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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时间:2021-05-22 17:21: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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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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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控 号:

     版 本 号:A/0 受控状态: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 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区域内尘毒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各部门防尘、防毒的管理与治理工作。

     第三条

      防尘防毒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定义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生产性毒物:指在生产中使用、接触的能使人体器官组织机能或形态发生异常改变而引起暂时性或永久性病理变化的物质。

      第五条

     引用法规、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列》(国发〔1987〕105 号);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352 号);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68 号。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安全环保处 (一)负责本规定的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人员及外来人员进行查处。

     第七条

     生产技术处 (一)负责对各岗位操作规程修订、工艺控制参数; (二)负责安全生产过程,工艺运行参数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质量检测中心 (一)负责定期对存在尘毒区域进行检测; (二)负责对检测结果判定、下发、建立监测资料档案。

     第九条

     各部门 负责本规定的具体执行,负责对员工进行防尘防毒培训,负责生产区域内防尘、防毒的全面管理,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要求,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有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十二条

     对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取密闭

     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或革新工艺,实行操作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存有生产性粉尘、毒物的生产场所和库房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防尘、防毒设施,并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

      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第十五条

      存有生产性粉尘、毒物的生产场所应加强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局部强制通风,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第十六条

     存有生产性粉尘、毒物的生产场所岗位,应配备必要的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护衣服、防护手套、胶靴等防护用品,冲洗设施,日常急救药品等。

     第十七条

     存有生产性粉尘、毒物的生产场所两侧应有安全出口,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八条

     存有生产性粉尘、毒物的生产场所应有通风、净化装置。

     第十九条

      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警示标识和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第二十一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设置检测报警仪器,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十二条

     尘毒作业及作业场所还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措

     施: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生产性粉尘、毒物作业岗位,必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新进员工及转岗员工,应进行上岗前有关职业卫生、防尘、防毒急救常识,劳动防护用品设备正确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尘毒岗位作业。

     第二十五条

     在岗员工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及防尘防毒知识,确保在岗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接触生产性粉尘及毒物的员工应加强个体防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该对尘毒装置、设备、容器、管道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具体执行《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尘毒生产装置时,必须事先制订检修方案,明确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验检测,防止泄漏和扩散,定期检验检测,防止泄漏和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

     第三十条

     有生产性粉尘及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操作、检修和采样分析时,应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质检中心应按照《工业卫生(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规定》及公司年度计划定期监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并定期向员工公布,建立监测资料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接到质检中心不合格检测通知结果,车间应立即对尘毒装置、设备、容器、管道等进行检查整改、处理,整改完毕后,向质量检测中心提出重新监测,直至检测结果合格为止。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尘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尘、毒物质的作业人员,可逐步实行轮岗、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性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对从事尘毒作业的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符合《员工体检管理规定》中的在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生产性粉尘、毒物作业岗位,必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急性中毒急救措施 (一)将中毒者移至通风处,脱去受污染的衣服、鞋、袜等;彻底清洗眼、耳壳、皮肤等受污染处,防止毒物侵入体内。

     (二)除中毒症状外,还应检查有无外伤、骨折、内出血等症候;搬运患者时,要使患者侧卧或仰卧,保持头低位,并注意保温。

     (三)患者意识丧失时,应除去口中的异物。

     (四)患者呼吸停止时,应进行人工呼吸或使用苏醒器。

     (五)及时送往医院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对受限控制的有毒场所,须执行双人巡检、双人作业,并按照毒害物质佩戴相应的监测仪器、防护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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