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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冤假错案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

    时间:2021-03-04 20:00: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近些年来,出现了不少令公众哗然的冤假错案。一方面,冤假错案的产生是由多方面的复杂因素导致的;另一方面,尽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有了许多进步,但作为统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基本法它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以及救济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基本价值要求,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以及相关司法活动,尽量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关注的问题。浙江省在防治冤假错案方面有独到的经验值得加以发展与借鉴。
      关键词 冤假错案 刑事诉讼法 司法环境 价值导向
      作者简介:陈竹,云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32-02
      一、冤案何以发生
      (一)真凶重现与亡者归来
      近年来,许多冤假错案错案在媒体的曝光下呈现在我们的眼前,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一系列案件的曝光,曝出了刑事司法中的诸多问题,也使得人民对刑事司法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感。然而冤案导致冤案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只有了解冤案何以发生,才能想办法如何尽量避免冤案再次发生。
      首先,在我国最常见的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应该是刑讯逼供。中国人有刑讯的传统,犯人一上堂不管是否冤屈,先来一顿杀威棒。许多冤案都是“棍棒下”产生的。其次,劣质的辩护。一方面是辩护人本身水平低素质差。特别当犯罪嫌疑人处于绝对劣势时,庭审是犯罪嫌疑人最后的机会,辩护人敷衍了事,置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利益于不顾导。另一方面,资源分配不均,辩护方对于案件资源、制度保障处于劣势地位。一边倒的状况客观上会导致辩护方作为不能,束手无策,故而可能导致冤案的发生。还有舆论的造诣。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受到许多不同的外界因素的干扰。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经常会受到民意以及舆论造势所带来的影响。然而不论是民意或者是舆论,往往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和固定的形态甚至有的只是群众非理性的极端情绪的表达,也容易被有心人所利用。加之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安抚群众情绪,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干涉到案件中来,妨碍司法公正和独立。
      (二)偶然触发到主动纠错
      前段时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氏叔侄强奸致人死亡案件启动了再审程序。这次对于冤假错案的再审程序的启动较之以前有很大的不同,没有真凶重现也没有亡者归来,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并纠正自己的错误。经过开庭审理,浙江省高院认定原判决定罪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当庭宣布张氏叔侄无罪。浙江省高院的做法在我国这些年频频曝出的冤案中尚属首次。这是一次值得瞩目的进步,党和国家号召司法机关能动司法,并不是真的要求法官、检察官去帮当事人炒股还债、赚钱养孩子。而是要能像这样在本职工作上怀着真诚坦诚的形态,主动做好自己应该做的,才应该是能动司法的真谛。
      美国,是一个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但是它却拥有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监狱,并且,不论是关押在监狱里的实际数字或者是在押犯人占到总人口的百分比都远远超过了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样的监狱人口规模意味着,即使是极小比例的冤假错案在事实上也直观的体现为大量的无辜的人被囚禁。然而在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先进的法治国家里,对于冤假错案的发现与纠正都主要是依靠司法机关的主动纠错,以及为冤假错案的纠正所提供的比较广阔的制度空间。这些国家不论是法治程度、法律制度、法律公信力、判决的既判力都不比我国差。所以冤假错案的主动纠正并不是什么丢人的、影响司法权威的事情。这一点思想上的转变非常重要。只有思想转变了,才能更加通畅的制定和执行相关制度,从而更快更好的推进公平正义的法治建设。
      二、冤案背后折射出的刑事诉讼法的缺陷
      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准绳。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用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己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都是本次刑诉法修订中公认的亮点,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出现有重大作用和重要意义。法制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如此,刑事诉讼法中仍然为冤假错案的发生遗留了一定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价值导向需要调整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列举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达到的目标、保护的对象和保障的价值。其实当前刑事司法中出现的形形色色所有的问题,根源都在刑事司法的价值导向上。不论是不负责任的办案、急功近利的讯问、囫囵吞枣的判决、法律的缺位等等,都受价值观的引导决定。尽管尊重与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包括宪法在内的各大部门法,但是却始终不是法律目的实现和保障的第一要务。加之我国素来的法律习惯,导致在这养的价值导向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获得胜利的理由并不是赢得诉讼或者是得到一个确定的罪犯,而是实现公平正义。我们充分看到,我国刑事司法已经逐渐从“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枉纵一人”走到了今天“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还不够。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在“铁证”下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从而牺牲了一个好人。刑事司法多半接触的都是大是大非的问题,然而这样的问题上搞形式主义和功利主义,其结果是非常可怕的。“命案必破”就是这样的产物。
      (二)司法环境亟待改变
      司法独立是刑诉法的要求、更是宪法要求。然而现实中干扰司法独立的因素实在是太多太多。对法官的牵制影响因素多、后顾之忧多,似乎法律并没有为司法营造一个良好、安全的屏障。特别是新刑诉法强调保障证人、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利益,强调对整个司法过程中侦察人员、监控人员、审判人员的质素行为规范的要求,却始终忽略了应当给予刑事司法人员一个好的保障和好的司法环境。法官权威下降和丧失、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不足、律师的参与度低,看似只是对于官方的一边不利,但殊不知恶劣的司法环境下随之而生的是司法权被他人操控介入、检察监督权形同虚设、律师缺少相关的参与与在场权很容易为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的权益造成的侵害。比如包括前面提到的那么多案件在内的冤假错案之中,有许多都存在着共同的问题——超期羁押。对于超期羁押的监管是一个亟待加强的问题。原本律师的充分介入可以避免这个问题。但是这里律师权利欠缺保障于是就造就了超期羁押这个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再比如作为检察官,防止使用各种不适当手段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义务应当与利用各种合法的手段来寻求正义的义务同等重要。但是由于制度原因导致检察机关的缺位,冤假错案失去了最后一道被识破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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