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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中国的遗产税问题 遗产税最新消息2018

    时间:2019-01-21 03:27: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遗产税,即对死者遗留下来的遗产征税,是国家课税的一种。在改革开放已进行三十年的现在,我国社会贫富悬殊问题愈加突出,两极分化现象愈加明显。遗产税正是一种作为平衡国民收入,缩小两极分化的课税方式提上我国赋税议程。笔者针对我国现实状况,以及现今各国遗产税征收的特点,对我国遗产税的征收进行浅析。
      关键词:遗产税;问题;解决方案
      
      遗产税始于公元前26世纪的古埃及,处于筹措军费的需要,法老王胡夫开始征收遗产税。而近代的遗产税始征于1958年的荷兰。现如今,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遗产税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课税项目。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曾经酝酿开征遗产税,但因时局动荡、战事频繁而搁置。南京国门政府以及建国初期的政务院也曾有过征收遗产税的相关法律,但以当时的经济条件而作罢。自此,我国的遗产税处于一个很长时间的停滞期。
      2004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的颁布,拉开了我国开始征收遗产税的序幕,而万事开头难,新税伊始诸多问题困扰着遗产税的征集与实行。笔者根据遗产税在征收是所欲的问题,对遗产税的发展进行简单的解析。
      一、我国遗产税所面临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所进行的三十年中,我国的经济发生了飞速的发展。不但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实现小康社会的同时,并逐步向高级社会主义发展。虽然我国告别了普遍的贫穷和落后,但是没有达到共同富裕的任务,并且相去甚远。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了,一部分还没有更有一部分人刚刚脱离了贫困,这就是我国的现状。我国要解决效率与公平的问题。遗产税在这个阶段呼之欲出,而遗产税的征收所面临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
      (一)税制问题
      在国际上的遗产税征收多分为三种方式:总遗产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一次性征税;分遗产税制,继承人集成被继承人的税前遗产后对继承人进行征税;混合遗产税制,即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一同征税。伴随着被继承人财产的消耗方式的不同,财产税应与赠与税的征收相结合。
      (二)税源问题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导致我国的社会制度与法律体制并不是非常完善。虽然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但毕竟还是少数、富裕阶级相对较少,加之这部分人的资产有隐蔽性,不宜对其资产进行客观的评估。在这,由于中国的富人多处于中年阶段,在没有意外发生的前提下,对于这些人的遗产税的征收尚待时日。因此,我国的税源还处于一个很少并且很难征收的阶段。
      (三)意识问题
      首先对于纳税人而言,中国经过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些封建思想直至今日仍是根深蒂固。财产是祖祖辈辈辛苦创业所得,世代相传自然是理所应当,其中并没有政府的赠与或者赏赐,所以根本无须那祖宗传下来的遗产纳税。更有人认为,儿子继承老子的遗产是天经地义,外姓旁人乃至政府都无权过问,更不能从祖辈遗传下的遗产中纳取税款。若从中纳税,一来是对祖宗的不敬,二来则是没把自己的家族放在眼里。至于缴税给政府,只能凭借个人意愿而不是政府的强制执行。
      其次,对于征税人而言。中国社会人情化现象严重,尤其是在地方,遗产税征收额度有限,又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不但会消极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使税收工作变得步履维艰,更会影响地方的和谐与发展。
      问题越是层出不穷,越是彰显我国遗产税征收的难度,这已不再是个人或者仅仅凭借政府便可以解决的问题。遗产税的征收必须提高到社会的高度,国家的高度,用全民的意识来解决问题。
      二、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关于税制问题的几点建议
      1.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状况下,应当实行混合遗产税制。以为遗产多包括动产于不动产。动产主要是指,现金、存款等可以分割的资产,不动产主要是土地、房屋、权利等难以分割的资产。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先对遗产的动产部分进行评估后征税。而对于不动产,则可对继承人进行征税。
      2.建立完善的财产评估制度与体系。财产评估往往要求专业的会计师与财产师来进行,这是一个是非常繁杂的过程。所以,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独立的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对财产被继承人的收入水平进行核算,给出一个客观并且合理的估计值。这样被继承人的正常收入便有了大概。对于被继承人出钱大幅超额的“灰色财产”,必须无条件收归国有,可以算作被继承人政府捐赠。对于不动产价格的评估,应该按照被继承人亡故的价格而不是现行价格。
