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里耶秦简债务文书研究】里耶秦简

    时间:2019-04-30 03:28: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提 要:里耶秦简债务简中的欠债戍卒不是居赀赎债者,他们屯戍迁陵是正常的徭戍义务。阳陵司空向迁陵方面索要这些戍卒的服役时日记录,是为了从戍卒的生活费用中扣除欠款,或者把握其服役返乡的时间,以强迫其居赀抵债。
      关键词:里耶秦简;居赀赎债;金布;债务关系
      里耶秦简中的债务文书,许多学者先后进行过研究,1笔者也曾经针对其中所涉及的职官进行过探讨。2但到目前为止,学者们的共识仅限于对债务文书简大意的理解。也就是说,这批文书简属于官府异地索债的类型,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见于睡虎地秦简《金布律》。而对于债务文书的基本组成部分及相互关系,歧见互出,有些关键的地方甚至还尚未注意到。总的来说,问题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里耶简中的“赀钱”、“赎钱”与战国秦汉之际货币经济发展的关系。二,债务简中“[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一句话的断句、理解及其所反映的秦代债务追讨制度。三,这些欠债的戍卒是否就是居赀赎债者。真正搞清楚这三个问题,我们对于里耶债务简所反映的秦代经济司法制度就一目了然了。
      下面笔者就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务文书简组成部分的具体分析,来谈谈自己对以上3个问题的看法。不当之处,敬请学界师长批评指正。
      里耶秦简债务文书共12份,格式相同,内容相类似。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只摘录[9]11一份,并参照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对其进行了重新标点。
      [9]11正:卅三年二月辛未朔丁酉,司空腾敢言之:阳陵谿里士五(伍)采有赀余钱八百五十二。不采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阳陵速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
      [9]11背:敢言之。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
      现在针对其中关键的语句进行具体分析。
      一、“阳陵谿里士五(伍)
      采有赀余钱八百五十二”
      “阳陵谿里士五(伍)采有赀余钱八百五十
      二”一句,李学勤、马怡、王焕林及《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下简称《选释》)皆把“赀余钱”连读,中间不断句。1《里耶发掘报告》则读为“有赀,余钱八百五十二”,2亦可。“采”,据下文可知当为“不采”。不论哪种读法,都不妨碍文意。也就是说,士伍不采被官府处以赀罚,已经缴纳一部分罚款,还剩八百五十二钱没交。睡虎地秦简《司空律》:“居赀赎责(债)者……其日未备而柀入钱者,许之。”这是说居赀赎债的人,如果在居赀日期未满时,又有了钱,交钱以补偿剩余的赀日,是允许的。后交的这一部分
      钱,即属于赀余钱。
      里耶简中除了[9]1和[9]11作“赀余钱”之外,其他受赀罚者皆作“赀钱”,另外,还有欠
      “赎钱”者。此前笔者曾经对秦律中的赀罚做过一些探讨,认为睡虎地秦简中的所提到“赀甲盾”等在墓主人的时代实际上已经是缴纳铜钱了,只是法律条文在文字上尚未及时变更,里耶简的“赀钱”则表明立法者已经从文字上明确做了变更。法律条文的这种变化正是战国秦汉之际货币经济迅速发展的反映,为汉代罚金刑的出现提供了基础。3
      里耶简十二份债务文书中所欠的金额分别为八千六十四、八百卅六、千七百廿八、千三百
      卌四、三百八十四、二千六百八十八、万一千二
      百七十一、千三百卌四、七千六百八十、千三百
      卌四、八百五十二、千三百卌四,除了三人欠款
      在千钱之下,其余均在千钱以上,至有七八千乃至上万者。如果我们知道了当时的物价水平,就能够想像到这样的欠款数额对于一般的百姓意味着什么。下面是里耶秦简祠先农简的几条记载:4
      [14]300、764: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杂出祠先农余彻羊头一、足四,卖于城旦
      赫所,取钱四□……
      [14]641:……头一、足四卖于城旦赫所,取钱四。之头,二钱;四足,□钱。令史尚视平。
      [14]649、679: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先]农余彻豚肉一斗半斗,卖于城旦赫所,取钱四。令史尚视平,狗手。
      [14]650、652: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先]农余彻酒一斗半斗卖于城旦冣所,取钱一。之一斗半斗一钱。令史尚视平,狗手。
      从中可以得知当时的官方市场价,一个羊头价值二钱,四只羊足价值二钱,一斗半猪肉价值四钱,一斗半酒价值一钱。这四条材料的年代与债务简的年代,或同年,或差一两年,而且处于同一地区。那么,上述成百上千钱乃至万钱的数额,无疑是一笔笔巨大的财富。
      有的学者根据睡虎地秦简《司空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的规定,认为里耶简中的十二位戍卒如果是居赀赎债者,那么除个别人外,大部分人两年时间内即可还清债务,故据此对这些戍卒的身份提出质疑。5这样的计算方式过于简单,值得进一步分析。
      首先,《司空律》所规定的价格只是官方的指导价,而实际上如果市场劳动力价格低于官方指导价,官府很可能会采用有利于自己的市场价。6张家山汉简《田律》载:“刍稾节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价)入钱。”就是说,农民缴纳刍稾,如果折钱缴纳,按照《田律》规定刍稾的价格是“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可是又补充说如果当年刍稾的市场价高于法律规定,就要按市场价执行。这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强行掠夺百姓的无理行径,可为我们理解秦律中的规定提供参考。
