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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陪审制度的粗浅比较和借鉴

    时间:2021-03-06 00:00: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陪审制度就是法院在进行审判案件时,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发展最好的国家,我国陪审制度与美国的相比很不相同而且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与美国的陪审制相比差距较大。通过对美国与中国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合理借鉴美国陪审制的成功之处,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目标。
      关键词 陪审制 人民陪审员制 比较
      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由专职法官和陪审员相结合审判案件的方式让公民代表直接参与审判活动行使审判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是当今世界陪审制度两种主要形式,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参审制和陪审团制的基础上,又赋予其独特的中国特色。
      一、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一)陪审制度的基本内涵比较
      我国的陪审制度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我国国家审判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在当代美国陪审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通常是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负责起诉职能,又称“起诉陪审团”。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它负责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第二种是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的小陪审团,负责审判职能,又称“审判陪审团”。它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笔者在此讨论的美国陪审团制度主要就是指审判陪审团。陪审团制度保障美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二)法律依据比较
      现今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散布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5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操作有了相对比较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目前并无直接宪法依据,而且这些法律规定只是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或然性规定,否实行陪审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陪审制度并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直接源于宪法上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3条第2款就规定:“一切罪案,除弹劾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审判。”此外宪法第六条修正案、第七条修正案都为陪审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接受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三)适用范围比较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虽然规定三大诉讼均可适用陪审制,但在实践中适用的很少。
      美国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广,体系较为完善。所有刑事案的审判,除弹劾案件外,均应由陪审团做出。对于民事案件,在联邦法院系统中,凡是当事人的争议数额超过20美元的也可以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接受陪审团审判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案件审理的法定程序,是否使用陪审团审判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权利。
      (四)陪审员的选任比较
      从陪审员的资格要求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要想担任人民陪审员除了要满足年龄条件、品行条件、身体条件和拥护宪法外,一般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美国法律规定,除了未满18周岁的、不在本地居住的、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有犯罪前科的人外,均有资格充任陪审员。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团成员必须大体上具有所在社区的代表性,必须代表着社区的各个阶层,不能因为经济的、社会的、种族的、政治的或地域上的差别而有所歧视或区别对待。
      从陪审员的产生看。我国法院对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名单先进行审查,然后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名单,最后将该名单中的人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在美国,陪审员往往由诉讼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整个选任过程要受到当事人双方及律师的询问和申请回避等程序的监督与限制。
      (五)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能分工比较
      在美国,陪审团只负责认定案件的事实,而不适用法律。在审判中,法官主要扮演两种角色,发挥两项功能。第一种角色,法官是法律的裁判者就法律层面的原则向陪审团做出指示;同时决定着证据能否被法庭采纳。第二种角色,法官如老师般教陪审团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陪审团在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律师的证据、观点、听取法官关于证据总结的指导后,即退出法庭进行秘密评议,而后作出决定。对陪审团的决定,法官必须接受。
      在我国,法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既负责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也负责对法律的认定工作,没有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分分工。在评议时,审判员与法官的权利是同等的,陪审员既有权认定事实也有权对法律的适用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对于最后的判决、裁定陪审员不能单独做出而只能由陪审员和法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确定。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一)观念层面
      在当下司法实践中,立法、司法机关最高层都强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坚定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心,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法官、人民陪审员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持一种怀疑态度。尽管强调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声音很亮,但具体实施起来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要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就必须转变观念,树立对人民陪审员的尊重。从陪审员自身角度讲,其参与陪审的观念必须更新。大多数陪审员在参与法庭审理时将自己作为一个陪衬,往往不发一言。只有陪审员认识到自己责任的重要性,才能使陪审制度的实施达到目的。除此之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也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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