      3.遗产税的征收必须与赠与税相结合。对于遗产税征收的一次性而言,赠与税则应逐次逐笔征收,作出详细的记录,以便作为对日后遗产税征收额度的凭证。在这里,必须指出对政府的捐赠以及对公益事业诸如希望工程、抗震救灾之类的捐赠免征赠与税。但对于人头账户洗钱等以非法手段转移或者消耗资产的行为,则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没财产,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遗产税应该归国家还是地方所有的问题。就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而言,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国家财政统筹着全国各个地方的经济运作,而地方作为整体中的部分,是全国经济的组成部分。但正是地方这个部分经济发展的好与坏又在局部上决定了国家经济的好与坏。而地方作为中央这个整体的部分的同时又在自己的范围内形成一个整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统筹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遗产税的收归问题上确定较为详尽的央地份额。在国家税收的得到补给的同时不应忽略地方财政的自由运作。在国家与地方起衔接作用的应该是作为股份制企业的商业银行,并且最好是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这样可以使国家与地方的经济关系得到更好的协调。
      (二)关于税源问题的几点建议
      1.提高遗产税的起征点
      据一项数据统计,在我国银行储户中,占总数20%的高收入基层,期存款占储蓄总额的60%以上。据经济学家估计,全国资产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一千万以上(以上数据为2007年至今数据有所变动)。我国的遗产税征收的对象是这批富裕阶层,而非中下等的不富裕阶层。税收部门则应对其资产作出严格的审查,并对该阶层进行严格的经济监察,以确保税业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2.对来华外资征收遗产税
      在外籍人士来华投资的过程中,我国必须对其注入资产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而对其资产的增长值则逐年进行详细的考侧。在各项税目纳完之后,堆砌出利润仅作出准确评估,成为日后对其征收在华遗产税的凭证。笔者认为,即便是外籍公民,我国只按照资产生成的境遇来征收包括遗产税在内的各种税收,这部分税收自然是不可分割的。假若我国不予征收而外或则会无条件征收,这样就会形成国家的损失。遗产税的征收是我国的权利,并且资产本身不具备意识形态,无论中外资产,只要是在我国形成,我国均可以对其征税。而对于我国在外国的投资者,须按照其资本形成所在国的法律步骤进行操作,即执行在外注资部分,并对其移回国内的资产进行征税。而对于国外已经征税的资产,我国不能进行再征税。
      (三)关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问题
      1.国家税务部门设立专门的有地方政府支持遗产税收机构。虽然该部门在地方上运作,但却接受中央的管辖与调度。至于税收流转和对财政的补给,则必须建立一个财政与银行的联合系统,以确保税收的转移与运作。地方政府在中央的授权之下,增设专项公务员的招聘,招考业务精炼,团结上进的新型人才。并且对于地方上的税收人员应实行异地招取,拒绝录取本地人员,以防日后有徇私舞弊之类事情出现。进行前期阶段轮换制,不可使税收人员在某地方过久任职。以三年为期进行轮换,以防徇私。以严格的运作程序来避免在执法中的人情现象,从而在行为上事实上做到统一有效。
      2.对于公民的纳税意识的提升,这需要一个漫长的阶段。但是我们国家应该制定并颁布有效的法律,而地方政府则应予以法规、政策方面的支持。在此基础上,遗产税法应不断地进行完善,以更加联系到我国当前的实际,使之成为行之有效的税收。在于公民,则应把遗产税法进行广泛的宣传,摒弃原有的封建思想,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正如个人所得税的开征一样,公民对其有一个自然的接受过程。而政府则要在这个过程中起积极的引导、保护作用。一部法律的实施很难在初期会达到百分之百的理想效果,但只有肯为,只要功到,事自然会成。
      结语:中国的建国已达60年,而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我国的经济在发展,作为新一代的生力军应该选择自己的奋斗,而不是吃干吃净祖宗的产业。遗产税的实行,影响的并不只是一小部分的富人,更多的是一个国家的现状和整个的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今天的问题将不再是工作的重心。在这个过程中,仅以政府的号令可以说是步履维艰,只有上升到全民意识,才能做到有序长存。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戴美兰.我国开征遗产税问题初探[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2]韩晓琴.遗产税赠与税开征的效应分析[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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