      睡虎地秦律的记载表明,市场价格的波动,往往会对经济司法产生影响。《法律答问》中还
      有两条对抓获的盗窃犯久系不问者的记载:1
      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罪,或端为,为不直。①   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
      (赃)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狱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黥甲为城旦,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耐为隶臣,吏为失刑罪。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轻之,论可(何)殹(也)?为不直。②
      按照材料①、②的记载,秦律强调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赃物的市场价值来定罪。有关官吏拖延时日,导致赃物的市场价格下降或上涨,并按照变化后赃物价值定罪量刑,属于错
      判,官吏被判处“失刑罪”,犯人被改判。居赀赎债者在居赀期间,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变化,无疑会影响居赀的时间长短。
      其次,《司空律》所规定的指导价理论上适用于秦国统治的全部地区。但实际在执行过程中不但会因时而异,也会因地而异。这一点,张家山汉简同样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上的帮助。《二年律令?金布律》规定:“有罚、赎、责(债),当入金,欲以平贾(价)入钱,及当受购、偿而毋金,及当出金、钱县官而欲以除其罚、赎、责(债),及为人除者,皆许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价)予钱,为除。”这条材料是说,偿还官府债务或者官府进行赏赐,如以黄金折合,其比率要根据各郡郡治所在县市场上十月份的黄金价格来计算。这就是考虑了市场价格因时因地而异所做的规定。洞庭郡地区久为楚地,秦国虽已将其占领,但秦制取代楚制则有一个发展的过程。2从里耶秦简[16]9正记载的十七户迁徙者无年龄记录的情况以及所发现的二十余枚户籍简(经缀合有十枚整简,十四枚残简)均无年龄记载的情况来看,这个地区的户籍管理正处于楚制向秦制的转变过程中。同理,秦国的劳动力价格制度在洞庭郡也未必可以得到完全的落实。
      第三,赀日的计算并不完全等于客观的时日。按照睡虎地秦简的记载,官府在计算工作量时要考虑男女性别的不同、劳动力老弱与强壮的不同、劳动强度的不同(包括劳动季节的不同)、工作熟练程度的不同等等。如《工人程》规定:“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
      因此,简单地以时日计算赀日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二、“[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
      付署计年为报”
      “[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一句,诸家断句不同,理解亦有异。弄清楚这句话的意思,对于搞明白里耶秦简中此类追缴欠款案中所涉及的制度至关重要。
      先说断句。
      《选释》各简在涉及这句话时断句不一,摘录如下:
      [9]1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
      [9]2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
      署。计年为报,已訾责不家,[家]贫弗能入。”
      [9]3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
      署,计年名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
      [9]4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
      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
      [9]5、[9]6、[9]8、[9]11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
      [9]7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
      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
      [9]9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
      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家,[家]贫弗能入。”
      [9]10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
      [9]12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戍所。”
      如果抛开不同简之间的增字、缺字或人名的因素之外, [9]1、[9]3、[9]7、[9]9皆可归入[9]5、
      [9]6、[9]8、[9]11一类,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9]2、[9]4、[9]10、[9]12可归为一类,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可以看出《选释》把“付
      署”一词上断,与“何县官计”连读。至于“付署”之后断为句号或逗号,两者之间文意差别不大。“计年为报”一句,《选释》断以逗号,则值得注
