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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罪不罚:国际司法正义的绊脚石

    时间:2021-03-05 04:00: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国际刑法中,世界的和谐有其特定的含义。国际犯罪严重的破坏了世界和谐,而国际刑事法治是世界和谐的最后保障。因此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对于维护世界和谐与实现国际司法正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有罪不罚带来的灾难入手,并从刑法理论的角度阐述有罪必罚的必要性以及消除有罪不罚的途径。
      关键词:有罪不罚 法律责任 司法正义
      克莱格·艾特森说:“时间与有罪不罚为伍,与正义形同陌路”。 [1]在国际人权法中,有罪不罚指的是未将侵犯人权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因此,其本身就剥夺了对受害者权利的正义保护和补救。有罪不罚现象尤其常见于那些缺乏传统法治、有腐败现象的国家,或者有庇护系统的国家,也常见于那些司法薄弱的地区。
      一、有罪不罚带来的危害
      有罪不罚所造成的枪支泛滥。2010年12月6日的一则新闻报道称菲律宾治安不佳,每40人就有一人拥枪。菲律宾遍布“有罪不罚”的“文化”,造成国内有超过110万支未登记列管的枪支,警察与军队则有130万支。因为法律执行不周与有罪不罚的普遍存在,使律师和法官成为暴力或骚扰的受害对象。
      有罪不罚所带来的武装冲突与儿童人权问题。在联合国正式文件中对刚果人权报告中有这样的描述:刚果司法制度腐败,并且政治和军事当局经常进行干预阻挠司法,消除“有罪不罚”现象是该国恢复和平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很多地区的武装冲突局势中,儿童经常受到摧残,最基本的权利也会受到侵犯。因此,关键是国际社会要立场坚定,把重点放在确保对严重侵权行为责任的追究和打击有罪不罚的现象上。
      有罪不罚侵害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有时会受到法律、警察、法院的执法权的约束,有时也受到非法暴力、威胁和恐吓的约束。记者等专业媒体人员可能会为此付出很高的代价。这严重妨碍了表达的自由,意味着整个社会享有自由和行使权利受到限制。因此,各国政府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惩罚对记者犯下的罪行,将所有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使其得到司法系统的惩处和制裁。有罪必罚不仅是正义的要求,也是纠正侵犯人权行为所必需的。
      二、从刑法学理论角度看消除有罪不罚的必要性
      在刑法学理论中,从犯罪的社会属性方面来讲,犯罪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国际犯罪就是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刑事责任。由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形成,国际法中以规定和惩处危害国际社会利益的行为为目的的国际犯罪及责任制度充分确立了起来。从犯罪和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国际法中的国际犯罪与责任涉及个人和国家两个方面。
      (一)个人的国际犯罪与责任
      国际犯罪是指国际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利益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2]个人作为国际犯罪主体的地位是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逐渐确立的,个人对其实施的国际犯罪,特别是对其以国家代表的身份或者作为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实施的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但一战之后这种责任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而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对于确立个人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3]的规定和法庭的实践也表明,现代国际法要求个人为其违反国际法的罪行负责并接受惩罚。
      个人要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必须要有其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犯罪作为前提。下列情况中,个人要根据国际法承担刑事责任:
      1.以个人行为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国际犯罪或犯罪未遂。个人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国际犯罪或犯罪未遂是国际刑法方面的公约规定的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情形之一。犯罪未遂在主观方面必须有触犯一定罪名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必须有直接实施犯罪并可能达到预期目的的着手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状态。[4]
      2.计划、领导、组织或命令实施国际犯罪。在个人计划、领导、组织或命令下实施的国际犯罪,特别是个人以国家代表身份以其职务资格计划、领导、组织或命令实施的国际犯罪,往往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侵略罪等,这些犯罪对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其领导者、计划组织者及命令发布者必须接受制裁。
      3.预谋、图谋或共谋实施国际犯罪。根据现行有关国际刑法的公约,预谋、图谋或共谋实施国际犯罪的个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预谋、图谋或共谋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犯罪行为得以实施,所以,相关国际公约也规定了对预谋、图谋或共谋犯罪的个人的制裁措施。
      4.教唆、怂恿或公然煽动他人实施国际犯罪。由于此类行为对犯罪的发生有重要作用,因此,不论国内刑法或是国际刑法都规定了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措施,个人要对其所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帮助、协助或便利他人实施国际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帮助、协助实施犯罪或者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者为共同犯罪的从犯。根据国际刑法,帮助、协助或为他人实施国际犯罪提供便利的个人也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二)国家的国际犯罪与责任
      国家责任制度是国际法中确立已久的一项制度,国家责任的理论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的。[5]国家责任原则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平等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强制实施国际法的司法机构,因此,国家责任制度通过追究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体现了国际法的强制性,这对于纠正有关国家的不法行为,促使各国履行其国际法上的义务,建立国际关系中正确的行为规范,维持正常的国际秩序,协调国家关系,合理补偿受害国的利益,平衡国家间的权利和义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确立国家的国际犯罪与责任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首先,确立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是实现国际社会司法正义的需要。通过打击国际犯罪活动,保持国际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实现国际社会正义是国际法制度的基本目的。
      其次,确立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是促进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进行改造的需要。对于国家的国际犯罪,如果只追究代表国家的领导人的刑事责任,而不确认国家对其所犯罪行的责任,犯有罪行的国家及其国民就难以对国家所犯罪行产生正确的认识。
      再次,确立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是防止国际犯罪再度发生的需要。在国家犯有国际罪行的情况下,国家要承担比国际侵权行为责任更为严重的责任。作为承担责任的结果,犯罪国家的国民首先会感受到这种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的不利后果,这将促使他们在选择国家领导人和参与决定国家政策时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能够防止类似犯罪行为的再度发生。
      三、消除有罪不罚实现司法正义的价值与途径
      (一)司法正义的价值
      在现代三权分立的国家观念中,正义可以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种途径来实现,而其中司法途径是实现正义的最重要的方式。司法正义将法则的可预见性和合理的确定性与适度的自由结合起来,优于实现正义的其他形式。
      司法正义反映的是司法关系的各方面主体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则来矫正业已发生的不公或伤害而形成的价值关系。[6]可以看出:司法正义是以矫正正义为基础和逻辑前提的,能够对社会中的不公平和伤害现象予以补救和纠正;司法正义在运行中表现为程序性,正义本就是一种观念性的价值,很难明确的界定,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要在司法中借助程序正义来表现出社会正义和价值。
      司法正义的核心观念在于通过一个独立、公正、中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客观的裁决,惩罚犯罪,保护权利,从而显示社会的基本价值和正义。当今的国际司法制度实质上反映了司法正义这一核心观念,由于司法活动具有实现正义的特点,因而在社会中承担着解决纷争,促进社会安全,恢复社会秩序,保障权利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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