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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与完善

    时间:2021-03-20 20:13: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十几年来实施状况的分析,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的必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修订与完善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借鉴;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十多年来,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修订完善这部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其性质上看,是一部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尽管该法的条文涉及到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方方面面,但有些规定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另一方面,该法实施至今已10多年了,而这10多年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方面发展极为迅速的时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较快的时期。因此,从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经济、政治以及文化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看,该法的修改和完善都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当前社会现状较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背景已发生改变。变化之一是随着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未成年人群体利益与其他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凸现。部分家长强迫儿童辍学,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工厂非法雇用童工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残疾儿童、特困家庭的子女、流动人口中的儿童等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更需要法律保护。变化之二是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不良文化和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暴力、吸毒、色情、敲诈勒索、抢劫等问题突出,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变化之三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和高学分给学生带来的不良影响。学校以提高学生学习成绩为由要求学生补课并占用正常课业时间,变相推销练习册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并收取补习费和资料费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行为,增加了学生课业负担,使学生休息、文娱和课外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无法保证。变化之四是网络中的消极内容对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形成和正常社会化带来的阻碍。网络的确增加了青少年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但网上消极信息的泛滥,成为加剧未成年人过错行为的影响因素;无节制的网上漫游,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虚拟的网上世界使一些未成年人疏于人际交往,偏离社会规范,有的甚至导致犯罪。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可操作性差。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作了全面的保护性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条款,比较抽象,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不是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实践中难以应用。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指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条规定对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但是它无主体规定,没有明确责任主体。一旦在实践中出现了此类问题,很难用该规定界定相应责任的承担。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此作为前者的补充,但该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凡牵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从来没有也无法引用此法来进行审判。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规定参照《刑法》有关条款来处理,但《刑法》早在1997年就已修改,相应的条款已不是原来的内容,两部法律根本无法衔接。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加强政府职能。在立法上,要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制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健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在执法上,要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大力促进法律的贯彻落实;在守法上,要加强对该法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都能够认识并自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使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二,借鉴国外立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详细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德国青少年保护条例》规定,电脑游戏必须像电影和录像一样,根据其内容标明不同的年龄限制级别;法国的儿童法律强调儿童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权利。除非其父母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孩子,否则孩子必须和其父母生活在一起;英国《青少年保护法》学校教育部分规定,所有16岁以下的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学校教育;《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美国立法强调严格保护儿童生命和身心健康,少年儿童的利益受到社会的极大重视。美国各州对儿童保护都有立法,通过立法禁止虐待和忽略儿童,防止有害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构建
      
      第一,立法结构体系的完善。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笼统地规定为18周岁以下,这并不科学。应结合未成年人年龄和智力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两个阶段:针对14周岁以下的儿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法》。通过对儿童权利的界定,明确政府及有关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中的职责和义务,使儿童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护;14周岁以上为少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少年法》。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改变对少年犯罪的评价角度,不以成人的眼光套用刑法规范,从而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利于问题少年回归社会。
      第二,基本原则的完善。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均作出倡导性规定: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时,应首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没有明确确立“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而且一些具体内容更没有体现这一原则。为此,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立法中确立该原则;并依据这一原则修改相关法律内容,如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离婚父母对子女探视权的行使,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分担等。
      第三,未成年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结构体系的完善。首先,应明确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及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未成年人财产范围包括: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因劳动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专供未成年人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父母对子女的财产享有管理的权利和负有注意义务。未尽注意义务,致使未成年子女财产受损害的,应当赔偿。其次,应规定未成年人人身权的范围。明确人格权和身份权所包括的具体内容,确立父母照顾权,完善对身份权的保护。父母照顾权应包括以下内容:姓名决定权、居住决定权、教育权、职业同意权、子女交还请求权等。同时明确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义务,杜绝家庭暴力以及当前普遍存在的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受教育权等现象的发生。
      第四,未成年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完善。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在立法上构建了一个由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组成的保护体系。但依照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相关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缺失,公检法、妇联、共青团等机构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地位和角色不明确,这也使得各个社会机构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管力度不够,使得这一体系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发挥其作用。因此,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要在充分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完善法律规定,设立国家监护机构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管。
      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一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通过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可以逐步构建一套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地保障。
      
      参考文献
      [1] 吴兢.我国在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还面临四大挑战[N],人民日报,2001-12-11
      [2] 翟帆.《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N],中国教育报,2001-12-5
      [3] 刘亚伟.美国:不让儿童受任何伤害[N],环球时报,2005-7-7
      [4]杨军生,李玉华.论我国未成年人[J]人权,2005,(3)
      [5]申海玉.关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隐私权不容忽视[N], 西海都市报,2005-11-2
      [6] 陈丽平,范玲莉.让未成年人拥有严密法律安全网 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展现最新成果,法制网2005-9-10(责任编辑付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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