      意。因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一句,从文意来看,应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层次,应断以句号为宜。《选释》并未对这句话做出文意上的解释,因此看不出其断句的依据。
      《里耶发掘报告》中对这句话的断句也不一致,摘录如下:
      [9]1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
      [9]2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
      署。计年为报,已訾责不家,[家]贫弗能入。”
      [9]3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
      署,计年1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
      [9]4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
      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债)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9]5、[9]6、[9]8、[9]11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债)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9]7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
      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债)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9]9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
      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家,[家]贫弗能入。”
      [9]10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9]12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戍所。”   《里耶发掘报告》的断句中,[9]1为一类,[9]3 为一类,[9]2、[9]4、[9]7、[9]9、[9]10、[9]12与[9]5、[9]6、[9]8、[9]11可归为一类。可以看出,《里耶发掘报告》与《选释》都倾向于把“付署”一词断于上句,并把“计年为报”
      一句与下文连读,中间以逗号隔开。《报告》同样没有对这句话的大意作出解说。
      李学勤把[9]11中的句子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2李先生也未对这句话的大意作出解说。
      王焕林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3十二件文书中断句格式一致。与李学勤断句基本相同。王焕林认为,“付”为“附”,“署计年”即戍卒所在管理机构统计的服役年限,“为报”即回报给阳陵司空。他把这句话的大意理解为:“附上所在之‘署’统计的(服
      役)年限,回报(给阳陵县)。”这一解释基本正确。
      张俊民对[9]9的断句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家,家贫弗能入。”并把这句话理解为:“又因为阳陵给洞庭的文书中没有写清楚追回的钱最后要交给哪一部门,并记录到哪一年,发文向阳陵司空询问。”4谁“发文向阳陵司空询问”?按照张先生的解释,当然是洞庭方面。如果是这样,这句话应该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家,[家]贫弗能入。”“司空不名计”和“已訾责家”主语都是阳陵司空,中间一句话的主语却是洞庭尉。这是很不合理的。另外,前文已经说明要将债款交给阳陵司空,这里不应该再存在“没有写清楚追回的钱最后要交给哪一部门”的问题。各县都有负责追缴债务的部门,即使阳陵方面没有说,迁陵方面也不可能不知道具体应交给哪个部门。何况十二份债务文书皆有这样的话,不可能都是因为阳陵司空的疏忽。
      张俊民之所以把“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理解为洞庭方面向阳陵行文,是因为他把[9]9中的“四月乙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一句理解为阳陵方面对洞庭郡的二次回文。李学勤、胡平生等学者则认为这句话是说阳陵守丞对司空腾的报告进行批复,同意把它发给洞庭方面。也就是说,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复之后,司空腾的这份文书才正式发出。笔者赞同李、胡两位
      先生的观点。
      胡平生在[9]1文书简中将此句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他解释说:“因为有12份类似的文书可资比较,发现这份文书有些文字有脱漏。一处是‘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其他各牍作‘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名计’,是计算、统计的意思……‘问何县官计付署’,这句话确切的意思仍不是很了然,似乎是说阳陵司空方面不再将戍卒所欠钱统计上报了,问究竟由哪个县负责统计上报。”1据此,他似乎把“付署”解释为“上报有关机构”了,同时也把“付署”一词上断。他在译文中说:“阳陵司空现不再承担上报这笔债款的责任,查明欠债戍卒由哪个县管辖,即由哪个县负责统计在上报的年报表中。”简文明明已经说要将追回的欠款交给阳陵司空,怎么说“阳陵司空现不再承担上报这笔债款的责任”或者说“阳陵司空方面不再将戍卒所欠钱统计上报了”?因此,这一理解很明显存在着矛盾。
