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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BOT资本融资方式探析

    时间:2021-03-02 16:03: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BOT资本融资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资本融资方式
      在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中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加快了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及时满足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对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对BOT资本融资方式还缺少相关的经验,所以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障碍,这就要求我国政府能够努力克服障碍,使BOT资本融资方式能够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关键词】BOT资本融资方式 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
      
      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经营—移交)的英文缩写,是指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主要是私营机构)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的融资、设计、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免费移交给政府。其主要特点是:规模较大,资金需求量大;技术要求高;要有盈利能力;利使用期限长。
      
      一、BOT资本融资方式在中国经济建设中的地位
      
      世界各国的国家经济的发展表明,一国的经济发展都是从发展基础设施开始的,国家经济建设与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大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有很大的发展,但与世界水平相比总量仍显不足,结构亟需改善。BOT资本融资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投资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初已经开始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已经被广泛用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当中去,并且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扩大利用外资的范围以及加快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我国“八五”计划正式提出了BOT资本融资方式,从而引起了各地对BOT的普遍重视。对于我国来说,采用BOT资本融资方式,对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1、加快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
      通过BOT资本融资方式吸引来源众多的外国资本,投资于我国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解决目前面临的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采用BOT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利用外资把那些目前经济发展中急需而国家在短时间内拿不出较多资金来投资的项目建设起来,从而加快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
      2、有利于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
      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是由外商直接投资和借用外国贷款两种方式,BOT资本融资方式与这两种利用外资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利用BOT不仅不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也不会增加外债负担。
      3、可以及时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我国有些地区的基础建设落后,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而利用BOT方式,可以使一些本来急需建设而因政府财力不足无法动工的基础设施能够早日建成并投入使用,从而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4、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由于BOT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投入、建设的周期较长而且风险比较大,国外的投资公司如果稍有不慎,则会遭受巨大的损失,于是其在BOT的运作过程中,会对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合理设计、科学管理,这无疑会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二、BOT资本融资方式在中国运行中所遇到的障碍
      
      1、来自政府方面的障碍
      采用BOT资本融资方式,政府的作用是十分重大的。项目的整个决策、签约都要由政府的参与,都要由政府直接负责。政府对项目的可行性与经济效益要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的设计。政府是BOT项目成功与否最关键的角色之一,政府对BOT的态度以及在其实施的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败。总结BOT在中国实行这些年来的经验来看,来自政府方面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缺乏经验。BOT资本融资方式是一个规模大期限长的过程,如果稍有不慎将会为我国的经济建设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我国政府往往是在项目的资料和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没有足够的人员来应对此种时间紧迫的工作任务,而且政府在聘用相应的顾问和专家也没有不能面面俱到,并且由于费用等方面的限制,我国政府在聘用外国专家和顾问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问题。
      (2)我国政府现行的管理体制尚不能有效的面对BOT履行职能。我国政府正处于转轨中的管理体制往往不能对BOT融资过程做出迅速的决策和高效率的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往往用增加税收、强制性规定从项目的所在地购买原料或在当地出售产品和服务、征收额外的特许权使用费、限制某些产品项目的进出口、征收关税等方式对BOT项目的设计、选址、工程建设、运营及产品的销售进行越权干预。
      2、我国BOT融资方式的立法障碍
      BOT融资方式是一项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的系统工程,没有相关的政策、法律的正确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不可能顺利实施的。BOT投资方式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其内容涉及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或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贷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OT投资方式形成了由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组成的多样复杂的法律关系。我国对BOT的一些专门性的法律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BOT的实施,但是由于其内容不够完善,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BOT投资方式的障碍。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政策保证的限制和禁止规定。BOT项目的实施涉及到政府的担保问题,我国全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外经贸部都曾明文规定禁止政府对外担保。虽然现在广泛承认BOT项目的政府担保和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担保有所不同,但是BOT项目的政府担保能否有效的实施以及如何实施现在还没有可供依据的法律条文。
      (2)对BOT项目范围的法律限制。BOT投资方式已被广泛的应用于各国的公路、桥梁、机场、港口、水厂、电厂等基础设施建设中,我国自从90年代引入BOT资本投资方式以来各地相继推广了一些BOT项目。但是我国外经贸部、经贸委1995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明确禁止外商投资电网与经营城市供水、煤气、热力管网等建设与经营。以及国家计委等3部委1995年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文规定:对于一些大的项目只能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利用外资的方式兴建。显然国家为了保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采取了禁止限制外资进入的政策。
      (3)BOT项目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筹资自主性受到限制。外商公司多渠道的筹资方式有利于降低BOT项目风险,减少筹资成本。比如,外商除了贷款外,一些BOT项目利用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筹资,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发行股票和债券均持限制性的态度,如中国《外资企业法》细则第二十条对外国投资方式作了如下限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由审批机关批准,也可以用从中国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由此看来,在现行法规下,项目工程在中国境内通过募股、借贷、发信用债等方法筹资几乎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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