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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两岸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和功能定位比较研究

    时间:2021-03-06 00:00: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海峡两岸的司法制度中,检察机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受特定历史因素、法治发展过程和社会政治经济等实际情况不同的影响,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具有明显的差异,这实质上反映的是两岸检察制度的定位和所预期实现的功能的不同。本文就两岸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和功能定位进行比较研究,以增强两岸检察制度的了解,为两岸司法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机构设置 功能定位 我国大陆 我国台湾地区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88-02
      检察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重要的司法制度。历史上,检察制度最早出现于十三世纪欧洲大陆国家。而我国在清朝末期便向日本学习借鉴其所引进的以德、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检察制度,民国时期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并深受大陆法的影响。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大陆检察制度在苏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理论的影响下新建立起来,而台湾地区则继续延续了民国时期建立的检察制度。由于两岸的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和法治进程不同,两岸检察制度各有特点,在目前两岸交流频繁、司法交往密切的背景下,本文以期通过两岸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和功能定位的比较研究,深化对两岸检察制度的了解,为两岸司法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
      一、两岸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现行的机构设置都是实行分级式垂直管理模式:我国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划分为“最高法院检察署”、“高等法院检察署”和“地方法院检察署”三级,其中“最高法院检察署”是最高的检察机关;我国大陆则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的检察机关;并且,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63条规定了检察一体的原则,大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上下级检察院为领导关系,可见两岸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都是实行垂直管理制度。但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两岸有差异:
      第一,在领导体制上。我国台湾地区检察机关是隶属于台湾当局“行政院”下属的“法务部”,是“法务部”的所属机关;其最高首长“检察总长”是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高等法院检察署”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和检察官的任免、转任、迁调、考核及奖惩事项由“法务部”所设的“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决议,“法务部”部长核定。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是附属于法院系统内,但是受行政机关领导,将检察机关定位为行政权在法律上的体现。而我国大陆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是直接隶属于国家的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是与各级政府、法院并列的国家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级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领导和监督,并不属于中央政府属下的司法部管理;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是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任命。
      第二,在内设机构上。两岸最高级别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最齐全,亦最具代表性,为方便比较各以其为例。我国大陆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政治部、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死刑复核检察厅、纪检组和监察局、国际合作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①而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内设机构由行政系统和检察系统组成,检察系统设置检察总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书记官,其中特别侦查组下设主任、检察官、检察事务官、书记官及其他人员(如特别侦查组为办案需要,可以借调相关机关专业人员协助侦查);行政系统设置书记厅、人事室、政风室、会计室、统计室及资讯室,其中书记厅下设纪录科、研究考核科、资料科、文书科及总务科等。②从两岸最高级别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来看,两岸检察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均围绕着法律赋予的职权来配置,但是,相对而言,大陆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更加齐全,职能分工趋于合理化、细分化、专门化,机构运作也符合其检察职能的要求。这实质上反映出检察机关在两岸权力结构中的定位功能不同。
      第三,在检察机关的设置上。我国台湾地区各级检察机关并不是按行政区划而设置的,而是依法院审级设置③。而我国大陆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按照行政区划进行设置;同时,大陆还设置了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此外,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因此,从两岸检察机关现行的机构设置来看,虽然都实行分级式垂直管理模式,但大陆的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相对比较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地位更高,采取审检分离的形式,独立性更强,能够更有效地从制度设计上避免相互的干扰;而台湾的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制,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助于减少审检机构之间的矛盾和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二、两岸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比较
      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60条明文规定了检察官的主要职权,并通过“刑事诉讼法”细化和明确:一是实施侦查。其“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检察机关是名副其实的侦查机关,并且是唯一的侦查主体,其检察职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指导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警察、调查员等侦查辅助人员,主导侦查过程。二是提起公诉。我国台湾地区原则上采国家追诉主义,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公诉与自诉两制并存。检察官是公诉的主体。三是实行公诉。检察官提起公诉后,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出庭陈述、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等职责,从而实现公诉。四是协助自诉。“刑事诉讼法”第330条“检察官对于自诉案件,得于审判期日出庭陈述意见”规定了检察官的协助自诉义务。五是担当自诉。第332条规定“自诉人于辩论终结前,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条第一项所列得为提起自诉之人,于一个月内声请法院承受诉讼;如无承受诉讼之人或逾期不为承受者,法院应分别情形,迳行判决或通知检察官担当诉讼”。可见,检察官在特定情形下取代自诉人的地位、负责在诉讼程序上诉讼行为,使诉讼得以继续进行。六是指挥刑事判决的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负责所有刑事判决的执行,包括死刑、自由刑、财产刑、易服劳役、保安处分以及易以训诫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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