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侵占罪几个相关问题的浅析]侵占罪

    时间:2019-01-20 03:32: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对侵占罪理论上存在不少理解上的分歧。文章对有关侵占罪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对透彻理解侵占罪有所启发。   关键词:持有;代为保管;对象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1(c)-0093-02
      
      问题一:持有性质的界定
      侵占罪的典型构成特征是“持有+据为己有”,从而实现对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学界对此达成共识。但作为侵占罪前提的“持有”,却存在争论。肯定说认为该“持有”应该是合法的,“侵占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首先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的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1]。”否定说则认为该“持有”不能局限于合法持有,持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不需要进行合法或非法的价值判断[2]。作者以为,侵占罪是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性犯罪,应该以构成要件作为其成立标准,而不应苛责其前提的合法性。具体理由如下:
      罪刑法定的原则要求不应局限”持有“的性质。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之一是刑法要具有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证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3]。”我国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出现“合法”二字,我们也无法根据它的字义理解出其含有这样的意义。“合法性”实则是我们主观意识的结果,仅包括了最简单最直观的犯罪现象,排除了其他犯罪形式。罪刑法定的原则使得该条的意义已经相当明确,人为的主观解读都是不合刑法要求的。
      局限“持有”的性质会使刑法规范出现漏洞。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的罪名基本涵盖了社会生活中各种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财产犯罪之一的侵占罪,主要规制社会中“持有+据为己有”的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而且整个刑法中规制此种行为的罪名仅此一个。欲使刑法规范严密有效,就不该对“持有”有太多限制,否则就会将“非犯罪行为的非法持有+据为己有”模式排除出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就不能打击和预防这种行为,使得严密的刑法网出现了漏洞;而且,“合法持有+据为己有”的模式都要受到刑法的制裁,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逻辑,“非犯罪行为的非法持有+据为己有”更应该收到制裁,否则就会产生逻辑谬误。
      最后,限制“持有”的性质也有违立法本意。侵占罪是财产犯罪的一种,其立法意图也在于保护财产所有权。但真正对所有权造成侵害或者说刑法真正认为有意义的行为是 “拒不归还”和“拒不交出”的行为。之所以将“持有”作为侵占罪的前提,是为了将侵占罪与那种“持有”本身就构成犯罪进入刑法评价视野的行为区别开来。理论上将“持有”限定为合法,是人们对符合这种构成模式的最简单直观情形的概括,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该罪名包括的行为范围,减少了刑法的打击面,造成了法律调整的空白,严重违背了立法本意。
      问题二:“代为保管”的理解
      对“代为保管”的理解关系到普通侵占罪的行为对象的认定。狭义的观点认为“代为保管”指基于委托关系而管理,如“‘代为保管’是受委托而占有,即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易言之,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4],”“代为保管是指受财物所有权人或有关权利人如质押人、留置权人等的合法委托或因合同关系而代为暂时收受管理,因而行为人合法取得该财物的暂时占有权而非所有权[5]”。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代为保管”的范围不限于委托合同,还应包括事实的管理,以及基于信任等各种关系形成的管理。如“应将代为保管理解为占有,即对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状态,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这种支配力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6]。”
      作者赞同后一种观点,有以下根据:首先,“代为保管”从字面上来理解,即为“代替别人保护管理之义”,这一意义本身没有指明“保管”的原因,无论基于委托还是事实上的原因均包括在内。将“代为保管”解释为以委托关系为前提,源于生活中侵占罪多是将别人委托保管的物品占为己有,但这不符合客观事实,以偏概全,人为地缩小了“代为保管”的内涵,偏离了其应有之义。其次,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可以发现,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没将“代为保管”缩小为以委托关系为前提,采取了比较广义的解释,我国刑法在将财产所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法益保护的情况下,也没有必要做出狭义的理解,以这种比较宽泛的解释为宜。再次,从刑法第270条前两款之间的关系考虑。该条第2款的对象为遗忘物和埋藏物,很明显是以事实关系取得的。我们认为,第2款对第一款并不是补充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既然是并列关系,那么第1款也完全应该包括事实上的取得而不应限制为委托关系。
      有人认为,对保管应该作严格解释,只能将保管理解为受他人委托而暂行代为保管,认为广义说的解释不符合刑法的目的,会侵入本应由民法调整的领域,将民事问题刑法化。作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各个部门法最后的救济手段。在用尽本部门法一切可用的救济措施却不达目的的情况下,一方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已经极其严重,其行为也超过了原部门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也说明法益已经受到严重侵害,刑法有介入的必要了。另外,刑法本身的严厉性也使得人们运用刑法时极为谨慎,不到迫不得已,不会求助于刑法。刑法本身的性质和人们对刑法的运用决定了刑法只会在自己领域运作而不会侵入到其他法律关系。
      问题三:不法原因给付物和无形物能否成为本罪对象
      对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讨论。不法原因给付物,是指基于违法或犯罪目的的财物。它与违禁品和赃物不同,委托人对该财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如赌资、嫖资等,只是财物的用途非法。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物,否定说认为,委托人对该财物没有返还请求权,不能认为受托人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肯定说认为,虽然委托人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就此取得财物所有权;其三,折中说认为,应当分清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前者是基于不法原因终局性地转移财物,后者只是基于不法原因将财物暂时将财物委托给他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不成立犯罪,但将不法原因委托物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折中说是基于对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误解而形成的,因而存在疑问[7]。
      作者认为,肯定说比较恰当,理由如下:首先,委托人对不法原因给付物没有返还请求权,但是该财物所有权不能为受托人取得。委托人没有返还请求权,不意味着任何占有人均能取得该财物。依据法律规定,该财物应没收,所有权归国家。国家的财产,也是刑法的保护对象,对其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次,刑法设立该罪是惩罚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不管委托人是否享有返还请求权。委托人权利的享有与否,不影响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就成为了刑法调整的范围。以委托人的权利判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是不科学的。最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依据是犯罪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仅规定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委托人是否有返还请求权,不影响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符合该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就应该定罪处罚,而不应该有其他的参考标准。
      对无形物的讨论。对于无形物,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一致。德国刑法规定“意图不法获得电力,以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从电力设施或设备中盗用他人电力的构成盗用盗用电力罪,从而将无形财物纳入其他犯罪,将它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中排除。韩国刑法规定,可以控制的动力,视为财物,将其纳入该罪的对象。有的国家则对无形物没有规定,只以判例和学说解释,日本是其中之一。我国有学者认为电力、煤气等这类无形有价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有的台湾学者认为无形财产如电力、煤气等也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作者认为,这是一个很容易解决的问题。除去知识产权以外的无形财产如电力、煤气等,只要可以被管理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就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因为一旦这些无形物可以被管理和控制,行为人可以消耗、利用其价值,给所有者造成法益侵害。而且对无形物的不法占有,毫无疑问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在这些表现形式上,无形物和有体物并无区别,均可成为该罪对象。但如无形物不能被管理和控制,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将无对象可以作用,另一方面恐怕也很难说明谁是所有权人,此时就不能成为其对象。作为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除其有形的载体外,是很难想象成为侵占的对象的。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 张贺,男,1984年出生,湖北襄樊人,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王作富.侵占罪的几个问题.载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73页
      [2]杜国强.关于侵占罪若干问题的思考.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
      [3]【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第742页
      [5]周振想.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下)[M].北京方正出版社.1997.第1148页
      [6]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第783页
      [7]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第743页

    推荐访问:侵占罪 几个 浅析 相关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