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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高发的虐童案,司法机关如何作为

    时间:2021-03-21 00:08: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最近几年,虐待儿童事件呈现频发之势,由于刑法的漏洞,司法机关也无法作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有效保护儿童的权利,有必要对司法救济新途径进行探讨。本文尝试从非家庭成员虐待与家庭成员虐待两方面阐述现行司法机关的“无能为力”并从扩大虐待罪的主体和增设虐待儿童罪两条途径进行探索。
      关键词 司法机关 虐待罪 虐待儿童罪
      作者简介:王亚玲,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1-02
      儿童作为国家的希望应该是我们的重点保护对象,但是近年儿童虐待事件却频繁发生。从2012 年深圳某幼儿园幼师因5岁小孩午睡时与小朋友聊天,用剪刀剪小孩的手脚造成多道伤口;浙江温岭某幼儿园教师双手拎着一名小男孩的双耳,将其双脚提离地面约 10 厘米。男孩的耳朵被扯得变形,哇哇大哭,而这名年轻女教师却一脸欢笑并在网络空间还有多张虐童照片。2013年河北三河某幼儿园教师刺刀划园内幼儿,并迫使幼儿喝尿、吃鼻屎。到最近的女子角落虐待四岁女童,木棍抽了87下、踢了14脚、扇了8巴掌还连带用脚踢头。此类案件的爆发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人民同情之余更加愤慨,谴责法律管不住。然而,面对这种种令人发指的虐童行径,司法机关是否应该主动介入呢?
      一、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行为
      事实上我国《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均对保护儿童权益做了相关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强调了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第21条、第41条分别从家庭、学校、社会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严令禁止虐待儿童。 但是这些法条非常空泛。就《未成年保护法》而言,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怎样的算作是“情节严重”?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条中的“构成犯罪”指的是哪些行为?这些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说明。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行为,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宪法》虽实施多年,但原则性大于操作性、政策性强于实用性,多为宣示性而缺乏实践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难接地气。 另一方面《刑法》中缺少对于虐待儿童罪的规定,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儿童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同时也无法追究虐童者的责任。
      2012浙江温岭幼师虐待儿童事件一经曝光,是否应该对涉案人员定罪引发了全民讨论。最终颜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参与拍照的女教师也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大众一片哗然。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该名幼师教师的虐待对象是特定的学生,行为实施地为相对封闭的教室,行为侵犯的客体并非社会管理秩序,而是儿童的身心健康,适用寻衅滋事似乎过于牵强。最终虐童幼师以无罪释放并给以行政处罚而告终。据中新网生活频道不完全统计发现,从2011年6月到2014年5月 共有18例相关案件均为幼儿园教师对儿童身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处理结果多为辞退教师、行政拘留、罚款。 由于刑法确实没有适用的罪名,即使虐童行为性质恶劣,检察机关也无法作为。
      有人认为,针对这个虐待儿童的个案,司法机关可以以涉嫌故意伤害提起公诉。但是故意伤害的标准是轻伤以上。然而从实践中看,虐待儿童的行为多种多样,如故意对幼儿恐吓、冻饿、孤立隔离、有病不给治疗、服用镇定药物以及上述案件中的揪耳朵、用宽胶带封住嘴巴、扔进垃圾桶等。虐待儿童者基于变态和畸形的心理会实施各种千奇百怪的虐待行为,这些行为都对儿童的心理健康危害巨大,但短期内可能不会体现出轻伤害以上后果,所以司法机关只能是“有心无力”。
      被虐儿童所受的伤害实际上是比较隐蔽的。一方面源自于孩子的年龄特点,他们对“虐待是非法的”意识不强,另外方面源自于孩子的能力的发展,由于语言的薄弱不能清楚表达自己受到的伤害。因而他们知道疼知道哭,却不一定知道起诉和保护自己。同时根据儿童心理学家的说法,孩子们幼年遭受虐待对他们身心造成的创伤是灾难性的。一两次的虐待行为会使孩子形成惧怕、甚至麻木的心理。经常性的虐待所造成的阴影可能会印刻在儿童长期的记忆并严重影响到儿童的人格发展。而这个时期儿童的是非判断是非常单一的,由于从小建立了一种“虐待”概念,他们可能成长为暴力、犯罪、甚至虐童的一代。由于法律的欠缺,让虐童者逃避法律的惩处且形成一种被虐儿童成为虐童者的恶性循环,那么谁该为这些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国家未来人才的流失来买单?
      二、家庭成员虐待儿童行为
      随着女子角落虐童五分钟的视频曝光,网友们义愤填膺纷纷咒骂:那女的肯定是黑心的后妈。但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照片中该女童约三四岁且跟该名女子生活在一起,因此即使是后妈也与女童形成拟制血亲。问题的关键是对于遭受家庭成员虐待的儿童,法律该如何救济?虽然现在无法确定该名女子和女童的关系,如果假定彼此为母女关系,针对此种虐待行为,公诉机关又该如何作为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上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似乎司法机关应以该名女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但只要仔细分析,所谓的虐待罪对于儿童这个特殊的群体形同虚设。由于该罪是法定的自诉犯罪 (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才是公诉犯罪) ,告诉的才处理,因此受害人需要自行上诉。但是儿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上诉的主体资格同时基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施暴方的惧怕,向法院起诉几乎是不可能。他们需要监护人代为“告诉”,而监护人往往就是施暴者,如何代为上诉。所以公安司法机关即使了解到某儿童遭受虐待,但尚未出现轻伤以上后果时,也往往不会主动介入。另外虐待罪的第二款规定只有致使儿童受伤、死亡才会收到处罚。基于儿童没有自行上诉的可能性,某种程度上是在鼓励虐童行为的发生,届时司法机关才主动干预和追究,结果已经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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