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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调试问题

    时间:2021-03-20 08:05: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夫妻财产的认定与处理方面,《物权法》与夫妻财产制存在着诸多法律适用冲突。笔者认为调试这两部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并试图探索其解决办法,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既能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营造良好健康的社会经济环境。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物权法;调试
      我国的《婚姻法》是关于处理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硬性规定,而《物权法》是婚姻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关系处理的基础性法律,为公民处理婚姻家庭中财产纠纷提供了更加具体的针对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本文则研究的是某些夫妻财产制度与《物权法》的冲突问题研究。
      一、夫妻财产制度与《物权法》存在冲突
      父母赠与婚房的法律冲突。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出资方父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即所有权仍属于房地产商,此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房屋赠与合同效力待定。出资方父母作为买受人,所登记的权利人与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一致,更无法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
      投资收益的争议。资本收益系因投资者通过低买高卖等技术层面的操作所产生的投资证券的交换价值的增加,并非基于原本为他人用益所产生的对价收益,因此不属于法定孳息范畴与自然增值,不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而《物权法》规定,私人对他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动产和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以及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收益都受法律保护。
      约定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冲突。我国常出现夫妻间契约效力认定问题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重大理由”外,不得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但从物权法角度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明确约定的,可以随时分割一部分买卖或将其物权转让。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争议。在物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措施里, 包括返还确认, 确认权力, 返还原物, 排除防碍, 消除危险要求修理重做,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这样的内容。而婚姻法对返还请求权却不明确,尤其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重大理由”外无特别规定的返还请求权更是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与《物权法》存在冲突的原因
      婚姻法自身规定不足。现行的婚姻法主要规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对于财产的使用、管理、变更、终止,均未分别作出明确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关系何时生效、变更以及如何变更等问题;约定财产制对内效力所有权认定方面也是现行婚姻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物权法自身规定的缺陷。不动产登记机关责任、权利不明确,我国登记制度虽然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登记生效主义;对于由于登记机关的错误而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法律之规定登记机关有变更义务,而真正权利人的损失却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登记薄记录不完整,使得查询很困难。我国一律规定非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就是物权法规定与其它部门法产生冲突。
      立法目的的差异。婚姻法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财产关系。而婚姻法要立足与保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财产关系,其立法目的则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三、调适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与《物权法》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应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时间及生效时间。夫妻婚前订立财产契约的,于双方结婚之日进行登记时起生效;婚后订立财产契约的,于双方订约且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建议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与婚前登记无效情形及其法律后果。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夫妻财产约定与父母赠与婚房登记瑕疵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对夫妻双方及第三人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明确《婚姻法》中的“投资收益”。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非应对方“协力”帮助下而产生的市场价值的增加。即该财产婚后市场价值的增加既可能是财产所有人自己完全付出努力的结果。其最大特点是收益的产生并没有收到对方“协力”帮助。另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另一方在婚后“协力”而导致的市场价值增加。非因对方“协力”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
      (二)夫妻财产处理无相应法律救济引用物权法
      明确夫妻财产对外公示方式。笔者建议立法更多的增加夫妻财产公示问题。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变更或撤销的具体程序;建立夫妻财产登记认定审查程序,以书面形式作成的约定,原约定书是经过公证的,变更、撤销协议还须经过公证程序。如果夫妻对财产契约的变更或撤销无法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夫妻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变更或撤销约定的法律后果。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动产或不动产,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无疑,将《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引入夫妻财产制度,以此解决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或者婚内侵权等情形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能使夫妻财产制度更完善,随之也调和了夫妻财产制度与《物权法》的冲突。
      参考文献
      [1] 马明茹.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思考[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第99-104页.
      [2] 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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