使与同居义务的履行在实际上等同于受到限制或遭到剥夺。
      因此,就服刑罪犯而言,其同居权源于一般意义上的同居权,但仅限于服刑罪犯这一特殊的群体,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服刑罪犯同居权是指所有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与配偶自由同居的权利;狭义服刑罪犯同居权仅指被判处在监狱、未成年管教所、看守所等执行机构执行刑罚的罪犯与配偶自由同居的权利。笔者赞同狭义说。
      
      二、服刑罪犯同居权的理论基础
      
      (一)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原则的依据和体现
      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谓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人权一词,依其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人的权利’。它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指通常所说的法学意义上的权利,由各种各样的权利构成;第二层是指若干类关于人及人类社会应该怎样对待人、尊重人的原则,可简称为‘人道’。一般说来,人权概念是由权利和人道这两个概念构成的,它是这两者的融合。”所以,人权可以说是同时具有道德内涵和实证法性质的概念。当指向个人时,人权是一种应然意义上普遍的道德权利。同时,人权要求通过主权国家的法律实践为个人所有。公民是个人在主权国家上的法律身份,正是凭借公民身份,个人人权享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指公民个人享有的法律化的人权。而所谓公民基本权利则是公民权在宪法上的依据,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人权。我国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可谓人权的宪法化形式。
      服刑罪犯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服刑罪犯无疑也应该享有人所应享有的最基本公民权利。服刑罪犯的同居权作为这一公民基本权利——婚姻家庭权之内容之一,也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只要是一个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随意变更、限制或者予以剥夺。服刑罪犯作为我国公民,其宪法权利是基于国籍而产生,其同居权利是基于婚姻关系而获得,虽然其权利的行使在客观上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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