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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二倍工资”诉求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18 16:13: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zghs/zghs201804/zghs20180408-1-l.jpg
      摘要:船员“二倍工资”能否享有船舶优先权担保,司法实践对此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经分析,因船员的“二倍工资”主张具有惩罚性,赋予其船舶优先权担保不仅不具有法理基础,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违背了立法目的。因该类诉求不具有明显的海事特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条规定的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故船员“二倍工资”的诉求不能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而应该按照普通劳动合同纠纷适用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
      关键词:船员劳务纠纷;二倍工资; 船舶优先权; 仲裁前置
      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8)04-0073-08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速迟缓,全球进出口贸易遭遇重大发展困局,反映到航运市场的就是海运运力严重过剩,运价逐年降低,航运企业经营越发困难。特别是在2015年至2016年,中国航运市场景气度跌入谷底,较多中小航运企业接连停产、破产。
      船员是航运企业除船舶以外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船员工资在正常情况下是该类企业优先保障的对象。但由于近些年很多航运企业经营困难,停运、破产情况频频发生,早已无力支付船员工资,因此,船员劳务纠纷案件受理数在各海事法院近两三年案件中呈大幅上升态势,在一些海事法院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近半。而且此类案件一旦出现,大多为群体性案件,有些是整条船舶甚至整个公司的船员都来法院起诉。船员劳务纠纷案件能否顺利审结已经对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大数据平台统计,2016—2017年各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纠纷对比情况如表1所示。
      各海事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仍存在一些不同观点,出现不少彼此矛盾的判决,这些不统一的判决对提升中国海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该问题需要加以重视,力求统一司法尺度。笔者主要探讨涉及船员“二倍工资”诉求的两个法律问题: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航运企业在未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赔偿给船员的“二倍工资”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问题;第二,船员是否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主张“二倍工资”之类诉求。
      一、船员“二倍工资”的法律属性
      船员在劳务合同纠纷中之所以能主张“二倍工资”,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①。那么该“二倍工资”到底属于何种法律属性呢?可以从立法机关相关立法解释中去寻找答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2版)》(简称《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释义中明确:“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此次,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所谓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中国在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首次借鉴并加以采用。
      由此可以看出:“二倍工资”其实质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的对象是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立法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船员“二倍工资”产生的基础并非船员在船上的工作或服务,而是来源自法律中关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条文规定。
      二、船员的“二倍工资”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
      (一)当前的司法裁判情况
      截止到2018年6月14日,笔者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28份各地法院一审、二审涉及船员“二倍工资”的生效判决书。其中22份生效判决对船员的“二倍工资”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裁判。具体为:广州海事法院公布的8份一审生效判决,均不支持二倍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裁判理由是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系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而依法向劳动者承担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均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不具有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性质,应不具有船舶优先权。
      其余14份生效判决均支持船员“二倍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具体包括: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份二审判决,武汉海事法院11份一审判决,厦门海事法院2份一审判决。判决理由总体为根据劳动法律所产生第二倍工资与船员在船的工资对应,依法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员“二倍工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员工资或其他劳动报酬范畴并享有船舶优先权这一问题,各海事法院的意见不统一,存在较大争议,甚至相互矛盾。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二倍工资”的表述所導致。由于该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款带有“工资”二字,并与船员的在船劳动报酬关联,使得部分海事法院法官忽视了该“二倍工资”具有的惩罚性属性,从而出现了其是否属于船员工资或其他劳动报酬范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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