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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督促程序之正当性

    时间:2021-03-03 12:01: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督促程序的正当性内涵,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违背督促程序正当性要求的问题,并提出了在立法及司法实践层面如何维护督促程序正当性的途径及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督促程序;正当性
      我国督促程序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步健全、完善,这是值得庆幸的事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督促程序,达到快捷、高效解决纠纷的目的,却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学界对此有颇多的探讨和研究,也不乏高明的见解。本文不打算探讨其他问题,只对督促程序的正当性发表一些浅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正当性的内涵
      督促程序的正当性,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具有同样的法律理性,但是,又有非讼性的法理特征。具体而言,督促程序的正当性,是指程序的公正、正义、维权、解纷、高效,并且还包括法官的中立和独立。
      所谓公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平等地参与非讼程序,享有平等的话语权。申请人的申请权和被申请人的异议权是对等的;债权人对申请的撤回权和债务人对异议的撤回权也是相互对应的;在程序的进行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处分权利也是平等的。因此,可以认为,督促程序是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最基本的内容或要求的①。
      所谓正义,是指支付令的发出,可以使债权人无争议的债权得以实现,获得正当的利益,表现了督促决定的正义理性。例如,在一项买卖合同中,债权人为卖方,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是先交货后付款。债权人如期交货后,买方(债务人)在其收货后,未按约定期限付款,而其货款数额已经确定,并无争议。该案若按督促程序处理,既满足了债权人应得的结果——实现债权,也维护了债务人已得的结果——收受货物,此乃正义的真实体现。所以,应当明确,在督促程序中,法官发出的支付令决定是完全合乎正义的,必须充分肯定。
      所谓维权,是指维护债权人无争议的、合法的债权,对于因违法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加以保护。如果申请人申请的是违法债权,法官便驳回其申请。这既是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也是非讼程序的立法宗旨。因为实体法上的维权规定,正是诉讼法上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正当性的体现。如果维权缺失,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如果维权失当,其法律也就不能堪称良法。
      所谓解纷,是指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定纷止争。这是完成非讼程序的目的,也是诉讼程序的终极目标。司法实践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有的民事案件,法院通过审判,下了判决,又再生纠纷,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纠纷。究其原因,除了有的当事人恶意缠讼之外,也有法院处理有误、未能解决纠纷的原因。由于督促程序是对无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因此,它不解决民事实体权益的争议②,只要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或者其异议经审查不成立,债权人就可以迅速获得执行决定,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可以迅捷地实现债权,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最终平息事态,促进社会和谐。其实,在异议率较低的情况下,多数支付令都能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
      所谓高效,是指督促程序具有便捷、快速的性质,能大量节约程序进行的时间,并大量节约司法资源,迅速处理那些无争议的案件,并迅速地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在督促程序中,法官的中立也显得十分突出。只要债权人的申请有理由,即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在支付令送达的不变期間内,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便可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在不变期间内提出了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便转入普通程序。在这些过程中,法官没有任何偏向一方当事人的情形。并且,“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进行书面审理”③,没有受到任何行政的或其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其独立性是明显的。
      二、正当性的悖行
      前已述及,督促程序是正当程序,其正当性具有丰富的内涵、深刻的理性,是司法实践应当维护的。但是,在我国的实际运作中,却有许多悖行的事情,很不正常。
      (一)督促程序严重空置,形同虚设
      这是许多学者经过实际研究之后得出的共同结论。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说:“在很多地方,督促程序形同虚设,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数量很少。例如天津市,1995年以督促程序审结的民事、经济案件251件,仅占一审案件总数(不含海事和知识产权)35010件的0.7%……有些法院干脆停止了督促程序的适用”④。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福华将中国与德国2002年至2008年督促程序的利用率(督促程序收案数占一审民事案件的比例)和生效率(支付令生效数占督促程序收案数的比例)作对比分析后,得出了以下结论:“我国督促程序实践运作状况并未因立法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而逐年改善,反倒是利用率和生效率愈加低下,远远达不到立法预期”⑤。
      据笔者所查历年《中国法律年鉴》的情况看:2000年,审结当事人依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案件275064件,比上年下降7.27%⑥;2001年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157241件,审结158100件(含上年旧存),分别比上年下降12.08%和11.68%⑦;2002年,审结申请支付令案件179177件⑧,比上年有所上升;2003年,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535件,审结542件⑨,大大下降;2004年,审结申请支付令案件150790件⑩,比上年上升;2005年,受理海事申请支付令案件476件,审结412件⑾,也比上年大大下降;2006年,也是受理海事申请支付令案件794件,审结794件⑿,比上年上升;2007年,审结申请支付令案件88292件⒀,比上年上升;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这四年没有受理和审结支付令案件的表述。但是,2009年受理了海事申请支付令案件552件⒁,比2006年下降,更比2007年大有下降。
      从以上数据来看,申请支付令案件的总趋势是下降,而且还有四年是空白,没有任何数字反映。因此,有力地证明了我国督促程序虚设的严重状况,必须高度重视。
      (二)债务人滥用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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