      马怡断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十二件债务文书断句格式相同。 马怡读“名”为“明”,释为“看见,明了”,释“计”为“统计,亦指有关统计的簿籍账目”,
      “‘付署’,將校券交付戍所。‘计年为报’,计算劳作时间,按年回覆。”2他把这句话的大意理解
      为,阳陵司空不了解有关戍卒的劳作时日,请洞庭尉查明哪个县负责“(名)计”,然后把追债的这件事交给该县的有关机构去办。马怡的解释大意与王焕林同,但马说过于迂曲,实际上是把“付署”理解为“洞庭尉把钱校券付署”,颇有增字解经之嫌,不若王说简洁明了。
      综合分析以上诸说,我们赞同李学勤、王焕林两位先生的断句及解读。
      三、“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
      这句话诸家皆断为:“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无异议。但是这句话对于理解债务简中戍卒的戍守性质却很重要。也就是说,这些戍卒戍守迁陵,是为了还债,还是出于正常的徭戍任务。王关成、王伟持前一种观
      点,3王焕林则持后一种观点。李学勤、胡平生、曹旅宁、张俊民等皆未就此发表看法。或许他们所持的也是后一种观点。
      王焕林明确指出,债务文书这句话说明其中的戍卒不是居赀赎债者。其根据有两点:一是如果这些人是居赀赎债者,那么他们既然已经去服役抵债,当地官府就不应该再向其家索债;二是居赀赎债者例在本郡,“几乎没有可能将债务人远遣他郡充军的可能”。4第一条根据是有道理的。第二条根据则有问题。根据里耶秦简的记载,居赀赎债者未必只在本郡服役。[16]5所引用的法令就说明传送委输这些事,首先要征发的人群中就有居赀赎债者,而且说到洞庭郡的甲兵要输往内史及巴、洞庭郡、苍
      梧,就得使用这些人。
      但是,如果这些欠债的戍卒不是居赀赎债者,也有两个问题必须解释:一,司空为什么要向戍所索要他们的服役时日记录?二,按照秦律,欠官府债务者到期不还,就要被抓到官府以劳役的形式抵偿。这些人欠债成千上万,为什么没有去居赀?
      第一个问题,睡虎地秦简《司空律》:“官作居赀赎责(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而觱(毕)到其官;官相紤(近)者,尽九月而告其计所官,计之其作年。”这一规定很容易让人认为这些戍卒就是居赀赎债者。因为他们远离他乡居赀,
      “远其计所官”,所以阳陵司空没有办法计其作日,而要由其戍所来记载,然后行文到阳陵。而正是因为法律规定这类情况要在八月底之前把作日汇报到“其计所官”,所以十二件索债文书无一例外到了八月份,个别在六七月份时就对不汇报者进行追问。“付署计年为报”,“计年”就是《司空律》所说的“计之其作年”。司空所要居赀赎债者的居赀日期,就是为了算清楚他们还债的进展。   可是如果这些戍卒不是居赀赎债者,司空为什么还要他们服役的时日记录呢?我们认为,司空这样做,一可能是为了计算这些戍卒在服役期间所得的生活资料,以便确定他们是否有能力还债。王焕林认为如果这些人是正常的服役者,“那么,要求他们在军中还债,就根本不合逻辑,因为义务兵是不可能有报酬的。”1义务兵役在秦代有没有报酬,暂且不论,必须的生活资料的发放则是肯定的。睡虎地秦简有给服役的刑徒发放衣服和粮食的记载。如睡虎地秦简《金布律》载: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稟之,过时者勿稟。后计冬衣来年。囚有寒者为褐衣。为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卌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卅六钱。已稟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都官有用□□□□其官,隶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阳者致其衣大内,在它县者致衣从事之县。县、大内皆听其官致,以律稟衣。
      稟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
      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
      又如《仓律》载: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
      半;其不从事,勿稟。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月禾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
      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
      阎步克先生认为秦简《金布律》关于衣价的规定实际上是说国家发给刑徒的不是衣物,而是货币。2既然国家发给服役的刑徒一定的衣食生活资料,因此在刑徒损坏公物而无力赔偿时,官府就可以从他们的生活费中扣除相应的数额予以补偿,《金布律》载:“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不以稍赏(偿),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赏(偿)之。”
      秦国对刑徒尚且发放生活费用,何况戍卒乎。3《秦律杂抄》:“军人稟所、所过县百姓买其稟,赀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赀各一甲。”这是国家对士卒发放军粮的记载,而且表明,有的士卒为了获得货币而把粮食卖掉。《法律答问》:“‘广众心,声闻左右者赏。’将军材以钱若金赏,毋(无)恒数。”这是说将军可以
      用金钱赏赐士卒激励士气。我们之所以举这两个例子,是想说明戍卒在长期的服役过程中有可能依靠国家发放的必要生活资料积累起一定的积蓄。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阳陵司空通过了解戍卒的服役年限,以便得知迁陵方面是否能够通过扣除戍卒的生活费用还清债务。当然,还存在着第三种可能,那就是如果迁陵方面不能够从欠债戍卒那里缴回足够的欠款,阳陵方面则通过掌握戍卒的服役期限,得知这些戍卒服役完毕返乡的大致时间,一旦其返回家乡,阳陵
      司空就会强迫其居赀抵债。
      第二个问题,如果这些戍卒不是居赀赎债者,为什么他们欠债不还而没有被官府抓去居赀?
