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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制度研究] 个人企业年金查询系统

    时间:2019-01-05 03:38: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社会保障危机、老龄化问题等的相继出现,各国纷纷推出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并贯彻实施。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呈现同样的趋势。本文研究以分析我国企业年金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出发点,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 问题 运作模式
      
      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国家基本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目的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可以使退休者在满足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生活得更好一些。
      我国目前基本上已经建立起由基本养老保障、企业年金、个人储蓄组成的三支柱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企业年金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区域与行业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因此,我国在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建立与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势在必行,这不但对完善养老保险理论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对规范企业年金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人们参保意识薄弱及劳动力市场现状的制约因素。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国家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一直占据统治地位,依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可以满足基础生活需要。因此,人们的参保意识薄弱,企业年金要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狭小空间生存,必然会受到制约。在国外,企业年金是劳动力资源稀缺国家为稳定企业员工队伍而制定的带有奖励性的保障制度。相比而言,我国则是一个劳动力资源过剩的国家,劳动力替代率很高,即使企业不建立养老保障制度,也能雇佣并留住好的员工。另外,我国大部分的企业在现有的条件下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我国企业年金运行模式存在缺陷,定位不清,缺乏独立性,所有权和归属权不明确,投资方向受限制,且容易被不法企业利用成立账外账,进行“洗钱业务”。企业年金在资金来源渠道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雷同,这样,一定比例的企业年金,像基本养老保险一样,被直接列入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到企业竞争。
      (三)企业年金制度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
      首先,财税优惠政策没有或不足,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开展企业年金计划的动力就不足,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性就不高。其次,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单一的政府机构监管,在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常常发生年金基金被挤占、挪用,投资效益差的现象,而且缺乏规范的金融市场与金融政策、工具,缺乏有经验的专业管理机构和人员。政府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存在缺陷,一方面,对于机构入市过于限制,不少优秀民营企业被迫到海外上市。另一方面,法律监管体制不健全,信息不透明。
      二、我国企业年金运作模式理论构建
      (一)缴费原则:自愿型与强制型相结合。
      面对我国各省区、各行业、各企业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年金市场尚不成熟,资本市场尚不完善等特点,我国暂不可立即推行单一的强制性原则或自愿性原则,可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缴款。为了保障职工的退休生活,企业应当鼓励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各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与财务实力情况,量力而行,借鉴各国各地区的成熟经验,实行符合各企业的年金制度。
      (二)年金类型: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DC计划)为主多样化结合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们的平均收入和消费水平也不高,大中型国有企业仍占主导地位,职工的金融意识较差,而且由于我国的社保制度正处于转型阶段,很多年龄大的职工面临着积累时间短的问题,常规的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DC计划)显然无法满足这部分人对企业年金的需要,只能为他们建立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DB计划)。因此,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要遵循自愿性和多样化的市场原则,在现阶段允许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DC计划)和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DB计划)的共存和竞争,鼓励实行各种混合型计划,增强制度的适应性,以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三)待遇支付:一次性领取与年金领取相结合。
      我国企业年金的支付应采用一次性支付与年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可以规定,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后,可适量一次性提取一部分年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定额度。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提取。这样既可满足职工在退休后可能发生的大额支出需要,又可充分发挥企业年金作为职工退休后长期保障的重要功能。留存企业的年金可以由企业继续保管,并投入资本市场进行保值增值。同时,国家可以运用税收工具,对于提前支取的巨额年金收取高额税收,而对于小额年金支取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四)年金管理:信托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机构代办和公司自行理财是不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运行模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是比较合理的。企业将年金委托信托人管理,受托人对信托资产享有法律与形式上的所有权,可以管理和处分信托资产,但受托人因行使信托资产所有权所产生的利益却不归属于受托人本人,而只能归属于受益人。同时还建立有效的养老金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多层次监督功能。
      (五)年金投资:企业集中投资。
      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首先采取企业集中投资的方式。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尚无法为员工提供许多的投资方式以供选择,由职工个人进行投资的条件尚不具备。由企业集中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并且受托人即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能够有效地跟踪、沟通、综合评估,以及全面衡量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与年金资产的风险变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完善,职工的投资意识增强,信息管理系统与监管体系日趋完善,法律法规的健全,可以由集中管理逐步转由职工自行选择年金的投资方式。
      
      参考文献:
      [1]杨老金,邹照洪.企业年金丛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周咏梅.企业年金会计基本理论问题探讨[J].当代财经,2008,(08).
      [3]陈芳芳.美国养老金会计最新发展及其借鉴[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8,(03).
      [4]李露.养老金会计准则构建思考[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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