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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汇率根本性低估

    时间:2021-03-02 16:04: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10年9月29日,美国众议院以高票通过的《汇率改革促进公平贸易法案》对“汇率根本性低估”做出相关规定,使之与出口补贴挂钩,反映了美国通过法律手段使汇率政策贸易化,使人民币加速升值。本文就美国单方规定的“汇率根本性低估”进行讨论,并认为就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无法断定人民币汇率的根本性低估。
      【关键词】汇率 根本性低估 汇率改革 公平贸易法案
      中美汇率问题自2002年以来从政治、经济、法律等层面展开激烈争论。2010年9月29日美国通过《公平贸易汇率改革法案》(以下简称HR法案),对“汇率根本性低估”做出的相关规定引出贸易补贴,在特定条件下把货币低估视为补贴,对相关国家输美商品征收反补贴税。那么,什么是“汇率根本性低估”?认定“汇率根本性低估”的权限和标准是什么?
      一、HR法案中规定的“汇率根本性低估”
      HR法案总共有三节,以第二节的字数比重来看,其对于法案的主旨尤为重要。第二节第三款规定,如存在下列情况,可判断一国货币为“汇率根本性低估”:第一,该国政府在18个月的部分期间或全部期间内长时间、大规模干预一个或多个外汇市场;第二,相对于均衡真实有效汇率而言,其汇率被至少低估5%;第三,在18个月内,该国经常项目拥有大量而持续的盈余;第四,在18个月内,该国政府所拥有的外国储备超过:1.在未来12个月内需要偿付的所有到期债务总和;2.以广义货币供应量作为标准衡量,该国货币供应的20%;3.该国前4个月的进口总额。对于均衡真实有效汇率低估的测定,HR法案以递进的形式列举了两种方法:1.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率问题咨询部门提供的方法计算出的结果,或这一结果的恰当简单平均值;2.如果上述方法不适用,则运用普遍适用的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的技术方法来测量汇率低估水平。
      由此看来,如果美元与一国货币汇率存在该法案所谓的“根本性低估”,那么此汇率可被视为一种出口补贴,美国就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根本性低估的汇率与依据本法案推算的该国均衡真实有效汇率之间的差额则为授予利益,构成补贴程度或数额。
      二、认定“汇率根本性低估”的权限与标准
      (一)认定“汇率根本性低估”的权限。
      从IMF相关条款看,《IMF协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会员国汇兑义务仅限于“承诺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在不违反第一款义务的前提下,会员国有选择本国的汇兑安排的自由。该条第三款规定IMF成员方在汇率制度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主要为接受IMF的监督和与其磋商。中国是IMF会员国,其选择有管理的汇率浮动政策合乎《IMF协定》相关规定。加之IMF在2010年世界银行与IMF的联合年会上被提议为汇率仲裁机构,可以得出IMF对其会员国是具有在汇率制度方面的监督权和裁决权的。
      从WTO相关条款看,两国汇率政策须符合WTO及IMF相关规定。根据WTO相关条款——GATT第15.1条、15.2条,可以推出对包括外汇政策在内的外汇安排是拥有管辖权的。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也明确规定,禁止未经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而采取单方面贸易措施。故在未经过IMF判定出现汇率操纵的情况下,美国无权单方面立法,即使有所谓国内法的依据。
      (二)认定“汇率根本性低估”的标准
      在讨论HR法案中涉及的“汇率根本性低估”之前,先了解美国通过立法出现过的“汇率操纵”与“汇率根本性低估”。从2005年众议员蒂姆·瑞安提出的2005年中国货币法案开始,直至2010年通过的HR法案可以看出,其对汇率问题走向是从“汇率操纵”转为“汇率失调”《2005年中国货币法案》给“汇率操纵”下定义,即指政府当局大规模干预外汇市场的汇率以阻止有效的收支平衡或获得对其他国家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在决定是否构成汇率操纵国或利益是否被给予时,当局应考虑下列因素:①是一个出口国;②和美国的双边贸易盈余及美国有逆差;③单独或总体上对其他贸易伙伴双边贸易盈余或逆差;④在其领土内的外国直接投资;⑤外币储备货币的总额和具体的储备货币;⑥对另一货币维持固定汇率的机制,特别是这种机制的性质、时间和所花的费用;⑦可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HR法案中的“汇率根本性低估”也分别从进出口贸易盈余及外汇机制等具体表现进行规定的。
