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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析徐州某水利工程水费管理所收取船舶补水费行为的历史变迁

    时间:2020-12-15 08:01: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一些约束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陈旧的规章、制度被更新,对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关键词】水利工程;补水费;历史变迁
      一、实施收取船舶补水费的主体
      徐州某水利工程水费管理所是依法在徐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全民事业法人。经费来源是自收自支,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征收和管理水利工程水费、保障水利事业发展、水利工程水费的行业管理;工业、航运水费的收缴使用,具备收取航运水费的资格。
      二、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并计收水费价格的历史变革
      1.收费政策的变化
      国家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经历了4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1982年苏政法[1982]57号文批发的《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标志的第一次税费改革,规定了水费收缴的范围、标准及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在全省初步建立了有偿供水制度,改变了过去水费由政府承担的政策。第二阶段,是以1989年苏政发[1989]38号印发的《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为标志的第二次税费制度改革,在全省首次确立了供水成本核算概念。并提出了农业业用水标准低于供水成本核定(扣除乡村自筹和农民投劳折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工业用水安全部供水投资计算供水成本,区分细化不同用水单位的不同计费标准。第三阶段,是以1995年省政府第66号令发布的《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为标志的第三次水费改革,在全省初步建立了按供水成本确定水价标准的水价形成机制。提出“苏南支持苏北,以工补农”的差额水价体系原则,水费列入生产成本:农业水费仍按低于供水成本收费,工业用水按全部投资并加供水投资的5%的盈余核定其标志,不同地域计费标准不同。第四阶段,是以2000年,经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局与省水利厅联合颁布了《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水利厅[2000]142号、苏水经[2000]7号),这次改革的最大突破是将水费标准改为供水价格,水价纳入商品价格管理范畴,标准着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市场化运作的起步。
      2.国家对水利工程水费管理政策的出台
      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文,将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水利工程水费价格管理法》标准着我国水费价格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水费改革进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规范江苏省水价管理工作,实现政策上的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水利工程水费价格管理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08年江苏省省物价局与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将水价完全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水利工程供水的運作模式推向市场化,水费的计费方法根据供需双方约定市场,彻底改变了过去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模式。
      3.江苏省出台水利工程水费管理政策
      2015年8月18日,江苏省水利厅发布苏财水[2015]12号文件“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中直接说明了“水费就是水利部门以物价部门核定县级以上国有控管水利工程提供用水的价格标准,同时有权对被供水单位及个人收取相应费用”。并对费用的收取方式、收费范围、水费管理、使用等等做了规定,使水利工程水价格标准的市场化运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三、京杭运河不牢河段收取航运补水费的缘由
      徐州地区是国家的能源基地,是江苏省主要的煤炭供应基地。北煤南运的渠道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一是通过京沪铁路运至苏南等地区,方便快捷但运力不足;二是通过汽车长途运输至用户所在地,运力有局限性,且成本较高;三是通过京杭运河运至用户所在地,客观条件制约了航运发展。由于历史原因苏北地区工农业及用水与京杭运河徐州段航运用水的矛盾没有彻底解决,长期依靠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刘山、解台两翻水站抽取长江水来维系。而两翻水站的翻水成本是解决工农业用水与航运用水构成一对矛盾核心问题。为解决该问题1988年8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函字](88)84号“关于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刘山、解台翻水站收取航运补水费的复函”对“京杭运河不牢河段收取航运补水费的标准,根据省水利厅、交通厅会商,并经省物价局核定,按照实载每吨零点一元收取”。 对此1990年省水利厅向省政府呈送了《关于请协调解决内河航运用水水费问题的请示》及1996年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翻水站补贴事宜进行讨论,通过协商决定从1996年起每年由交通厅拨放400万元补贴,且当届政府无权变更。当年,在修订新的《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中,又一次将“航运及船闸水费收取规定去除”。
      四、顺应时代变化特事特办的政府复函
      [苏政办函(88)84号]省政府办公厅的复函,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由政府对某一项工作做出的函告,是针对“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刘山、解台翻水站是否能收取船舶航运补水费”的答复,属于特事特办的行政性文件。2000年4月29日省物价局、水利厅[2000]142号、苏水经[2000]7号“关于调整水利工 程供水价格的通知”中,对徐州市京杭运河不牢河段解台船闸、刘山用水给予确定,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刘山、解台翻水站收取航运补水费的复函》[苏政办函(88)84号]的规定执行。通过及时的发布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刘山、解台翻水站2000年收取航运补水费通知,明确相关费用用途及收取方法,此项费用的收取自1988年8月至今,徐州市某水利工程水费管理所依据该文件对过往的船舶收取航运补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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