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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剖析

    时间:2021-03-02 16:04: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对外贸易不断扩大,中国如今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因产品价格低廉的优势,中国皮鞋占据了比较可观的国外市场份额。中国作为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每年有大量的鞋类产品输入到欧洲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对欧洲本土传统的制鞋产业造成了影响,从2005年起欧盟正式启动了对华皮鞋反倾销调查,2006年通过终裁,随后我国一些鞋企便展开了和欧盟的反倾销案之争。
      关键词 欧盟 对华鞋业 反倾销
      中图分类号:F426文献标识码:A
      一、欧盟对华鞋业反倾销历程
      从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起,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出口到欧洲的劳保鞋和部分皮鞋发起了反倾销立案调查,标志着欧盟对华鞋业漫长反倾销历程的开始。到2005年11月底,欧盟完成了对华13家皮鞋企业和4家劳保鞋企业的反倾销抽样核查。2006年2月23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表示,由于调查显示中国产皮鞋以低于本国生产成本的价格倾销到欧盟,欧盟委员会建议从2006年4月7日起对中国皮鞋征收为期半年的临时性反倾销税。2006年3月8日,温州、广州、泉州中国三大产鞋基地鞋革协会联手建立“反倾销应对联盟”,并在广州发布初步立场文件。2006年3月12日,欧盟贸易救济司司长维尼格率团在杭州与中国鞋业企业代表沟通,表示劳保鞋由于对各国相同产业影响不大,可以考虑放松对劳保鞋的反倾销调查。2006年3月16日,欧盟25国投票决定是否对中国产皮鞋征收反倾销税。2006年3月23日,欧盟成员国投票通过当年4月7日所有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皮鞋征收4.8%的关税,到同年10月增加到了19.4%。2006年10月7日,欧盟正式启动实施对中国原产的皮鞋产品征收为期2年的16.5%的反倾销税。由此,我国制鞋企业诉欧盟对华鞋业反倾销案拉开帷幕,紧接着在2006年10月23日,奥康集团聘请律师向欧盟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征收16.5%的反倾销税的法规不符合欧盟的相关法律,并且在调查过程中有违法法律的事实。随后,温州泰马、广东南海金履、广东万邦等3家企业跟进,也宣布上诉。 直至今年3月,欧盟初审法院驳回奥康等中国5家鞋企的诉讼请求,为此苦战四年的中国制鞋商最终未能得到一个圆满的答案,纷纷退出。近日,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代理本起案件的律师蒲凌尘称,奥康鞋业正在为向欧盟高院提起反倾销上诉做准备,并于6月27日正式提交了上诉材料。并且,目前商务部就欧盟对华皮鞋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提起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
      二、浅析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缘由
      欧盟对中国鞋反倾销历时四年多,是中欧反倾销史上金额最大的一次反倾销,涉及金额达7.3亿美元,涉及中国制鞋企业1200多家。那么,为何欧盟对中国生产的皮鞋如此痛恨,要打击到底呢?
      (一)欧洲市场环境。
      制鞋业在欧洲属于传统行业,历史上以家庭手工作坊制造为主。近年来欧盟鞋业界一直在进行产业结构转移和调整,调整方向明确地指向将企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品牌、设计等高端层面,减少生产低端层面的投入;注重制造价位高但销量少的高档皮鞋,放弃价位低但销量大的低档皮鞋。 由于低端皮鞋在欧盟境内需求巨大,具有相当可观的市场前景,而且中国生产的皮鞋由于其劳动力成本及原材料成本较低的优势,使得中国鞋在价格上低于欧洲境内生产的皮鞋,在市场中更具竞争优势,填补了欧盟低端皮鞋市场的空缺。加上我国对外经贸关系范围的扩大,中国成为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进入欧洲市场的产品越来越多,所占市场份额也在不断提高。 据统计资料显示,就鞋类产品而言,2005年1月至10月,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鞋为8.05亿双,出口金额为26亿美元,同期我国从欧盟进口的鞋类产品总金额却不到1亿美元,贸易顺差几乎有25亿美元。贸易顺差的扩大,引起了欧洲本土企业的不满,也引起了欧盟的重视。欧盟就以中国鞋类产品威胁到境内相同产品为由,启动了对华反倾销调查程序。
      (二)欧盟内部原因。
      第一,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以来,由于通货膨胀、经济停滞、失业人口的增加,欧洲经济开始衰退,欧盟也不得不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复苏。可是,因欧盟内部倡导贸易自由化原则和减少关税及与关税同等措施的限制,欧盟也只能更多地以反倾销等非关税措施保护自身市场。
      第二,欧盟内部一些成员国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应人身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对进口产品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作出了相应地限制。例如,在制定的技术标准中有规定,进口的劳保鞋等需要取得欧盟CE安全认证标志,对制鞋用皮的PCP残留量也要进行严格限量。 而我国大多数制鞋企业生产的皮鞋达不到其规定的标准,这也给欧盟对华鞋业反倾销提供了借口。
      (三)中国制鞋企业自身原因。
      首先,中国鞋类产品制造业目前存在着产品数量过剩、质量不高、品种单一、设计滞后等问题,出口到欧洲的皮鞋绝大多数都是依靠打价格战取胜,而使得中国皮鞋一直做不出自己的高端品牌,只能盘踞鞋业低端市场。
      其次,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制裁时,企业应诉意识不强,对于WTO及欧盟与贸易相关的法律了解甚少。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没有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 据WTO《反倾销条例》规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被控方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口国当局即可依据申诉方提供的材料作出决定。正因为如此,欧盟也有机会对我国制鞋企业作出此次皮鞋反倾销调查、实施反倾销措施。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生产皮鞋自身缺乏品牌力量,单靠价格优势和数量优势占据欧洲市场,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再加上欧盟对欧洲本土皮鞋制造业及其贸易的保护主义,欧盟因此对我国生产出口到欧洲的皮鞋实施了反倾销调查及措施。
      三、欧盟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五宗罪”
      虽然欧盟对中国鞋实施反倾销调查及措施有其理由,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有很多不合理之处。奥康鞋业称“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征收16.5%的反倾销税不符合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在调查过程中有违法法律的事实”,因此对欧盟提起了反倾销诉讼,许多专家也称欧盟对中国鞋的反倾销调查到终裁是一个“离奇”的过程。
      欧盟和中国都属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因此中欧采取反倾销调查及措施都应当符合《关贸总协定(1994)》(GATT1994)第6条和《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94)》(《反倾销协定》)的规定。
      GATT1994对反倾销调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反倾销调查须经历五个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欧盟对中国鞋反倾销案的多处疑点体现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第一,在倾销确定时,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确认欠妥;第二,替代国的选择存在问题;第三,证明实质损害的依据不足;第四,因果关系确定依据自相矛盾;第五,终裁投票时计票存有疑点。
      根据GATT1994第6条的规定,一个进口国家对某种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要有倾销的存在,即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即倾销的确定;(2)有损害存在,即必须证明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地损害,即损害的确定;(3)倾销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必须证明损害结果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所致,即因果关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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