      然而,IMF执行理事会于2007年通过的《IMF对会员政策双边监管决议》中对“汇率操纵”有所规定:指的是一项目标在于并且实际上影响到汇率水平的政策,而且可能导致或者阻止汇率的变动。同时规定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该会员国就会被认为是为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的:①通过降低汇率形式,会员采取一政策,保证基本汇率失衡;②造成这种失衡的目的在于扩大净出口。另2007年引进的“会员国应该避免采取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措施”这一原则,这仅仅是一项倡导性的软条款,即使据此认定我国汇率政策导致外部不稳定,IMF仍然需要对我国汇率政策的意图进行判断,以此才能认定其是否违反条约义务。
      HR法案避开《IMF对会员政策双边监管决议》中对“汇率操纵”所规定的第一条,仅从客观标准进行认定,不具有说服力;换言之,HR法案根本性低估货币的标准不符合《新决定》汇率操纵的标准,即使存在导致根本性低估货币的政策或者措施,也不构成违反《新决定》的汇率操纵,进而并不违法WTO 规则,美国不能对相关国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三、人民币汇率是否被低估
      (一)HR法案认定根本性货币的标准来源
      在HR法案中,其认定根本性低估货币的标准是主要来源于2006年10月IMF 汇率问题咨询部门(CGER)提出的一套评估汇率偏离的新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利用这套方法的概要以及外扩至一些重要的发展中国家的考虑范围,还有对以前方法进行了修正的、互为补充的三种子方法组成的新评估方法。CGER提出的方法并不是一个成熟的方法,与成员国就模型的理论前提、假设、数据、有关变量选取等问题的争论将持续不断,是一种充满争议的方法。
      (二)认定方法的局限性
      CGER提出的方法被运用于国际汇率监督中,将增加对成员国汇率政策的压力,迫使成员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对汇率水平的关注。在使用IMF的宏观经济平衡法测算人民币均衡汇率时,学者们得出的结论截然不同:有认为人民币低估,也有认为人民币高估。莫里斯·古德斯坦认为人民币最大的低估程度可能是30%;而顾德特认为人民币低估的同时也给出了确定的低估程度为23%;前者给出的是一个弹性空间,提出人民币低估了15%至30%。然而,同一学者运用同一方法,只是调整了一个参数,就得出了人民币低估和高估两种不同的结论。英国经济学家根据购买力平价依据,在“巨无霸指数”和“星巴克咖啡指数”得出的结论是通过计算的结果是人民币币值被低估40%以上,但通过后者则计算出人民币币值和真实币值差别在5%以内。从学者或者机构寻求人民币汇率低估甚至是严重低估的结论并非难事,货币币值和汇率的确定缺乏一种普遍接受理论和标准,一样可以援用其他学者和机构的数据和分析证实人民币汇率没有低估甚至高估,如罗纳尔德·麦金农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直跟踪研究我国汇率问题;詹姆斯·巴克斯亦对人民币汇率机制深有研究,他们都是为人民币汇率机制辩护的学者;史蒂格雷茨也强调美国经济的振兴在于更多的财政支出而不是量化宽松。由此看来,HR法案以一种具有强烈争议的方法为主要方法来源并以此规定衡量汇率是否根本性低估,这是极为不确定性和主观规定操作性的表现,即为HR法案以此方法衡量汇率低估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李晓郛.美国〈汇率改革促进公平贸易法案〉评析[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1,18(02).
      [2]彭岳.中美汇率之争的国际法问题与解决之道[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1,18(02).
      [3]范晓波.〈汇率改革促进公平贸易法案〉评析[J].法学杂志,2012(08).
      [4]韩龙.人民币汇率的国际法问题[M].法律出版社,2010:186-190.
      [5]汪涛,胡志鹏.人民币汇率低估了多少[J].新金融,2010(258).
      作者简介:李海芬(1985-),女,南京大学2010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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