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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时间:2021-03-06 12:02: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刑法谦抑原则在少年司法中的反映,有利于修复被犯罪侵害的各种社会关系,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顺利地回归社会。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是各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且也成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趋势。本文在分析我国各地试行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践做法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 前科消灭 刑法谦抑
      作者简介:桑爱英,大理学院政法学院法学教研室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41-02
      
      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请审议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规定“对犯罪的时候未满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表明我国立法首次鲜明提出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通过立法提出免除未成年人前科义务具有积极意义,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符合我国少年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有助于失足少年顺利回归社会。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是前科消灭制度的一个方面,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设计无一例外都是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这已成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趋势。因此,在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基础上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成了我们必然的选择。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指在刑事法律领域中,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经审查认定其真诚悔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已得到弥补,罪错行为已得到有效矫正,再犯可能性微小且具备法定条件时,由专门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不必再遭受犯罪标签消极影响的一项制度①。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刑法谦抑原则在少年司法中的反映,体现了对犯罪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少年司法中的反映,有利于修复被犯罪侵害的各种社会关系,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顺利地实现再社会化。自十七世纪法国首先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起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如美国、日本、俄罗斯、德国、瑞士等国家纷纷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其实践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在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已成为各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且也成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趋势,成为衡量一个现代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益探索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一条的规定被学者称为刑事前科汇报制度。刑事前科制度在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有等社会防卫方面有着积极意义②,而此制度对有犯罪前科者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适用层面的影响,例如前科影响定罪、量刑、假释、减刑等等,这是刑罚后果最主要的表现;另一个是前科还会带来一些非刑事的后果,主要表现在它带来对未成年罪犯的社会的排斥,这种社会排斥包括政治排斥、就业排斥、就学排斥、社区排斥、心理排斥等方面,导致其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给刑满释放者的就业、就学、生活等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了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③。也就是说,一旦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有犯罪前科未成年人终生都会受到影响,可能带来整个社会的不宽容,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之再社会化的失败,影响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可能使其重新走上再次犯罪之路。而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前科报告制度,而没有前科消灭的条款,学者认为,它产生的最严重问题就是,只有进口没有出口,人为制造一个不断膨胀、恶化且难以消解的社会敌对阶层④,严重威胁着社会治安⑤。
      如何摆脱失足少年回归社会难的困境,取消犯罪记录的污点,帮助他们顺利地回归社会,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近年一直关注和调研的问题。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初步成效。2003年1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率先推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长安区法院经过其具体实践,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随后,山东、四川、山西、上海、河北、重庆、宁波等地也都在开展试点,从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工作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只是,这些探索和做法不一,在试行过程中刑事前科消灭的做法也遭到了不少质疑:该制度是否违反现行刑法规定?是否和我国的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相抵触?具体实施单位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其他单位?具体操作中相关部门如何协调?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是严肃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立法,基层司法部门的试行方案效果有限⑥。
      为倡导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中央政法委2008年底明确提出“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这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⑦。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将“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则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工作机制”纳入了2009年检察工作的主要安排。全国各地试行实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并已成功消除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记录的做法,为刑法修改提供了有效的实践依据。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请审议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规定“对犯罪的时候未满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表明我国立法首次鲜明提出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这相对于《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对于受过刑罚处罚的失足未成年人,国家负有责任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改革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体现了和谐社会、和谐司法的要求,对于保障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立法的缺失,造成了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难的困境。现阶段制定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法,时机尚不成熟⑧。可先通过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同时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的与前科消灭制度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修改,使之能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机配套、衔接协调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初步构想应包括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种类、实施机构、实施的条件、参加人、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等几方面。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要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一旦确定,就会产生如下效果:第一,免除失足未成年人的报告义务,关于其有罪的材料不得记入户籍和人事档案,因前科所引起的民事、行政上的权利限制被取消,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⑩。第二,未成年人在前科消灭之后,如果再犯新罪的,不适用累犯制度。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增加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作为累犯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表现,也是对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规定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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