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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制与创新: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法治化

    时间:2021-03-08 16:02: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如今,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工具快速发展,其对金融市场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对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带来不小的冲击。明确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定义及相关特质,是深入分析其造成课税难题的研究基础。目前,我国欠缺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系统的课税法律制度,还停滞于对期货、可转换债券和股票期权征收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政出多门、法律空白较多。建立合法合理、简单统一的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法律制度,应成为我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关键步骤。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课税难题;税收法制;税制改革
      近三十年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迅速崛起已成为全球金融创新史的重要里程碑。金融衍生工具的避险、趋利、高效、投机使之成为众多投资者追捧的对象,但及至2007年10月,美国的次债危机最终被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放大为全球金融海啸。不过,对于金融衍生工具仍需坚持辩证的立场,通过强化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规制,有效发挥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有优势才是必要之举。笔者试从税法角度出发,建立一个规范调整金融衍生品市场、控制风险抑制过度投机的金融衍生工具课税机制,寻求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
      一、 金融衍生工具的维度与课税难题
      1. 金融衍生工具的梳理。金融衍生工具源于基础金融产品,因此有必要首先明晰基础金融产品的概念。法律语境下,基础金融产品泛指金融市场主体间为实现资金融通需求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金融衍生工具作为基础金融产品的衍生物,是指基于基础金融产品的价格或数值而形成变量的派生金融产品。2006年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明确将金融衍生工具划分为独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其中,前者涵盖期货、期权、掉期、权证和互换等单一交易模式的衍生工具,后者则主要囊括可转换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组合交易模式的衍生工具。
      2. 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征与课税难题。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人的一生不可避免地唯有死亡与税收。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工具从其诞生之日就担负着应有的、法定的纳税义务。然而,金融衍生工具也因其一般特征及创新特性冲击着课税原则,金融工具创新不断产生新的金融产品,对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都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难题。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性和灵活性不断挑战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法律的稳定性。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政府凡欲课税,必须经过权力机关的立法授权,并且经过法定的立法程序。然而,跨境跨期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则随时处于变幻姿态,课税要素一时难以准确界定。经历漫长立法程序的税收法律,或许从其草案审议之时便已落后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与此同时,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还在不断挑战着税法的技术水平。金融衍生工具如期货交易,大宗期货合约通常由百分之二十左右的保证金或权利金即可实现,实现以小搏大的经济效果,金融杠杆效应明显。现如今,全球金融市场虽处于颓势,但部分投资者仍在借助金融衍生工具进行自我创新,意图以杠杆原理降低税负。由此产生的课税难题就是如何提升税法的立法技术,合理区分避税型金融衍生产品、节税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一般金融衍生产品,并对其适用不同的课税方法。此外,还需避免税收政策的过量颁布代替税法的主干法律,即在技术性与法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二、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在金融市场主要形成了以营业税和所得税为核心,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存的税收法律制度,但依照税法规则和经济学原理深究之,金融税制的建设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1. 金融衍生品的税法规制认识不清。在自由的贸易市场中,税收会扭曲正常交易行为的结果,引起总剩余的减少,即税法会产生无谓损失,最终造成买者和卖者因税收遭受的损失大于政府筹集到的收入。诸如欧洲、美国、加拿大等金融市场发达的西方国家,一般均对金融衍生工具施行简单的税制,课征较少的证券交易税和企业所得税,旨在减少税收对金融市场产生的无谓损失,提高金融衍生工具对资本流动速率的促进作用。相反我国尚未意识到该点,只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交易主体沿用现行税制征收多个税种,税种繁多,相应的征税办法、计税依据也是各不相同,徒增税收的无谓损失和征管成本,进而形成低效繁琐的金融税制。特别是我国国民经济开始放缓、财政收入增长率逐月降低、民间资本暗流涌动的今天,我国政府更不会放松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法规制。立法者一方面通过高税负的税法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另一方面以此减缓财政收入增长的压力。
      2. 金融税负偏高。企业除投资期货交易依法缴纳增值税外,进行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基本均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相应的营业税。营业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是以企业的全部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而非按照净额征税,因而重复征税现象十分明显。我国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法定税率为5%,但因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复征税现象,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者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势必增加。相比之下,为简化税制、降低税负、提升效率,英法德等欧盟国家通常不对金融业征收流转税,仅象征性的征收税率较低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登记税。隔海相望的韩国虽对金融行业也征收营业税,但法定税率仅为5‰。相较之,我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税率明显处于高位。此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卖方还需缴纳1‰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但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较高的换手率,直接导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其名义税率。以营业税、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法律制度,缺乏对金融衍生品的明确划分,加之仅存少数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衍生工具的高税负成为必然。
      3. 税收立法的匮乏与税收规章的冗杂。目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课税政策基本是围绕国务院的授权性立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而建立,除却所得税立法,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立法空缺自不在言。由于金融衍生工具不间断的创新发展,避税型衍生产品层出不穷,税务征管机关为了弥补税法上的漏洞,意图让纳税义务人无机可乘,便不断发布税收政令、出台税收解释的通知和办法。结果是税法上的令函、通知、公告等税收规章越来越多,最终税法的主干法律很少,税法一时成为世人讽喻的“补丁法”。金融市场缺乏明确的税收立法,导致税务机关单独制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的计征办法。一方面税收法定原则受到极大挑战,另一方面效力层次较低的税收法规也导致税收政策频繁变动,稳定性较差。最终税法应有的可预见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金融市场主体无法预见何种金融衍生工具应缴纳怎样的税收。税务部门在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决策上享有巨大的行政权力,亦因税收责任的缺失极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立法的空白和缺位,也无法给予税收政策因时调整相应的法律支持,税收决策较为随意和频繁。最终有违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容易损害金融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减少社会总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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