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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冤假错案的预防

    时间:2021-03-05 04:01: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历史的各个社会形态中,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就是在今天法律体系“高度文明”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冤假错案也无法避免。目前我国处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重要时期,因为制度亟待完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教训无不惨痛。如何避免与预防就成为众多学者与广大群众所关心的问题。
      【关键词】冤假错案 司法制度 避免与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5-0198-01
      
      一 造成错案冤案的原因
      似乎在司法办案中,冤假错案避免不了,而出现冤假错案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冤假错案总是与办案人员相联系的,司法人员之所以出现这种主观意识的错误,一方面有自身的原因,如职业水平低下,专业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欠缺,实践经验不足,心理品质差等。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办案、断案极易受到某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如封建人治思想,“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风气,案情本身的极端复杂化,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虚伪陈述,取证鉴证手段落后,司法制度不完善等。
      二 冤案错案的恶劣后果
      冤假错案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对当事人的巨大伤害。无辜受刑,无故受罪,当事人总是冤假错案的第一受害者。然而,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失不仅仅是坐黑牢、背黑锅,在被烙上“前科”的印记后,其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都会备受歧视,这对当事人的人格、名誉、财产、健康乃至家庭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即使有一天能像赵作海那样“幸运”地平冤昭雪,获得一笔似乎还算可观的国家赔偿,但当事人遭受的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其次,从大的角度看,冤假错案不仅造成公众对政府机关的怨气、恨意,还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这极大地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阻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如何预防冤假错案以使其对整个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中极为迫切的任务。
      三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根据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冤假错案的发生发展是社会因素、历史因素、司法机关的内部因素等的综合结果,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根据我国现状,我认为我国司法建设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改善刑事司法工作的外部条件,保证司法独立
      公正的执法离不开良好的司法环境,为了防止冤假错案,改善刑事司法工作的外部条件是十分必要的。其直接目的在于保证司法机关能够正确合法的行使刑事司法权,能够真正依法办事。就目前来说,改善司法环境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及个人的干扰;二是完善刑事立法,修改不完善的法律,使得有法可依;三是加强司法解释,确保法律的正确使用。
      2.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感
      有了较高的业务水平,正确断案才有保证。良好的职业精神则是司法工作人员尽职尽责为民办事,惩罚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德保障。因此,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势在必行。为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感,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制度,保证司法队伍的整体素养;完善司法机关内部追责制度、惩戒司法渎职失职行为,保证实际工作的合法有序;重视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水平。
      3.提高刑事科学技术水平
      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的侦破意义重大。首先,很多证据的发现、提取与鉴定以及案件线索的查明都依赖于先进的技术;其次,技术手段的缺乏可能提不出一些可靠的证据,将刑事司法人员引入歧途;再者,没有先进的刑事科学技术搜集证据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搜集证据的情形。故预防冤假错案,必须提高刑事科学技术水平,加强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
      4.发挥律师作用,完善辩护制度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预防冤假错案的作用。因为律师的出现使侦查起诉方有了对立面,使他们不得不把工作做得更踏实和认真,这有效地防止了错误立案、错误逮捕、错误起诉的可能性。另外,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也可形成对检方行为的监督。
      5.加强对刑事司法的监督
      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着密切关系。假如刑事司法按照法定程序严格进行,冤假错案无疑会受到大大的控制。如何保证刑事司法过程严格依法进行,除了加强刑事司法内部建设,增强司法人员法制观念,还必须加强对刑事司法过程的法律监督。监督主要有四层:第一层为公检法机关的相互监督制约;第二层为各级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常委会;第三层是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其他社会团体;第四层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6.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教训,加强对预防冤假错案的研究
      我国60多年的刑事司法工作和其他各国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验和教训。对于这些经验和教训认真加以总结,是我们预防冤假错案不可忽视的工作。冤假错案是违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原则的,是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格格不入的,消除冤假错案很难做到,但如何把冤假错案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为此,如同犯罪预防必须研究犯罪一样,预防冤假错案必须对冤假错案进行客观、实践、科学、深入、全面的研究。
      只要司法办案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加强自身的责任感、使命感,提升个人职业水平,公检法机关各司其职并相互监督,结合不断发展的刑事科学技术和不断完善的司法制度,冤假错案必能得到有效地控制与预防。
      参考文献
      [1]杨龙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1(14)
      [2]李奋飞.冤假错案的“制度性”纠正——由“赵新建案”所想到的[EB/OL]..cn/article/default. asp?id=29409
      〔责任编辑: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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