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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法律监管

    时间:2021-03-10 16:03: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意在推进上海自贸区金融市场改革,进而由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带动全国金融开放。随着人民币正式跨入SDR,也为我国金融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对比分析美国、英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上海自贸区的金融监管模式,分析并借鉴各国和地区在金融改革方面的举措,并结合我国经济实际情况,以期助力于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模式和立法建设。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金改40条;金融监管;法律规制
      [中圖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6-0094-04
      一、引言
      2015年国家出台的《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金改40条”)旨为加快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金融服务业开放和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大力促进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后,中国政府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随时调整上海自贸区的经济策略,“金改40条”在经过长时间的调研后终于问世,但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跟进,现有立法已然不能够确保进一步开放的金融市场安全,滞后的法律不能及时监管金融漏洞,必定会减缓经济进步的步伐。法律作为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实有必要对比分析域外现行有效的金融法规以及自贸区的法律制度,顺应国家经济改革步伐,结合当下金融法规与我国国情来因地制宜的找出金融法规的新方向,弥补金融法规的漏洞和不足,提出具有建设性意义的规范金融市场的法规,保证我国经济改革有序进行。
      二、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监管规则的比较分析
      (一)美国
      美国的金融监管是一种典型的“多边监管”,纵向上为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双重监管,横向上为各专业机构的分业监管。多边监管机构在联邦层面上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RS)、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S)、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储蓄管理局(OTS)、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七个机构[1]。但因监管重复,政令不一,协调不到位,致使美国金融监管效率低下,监管不断出现疏漏。在经历次贷危机后,美国针对危机中出现的漏洞进行改正补救,2009年发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改由FRS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其目的是弥补之前监管权利的分散,信息不集中等缺失现象,并且成立了金融监管委员会,使各部门的金融信息及时跟进并协调一致,该做法值得我国金融监管借鉴。
      (二)英国
      2010年英国财政部发布《金融监管的新办法:判断、焦点和稳定性》,该报告深刻反思了当下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并提出了新的改革路径:在英格兰银行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作为政策咨询机构,英格兰银行下设审慎监管局(PRA),分离金融服务局的审慎监管职责,负责对系统重要机构的审慎监管;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CPMA),负责FSA对有关机构的商业监管和监督的全部责任,以及对金融督查员服务、消费者金融教育局、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等监管机构的独立监管[2]。又经过一年的酝酿发酵,英国的《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蓝图》白皮书中将原有的PSA拆分为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对系统的机构进行监管以及提升引导金融的良好发展。对于现有的庞杂监管机构,设立高级监管者,制定分工明确的监管职责,撤销冗余机构,以避免不同机构之间的相互推卸责任以及监督权的腐败问题[3]。
      而我国的金融监管呈现出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局面,各大银行所涉及的业务已不仅仅局限于银行业务,在证券、保险等行业也多有涉及,但我国依然实行的是“银保证”三家的分业监管模式,只能对单独行业进行监管,很难在整体上进行系统监管。虽然早在2004年就已经开始准备“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实质上并未发挥其应有效力,故而亟需设立一个高效力等级的监管机构,而且应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对它们进行职责细化,而且在英国,FOS、FSCS、MAS承担着不同程度的金融监管与消费者保护职能,这些非政府组织机构既行使政府的监管职能,又接受政府机构的规制和安排[4]。这种方式对我国而言也未尝不可,允许部分专业非政府团体对我国金融行业进行监管,接受其提供的专业建设性意见,并受我国政府规制。
      (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作为我国乃至全世界著名的自由港和国际金融中心,其金融开放程度远高于内地金融市场,其金融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三大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行业自律委员会构成了香港的金融监管结构,分别行使着对三大领域的监管和协调职能[5]。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相对于内地比较透明公开,一些专门的刊物会及时发布金融消息,方便民众知晓金融动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监管机构和金融经营行业应当良性互动,而不单单处于被动监管地位,应该调动被监管对象的主动性,与监管机构形成良好的互动模式。
      三、上海自贸区现行金融监管现状分析
      就金融监管来看,上海自贸区依然沿用的是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即“一行三会”的管理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先后出台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合融资、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外汇管理、分账核算业务,审慎管理”等七项实施细则,“一行三会”在经过两年的摸索基本建立了金融安全网,构建了人民币银行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框架[6]。
      (一)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监管
      “金改40条”最引人注目的一点就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上海自贸区率先实现,其第二部分就说明了主题,强调了对人民币资本项目的总体要求。根据规定实行先行先试,逐步做到提高各资本项目的可兑换程度。自上海自贸区建立以来,我国自贸区资本账户逐渐打开,国际资本便以各种方式涌入到我国市场,但相应的配套法规却依旧停留在管理法的层面上,应急措施迟缓,遭到冲击的国内金融市场恢复缓慢。所以我国在将金融交由市场支配的同时,也应逐步实行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监察相配合的机制,来稳固资金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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