      首先,睡虎地秦简的资料表明,有赀赎债于官府者,如果到期不还,就要被强行抓去居赀。睡虎地秦简《司空律》:“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令日”就是缴纳罚款的具体日期。但是,如果没到“令日”,官府就不能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这就是说,如果没到“令日”时,这些欠款者却由于到了服徭戍的日子而被派往他处,这在理论上也是可能的。
      同时,居赀与正常服役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居赀者首先要完成正常的徭役任务。这可以从居赀者可以在农忙期间暂停居赀而回家务农的规定中得到启示。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载:“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既然为了不误农时,居赀者可以在居赀期间暂停居赀而回家务农,那么到了法定的服役时间暂停居赀而去服役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另外,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载:“居赀赎责(债)者,或欲籍(藉)人与并居之,许之,毋除(徭)戍。”这就是说,居赀赎债者想要找别人和他一起居赀,以便尽快还清债务,这种情况是允许的。但是并不能免除那个人正常的徭戍义务。同样的道理,也不能免除居赀者本人正常的徭戍任务。因为他居赀是为了给自己还债,而国家的徭戍任务是两回事,不能因为居赀而逃避徭役。
      既然到了为国家服徭役的时间居赀者要暂停居赀而去为国家服役。那么这可能就是债务简中有两例“赀余钱”的原因。也就是说,这两个例子中的戍卒本来已经通过居赀还了一些欠款,但是在居赀期间中途又去服役,未还的欠款就成了赀余钱。
      另外,还有两点也可以说明债务简中的戍卒不是居赀赎债者。
      第一,债务文书简中在提到这十二名欠债戍卒的身份时,径直称其为士伍某某或爵位某某。如果他们的屯戍真是为了居赀,那么文书简中应称其为居赀某某。如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秦刑徒墓出土的瓦志刻文中有“东武居赀上造庆忌”(79M11)、“东武东间居赀不更”(79C52)、“博昌居此(赀)用里不更余”(79C53)、“杨民居赀大(教)”(79M19,01)、“(杨)民居赀公士富”(79C51)、“杨民居赀武德公士契必”(79M32,03) 、“平阴居赀北游公士滕”(79M19,02)、“……(居)赀□□不更□必”(79M70,02)等等。1 也就是说,如果里耶简中的这些人就是居赀赎债者,那么在索债文书这类法律文书中,一定会标明他们的居赀身份。
      第二,债务简[9]3正:“弗服,毋听流辞,以环书道远。”[9]9正:“有流辞,弗服毋听。道远毋环书。”这两句话,王焕林、张俊民均理解为戍卒如果不承认其欠债的事实,迁陵有关机构不要相信他们的话。如果这些人真是因为居赀而在迁陵屯戍,面对迁陵的索债官员,他们绝不会不承认他们欠债。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这些欠债的戍卒屯戍迁陵,属于正常的屯戍义务,不是为了居赀赎债。
      我们认为里耶秦简债务简的记载,是对研究秦代债务关系的一项新的补充内容。尽管百姓欠官府债务必须要还,但它必须让位于正常的徭戍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理解,归还国家欠款,是债务人由于私人原因而造成的,是“小义务”;而正常的徭戍则是每一个编户齐民应尽的义务,是“大义务”。“小义务”必须让位于“大义务”,私人事务要让位于国家的利益,居赀赎债要让位于正常的徭戍。但是,秦国政府一点亏也不肯吃,在债务人执行屯戍任务的同时,官府也没有忘记向他们追讨债务。只要有一丝可能,官府就会追讨到底。
      [作者朱红林(1972年—),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2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谢乃和)

    推荐访问:债务 文书 研究 里耶秦简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