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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抚养“可卡因婴儿”

    时间:2021-03-20 08:04: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警方破获的一起家庭式贩毒案中,主犯李鉴身为外婆,竟将毒品喂进仅3个月大的外孙口中。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李鉴的行为?谁对这个从一出生就带有毒瘾的“可卡因婴儿”享有抚养权呢?
      3个月婴儿被吸毒
      2013年1月初,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警方在一次缉毒行动中抓获了贩卖毒品的云南籍妇女李鉴(化名)。
      据了解,李鉴年近50岁,总是嘴里叼根烟,表面上抱着一名小孩儿在同一地方转悠,暗地里进行毒品交易。随后,警方在其住处抓获了正准备外出运送毒品的虞某,并缴获一些毒品;同时,还在屋内一张床上发现一名熟睡的婴儿。
      经当场审讯,李鉴交代,她经常抱在手里的小孩子是自己3岁大的孙子,贩毒时抱着孩子是为了作掩护;睡在房间里的男婴是她的小外孙,是其二女儿的孩子,才3个月大。
      原来,2012年年底,李鉴的二女婿因吸毒、贩毒被警方逮捕,现已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身为同伙,李鉴的二女儿见丈夫“翻船”,畏罪潜逃,将生下不久的孩子丢给母亲照料。
      很快,李鉴就察觉到小外孙的哭喊声比普通小孩儿厉害。对照自己与毒品打交道多年的经验,她惊讶地发现孩子天生带有毒瘾。
      为了让外孙不哭,李鉴开始尝试着吸毒,然后把自己吸进来的毒烟吐到外孙鼻子上。不想,孩子吸下毒雾后果真止住了哭喊,然后乖乖地入睡。此后,李鉴每三天给外孙吸食一次毒,直至被警方拘捕。“这个婴儿和别人不同,一出生就带着毒瘾,所以,他特别容易哭闹。”一位办案民警说,这也是李鉴要喂自己的外孙吸毒的主要原因。
      2013年3月28日,李鉴及其儿子虞某已被刑拘,而二女儿尚在潜逃中,侦办民警将持续对其行踪进行调查布控。不过,整起案件中最让民警揪心的当属李鉴仍在襁褓中的小外孙。由于全家悉数落网,一时间,孩子的抚养成了难题。
      谁有抚养权利和义务
      该婴儿的父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了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由此可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并且是第一顺序的。除非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本案中,婴儿的母亲畏罪潜逃。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其本可以继续履行对孩子的抚养和监护义务。因此,该婴儿的法定抚养义务人仍然是其父母。
      在婴儿的父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前提下,李鉴二女儿畏罪潜逃前将婴儿丢给其母亲照料的行为属于全权委托监护。所谓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照料等。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李鉴喂食外孙毒品的行为呢?这已经构成了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应当与贩卖毒品罪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该案中的婴儿属完全无行为能力人,无任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的期待可能性。因此,他人喂食其毒品的行为属于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李鉴喂食外孙毒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应当依法撤销李鉴监护人资格。《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悉,目前,李鉴身患毒瘾的小外孙已被其舅妈接走并暂代抚养一职。在法律上如何看待婴儿舅妈的代养行为呢?在法定抚养人分别入狱和失踪、委托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婴儿舅母接走并暂代抚养一职,属于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也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可卡因婴儿”在美国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该案中婴儿毒瘾源自吸毒母亲的情形在美国叫做“可卡因婴儿”。由于“可卡因婴儿”的出生,将对子女造成巨大伤害,同时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为了回应公众对这种婴儿的忧虑,在美国,吸毒的准妈妈将会接受检查,检查她们腹中存活的但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受到伤害。而这一点在我国并未有强制性规定。
      与中国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法律规定相比,美国更加强调“儿童利益最佳原则”。美国各州法律通常把对子女的监护权分为一方监护、他方监护和共同监护三种情形。
      目前,美国对于子女监护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有:(1)1968年美国州法律全国委员会颁布的《统一子女监护管辖法》;(2)1980年《防止父母绑架法案》;(3)1988年《国际拐骗儿童民事制裁海牙公约》。
      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中国对收养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在美国,收养是很普遍的行为,每年大约有10.5万人被收养。而收养的前提是终止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愿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当父母出现法定事由不宜行使父母权利时,法院可以强行制止其权利。典型的强制终止的情况包括遗弃、虐待子女、忽视子女、不抚养子女、父母被监禁、父母有精神病等。
      本案中,婴儿的父亲被监禁,母亲在被追诉中、且有吸毒史。此案若发生在美国的话,符合强制终止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通过法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后,紧随其后的是婴儿的收养问题。包括由其亲属收养和非亲属收养两种情形。
      作者简介
      杨晓林,中国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家事法研究部部长,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手机:13366156089
      E-mail:xiaolinlvshi@vip.sina.com
      “家事法苑”家事律师网 http://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A座7层(100027)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5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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