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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时间:2021-03-20 12:13: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夫妻之间建立确实具有现实难度,但这不能阻碍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从现实婚内侵权案例和立法来看,当务之急必须厘清婚内侵权民事责任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关系及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从而为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排除障碍,更好地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对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婚内侵权;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
      一、婚內侵权民事责任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与离婚损害赔偿责均是由夫妻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现行立法仅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规定也存在漏洞。《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仅是四类,并不能涵盖婚内诸多的侵权行为类型。而且要请求侵权赔偿必须以提出离婚为前提。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有严格限制,只能是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由此可以看出,当婚内侵权事实成立时,婚内侵权行为受害者并不能轻易获得损害赔偿,不以离婚为前提的婚内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使得很多婚内侵权行为因为披上合法婚姻的外衣而得不到法律的制裁,此类侵权行为便成了立法的真空地带。因而有必要扩大婚内侵权赔偿的范围。
      国内有些学者们认为我国立法只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否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然而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和婚姻家庭法到立法精神《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非是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排除,反而是我国现行诸多法律对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奠定的法律基础。
      二、夫妻财产制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冲突
      夫妻财产制,是对夫妻婚前各自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以及夫妻婚后债务如何清偿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方式是我国夫妻财产实行的主要方式。依我国的传统观念,大多数夫妻不会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通常采用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即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所有财产除依法属个人特有财产以外,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双方共同管理,一般情况下,该财产关系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所以很多学者认为就算建立了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具体执行也是难题。
      但我认为随着《物权法》及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夫妻间个人财产越来越受到法律的重视,并且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这些条文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可行性奠定了基础。如《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以及《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夫妻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人,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同财产时,夫妻一方是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因此,我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和《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在特殊情形下是可以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可以将出现婚内侵权行为作为特殊情形,此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这样一来婚内侵权赔偿就能落实。
      《婚姻法解释三》仅规定了夫妻间因财产侵权引起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但对夫妻人身侵权引起共同财产分割未做规定。因而,笔者认为《婚姻法》应该增加条款规定,规定夫妻人身侵权亦可引起共同财产强制终止。这样一来,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论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遭到侵犯,均可提起损害赔偿同时也可使赔偿最终得到执行。笔者认为,除了共同财产强制终止制度外,人民法院还可通过实行债权凭证制度来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矛盾。
      三、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由于婚姻关系具有较强的伦理性,有些关系需要夫妻双方自行调节,有些地方需要道德的约束,若法律全部介入,不利于夫妻关系的调整,因此针对婚内侵权行为,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应以侵权人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笔者也赞同该种观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夫妻一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后果,主观上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学者分歧较大,笔者赞同只有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构成婚内侵权,而对于情节较轻的婚内侵权行为,则更多受道德的约束,从而也鼓励了夫妻双方本着互相体谅的精神来化解矛盾。因此,夫妻间只有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才能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2、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的一般理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关于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规定,然而又没有阻却违法的事由,就可能构成违法。针对婚内侵权行为而言,若夫妻一方对配偶一方实施了违反我国现有的关于夫妻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为,并且无法定事由阻却该行为违法,即符合行为违法这一构成要件。
      3、损害事实
      婚内侵权行为所指向的客体不仅包括了夫妻各方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还包括了基于合法婚姻产生的身份权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以及精神上的权利。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直接侵害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包括侵害夫妻的共同财产。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后果,也包括精神损害后果。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与另一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行为违法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通过作为的方式产生,例如直接暴力殴打配偶、强制配偶生育、打砸配偶特有的财产等;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方式产生,例如拒不履行扶助义务、恶意抛弃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等。
      四、承担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熟话说“有侵权就得有救济”,这样才能弥补受害方的损害。有学者认为夫妻之间出现侵权行为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八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然而,笔者认为婚内侵权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夫妻之间侵权又有其特殊性,如果发生了一般侵权行为时夫妻因顾及到长期感情会原谅对方,也就不会诉诸法律,但如果是发生了非一般侵权行为忍无可忍下诉诸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承担方式不足以弥补受害方,所以,笔者认为针对婚内侵权行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非常有效地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在夫妻侵权案件中广泛应用停止侵害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当发生侵权时,人民法院首先应及时制止其继续实施,以避免损害后果的扩大,防止感情裂痕的扩大。赔偿损失既包括赔偿经济损失,也包括赔偿精神损失。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权,婚内配偶一方最容易受到精神损害,如配偶一方的不忠,由于婚姻的排他性和专一性,容易造成对方的精神损害。因此,婚姻法当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的。赔偿损失的最大难度就是财产执行问题,赔偿损失应当以一方的独立财产予以赔偿,如果侵害一方无财产,请求权仍无法最终实现。正如笔者前面所阐述落实夫妻共同财产强制终止制度及债权凭证制可以将赔偿损失切实可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和《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可以将出现婚内侵权行为作为特殊情形,此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这样一来婚内侵权赔偿就能落实。对于婚内损害赔偿案件,侵权人没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持有由人民法院发放的有效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取得个人财产或双方婚姻关系终止时,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1] 谢艳超. 我国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 河北经贸大学, 2013.
      [2] 陈 苇.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3] 杜江涌. 婚内侵权相关问题研究[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2005(5).
      【作者简介】
      郑珊珊(1994—),女,湖南湘西人,西南民族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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