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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法律问题探析

    时间:2021-03-18 00:06: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海上人命救助历来被看作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存在,具有无偿性、法定性、义务性等特点。但近年来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存在与否的争议不断,各国及国际公约大都采取了相对肯定说支持了有限度的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文章将以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问题为研究对象,针对相对肯定说之不足和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命救助报酬;绝对肯定说;强制救助;自愿救助
      一、海上人命救助制度溯源
      海上救助伴随着人类海运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追溯至公元前800年前后的《罗德海法》,其中就有关于救助报酬分配的方面的记载。而海上人命救助是指以人命为标的的救助法律关系。早在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时期制定的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中,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赋予救助人请求救助报酬的权利,规定了法国国民对遭遇海难者,应尽力救助,否則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内容。然而由于西方的海商传统等历史缘故,传统的海难救助观点和学说均将人命救助排除出了海难救助的范围,人命救助仅能被作为一项人道主义义务,是救助者的一种法律义务而无权请求报酬。
      发展至当代,海难救助制度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而特有的激励制度成为了海难救助的一大特点,但由于人命这一标的特殊救助性质而产生了许多争议,因而目前国际公约、各国法律在人命救助上的普遍做法是以公法规制海上人命的救助,强制性规定船长具有救助人命的义务,但这种强制性的作法自然是建立在不严重危及本船人员及财产基础之上的,是故这种排除了合理例外的强制性义务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已是必然。
      二、人命救助报酬存在之合理性的争议
      长期以来人命救助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公法上的救助行为,是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基于人道主义原则而为船长规定的一项特殊的强制义务,因此也应具有法定性、公益性、无偿性和优先性的特点。虽然通说对于人命救助的无偿性是肯定的,但是对于人命救助能否取得报酬这一问题在学界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一般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大类学说,而肯定说中又有相对肯定说与绝对肯定说之分。
      (一)传统否定说的没落与相对肯定说的普遍适用
      否定说认为人命救助是人类道德的体现,报酬请求权为对物的诉讼所产生的权利即其为对物权而非对人权,法律上无法加以承认其报酬请求权的存在。①而肯定学说则认为否定学说违背了法律平衡的原则,基于公平和奖励的原则以及海上救助商业化趋势及民间救助的可能性,主张救助人应当享有救助报酬请求权。
      相对肯定说认为单纯的人命救助不能进行报酬请求,而此种学说为当今大多数国家及国际公约所承认。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②此项条款也证明了我国对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非独立性给与了肯定。
      美国法律对人命救助人是否可以提供救助报酬并没有直接的规定。目前仅仅在案例实践中能够体现出人命救助人有权从海难救助同时获救的财产中请求分得合适的份额。即在司法实践中,美国也仅仅承认了相对肯定说的做法。
      (二)绝对肯定说的合理性
      1.绝对肯定说之观点及其适用的优势性
      绝对肯定说作为肯定学说中的另一分支其认为,人命救助的报酬请求权应当是独立的,这不仅仅能够有效地促进对人命救助的积极救援,同时也正是基于对施救方因救助而产生损失的一种公平补偿,不能仅因人道主义原则即强加与船长必须救助的义务。
      对于海上人命救助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笔者认为绝对肯定说更加符合海上人命救助发展趋势及实际救助效果的需要。就海上救助的实际状况而论,最能够采取及时救助的主体往往不是相关的专门性救助组织,而是距离该遇难船舶最近的其他船只。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的强制性手段固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救助的商业化趋势以及对本船只财物及人命安全、船舶航行经济价值的考虑,经常在实践中出现路遇遇难船只不救而过的尴尬情况,这使得义务救助以及相对肯定说模式陷入了实践中“失效”的困境。
      与相对肯定说不同,绝对肯定说肯定了人命作为独立标的的救助价值,不将其报酬请求权依附于财产救助之上,可以有效解决船长因救助人命而造成的自身经济损失却得不到补偿的顾虑,从而及时救援。因此从实践效果而言,绝对肯定说更有利于对人命的救助。
      2.英国对绝对肯定说的法律适用
      目前,英国作为海商法最为发达和完备的代表性国家之一,其立法已体现了由相对肯定说向绝对肯定说的转变。英国《1894年商船法》中第五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救助人命可以获得报酬,当船舶所有人支付报酬时,救助人的救助报酬应当优先于其他救助请求权。③可见,英国的海上救助立法不仅仅承认了人命救助独立报酬请求权,且确认了其请求的优先性,这是难能可贵的发展和改变,这一做法,对海上人命救助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三、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及救助报酬法律制度及问题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以美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的海上救助制度都是建立在狭义的海上救助概念之上,均否认人命救助同船舶、货物等财产救助和环境救助具有同等的地位,而将人命救助排除在海上救助的范围之外,并将其置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④
      (一)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适用的情况
      我国目前海上人命救助相关问题主要适用《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之规定。我国海商法专设有海难救助章节,但其中直接与人命救助内容相关的仅有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八十五条。其中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表明我国针对人命救助报酬问题现行采用的学说为相对肯定说,即对人命的救助原则上是义务而无偿的,救助方不得向获救人员请求报酬,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而《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海难救助”这一章节中的相关内容之规定相较于《海商法》也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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