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物权法:物权法关于房产

    时间:2020-03-31 07:43: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物权法是规范有形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它的出台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强化了社会各阶层的物权保护意识。它是新时期正确处理各种物权纠纷的法律指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   关键词:物权法;和谐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2-110-02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十三亿中国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物权法之所以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是因为物权法既涉及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它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物权的保护。在计划经济时代,物权在我国长期被忽视,被否定,制定物权法就是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从而调动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政府基本路线是相吻合的,它是新时期正确处理物权纠纷的法律指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有效保障。      一、真正树立了“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私人的物权和国家、集体的物权享有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思想。   在物权法颁布以前,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当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产权或者集体财产权冲突时,我们总认为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具有优先性,应当优先保护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正是因为私人财产权的弱势地位,导致国家权力没有“边界”。如,报载河南省郑州市民车辆违章被拖后成为城管座驾的案例表明当地城管机关在处理这件事上完全没有物权概念,没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意识,分不清楚什么是财产违法,什么是行为违法。对市民的违规停车行为,可以制裁他,罚他的款,但他们的车在法律上是合法取得的财产,在没有对其进行及时有效告知的情况下非法拖车并且单位自行使用被拖车辆,这是侵犯车主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还有我们经常碰见的城管、工商执法人员任意毁坏无证小贩的财物、工具等行为,都是侵犯这些小贩的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虽然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条款,然而私产入宪,并不意味着私有财产的保护能够真正得到落实。就在新宪法颁布之后,北京、开封等地接连发生了居民手持宪法文本抵抗强制拆迁的事情,但是现实是神圣的宪法也没能挡住隆隆的推土机。为什么明明宪法有规定,还不能依法维权?因为在当时的中国,私有财产权虽有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但缺乏应有的单行法保护,而在中国,宪法的司法化还存在障碍,也就是说,目前,中国的法院不能笼统地以宪法为判案的法律依据,所以就出现了明明有宪法规定还是不能维权这一怪现象。现在,有了物权法确定的对不同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当事人完全可以以此为具体法律依据,要求法院维护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   物权法所确立的对不同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热情,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私有财富在我国社会财富中已经占到了一定的比例。在没有物权法以前,个人的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由此导致个人财产有被随时剥夺的可能。古人云,“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平等、充分的保护,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因此,可以说,颁布物权法是人民的需要,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着力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国有资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国有资产的快速递增,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保障。但进入90年代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也呈现出快速递增的态势,据有关部门统计,自90年代以来,中国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元。国有资产的速度流失,已经成为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国有企业领导人故意或过失导致企业破产或低价转让的案例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尤其是几年前香港学者郎咸平引发的国企产权改革争论,不仅引起了经济学界的一场学术争论,而且还激发了全民参与的对国企产权改革的全社会反思。   物权法在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着力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第一,明确了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物权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有财产尤其是国家专有财产的范围。物权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三,物权法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国家财产的权限做出规定。物权法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第四,针对国有资产经营中的流失作出了特别规定。物权法第57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三、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      农村建设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现阶段,我国正在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提高农民收入、加强农民的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加强农民各种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各级政府的工作重心。物权法反映和体现了现阶段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      (一)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权利。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给广大农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而且,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30年期满后优先续包,这就解决了农民最关心,也是普遍担心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财产焦虑,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刺激农民对土地进行投入,更长远地考虑土地经营的问题,从而实现农村和谐。      (二)明确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住房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本,而作为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权利――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物权法中是第一次在法律中以用益物权的界定得到规定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4条的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物权法还规定了宅基地的取得、行使、转让、登记等事项。      (三)加强了对征收中农民权益的保护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物权法对征收补偿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些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推荐访问:物权法 物权法 合同法 民法通则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